住房公积金工作手记(37)对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探讨

黄心健

<p class="ql-block">  夫妻一方婚前公积金贷款购置住房,离异后另一方公积金贷款算不算贷款次数?本人结合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和《民法典》及释义,对离异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探讨,拟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问题,尝试从《民法典》和实践逻辑等角度进行分析,无意进行艰深的理论探讨,但求从法律上厘清住房贷款次数问题。</p> <p class="ql-block">  张某于2017年6月以个人财产(首付款80万元,公积金贷款5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张某“单独所有”。2019年6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共同还贷7万元(婚姻期间)。2021年6月张某与王某离婚。2022年1月王某购买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强烈要求按首套首次公积金贷款,理由是前夫抛弃了我、《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都是张某的,她是净身出户。</p> <p class="ql-block">  案例中,房屋虽为张某婚前购买,但其与王某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时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分析如下:</p> <p class="ql-block">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同时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房屋归属的情形。其中,对于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因婚姻变更造成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所有权转出方提供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并证明公积金贷款住房记录信息与经判决归属的房屋信息一致,不计职工该套住房记录,保留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p> <p class="ql-block">  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未对公积金贷款次数做出明确的细则,为操作留下想象空间……。又例如,公积金贷款“退房”,怎么算贷款次数?先跟公积金贷款(结婚),因个人原因退房(离婚),然后找很多理由说“结婚不算数”,必须算第一次(结婚)?按笔者的理解“只能算再婚”。</p> <p class="ql-block">  声明:无意进行艰深的理论探讨,但求从法律上厘清住房贷款次数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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