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0px;">析研“农民工”身份</b></p><p class="ql-block">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民进城经商务工,“农民工”一词应运而生,“农民工”权利保障难的问题也随之日益凸现。追根溯源,这些年日益突出的反映在“农民工”身上的各种矛盾与困惑,都与“农民工”群体的身份界定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p><p class="ql-block"> 一、“农民工”的身份解读</p><p class="ql-block"> (一)、对“农民工”概念的质疑</p><p class="ql-block"> 在对“农民工”的身份进行界定之前,有必要先对“农民工”这个概念进行分析。</p><p class="ql-block"> “农民工”实际上是一个不准确的概念,它使人们难以明白其到底是工人还是农民。其实,人们现在所称的“农民工”概念,其含义无非有二:其一,“农民工”的劳动具有季节性、兼业性特点;其二,“农民工”的身份仍然是农村居民,即这些人的户口仍在农村。现在看来,第一层意思已经基本消失。因为现在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数已经脱离土地,常年在城市工作生活。因此,“农民工”的主要含义就是第二层了,即农村居民户口。</p><p class="ql-block"> 如此看来,“农民工”这个词表明的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或社会地位,而是一种社会身份与职业的结合。其中,“农民”表明社会身份,“工”则表明职业。“农民工”就是“农民”这种身份与“工”这种职业的一种独特结合。</p><p class="ql-block"> “农民工”这样的概念,意味着“农民工”的户口是农村的,但其基本的活动场所却在城市。他们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人,也不是纯粹的城市人,他们虽然从事着工业,推动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但他们却很难摆脱“农民”这个身份。而“农民工”这个概念在舆论中的强化,也使“农民工”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标识,这样,在我国城市中就出现了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阶层:“农民工”,而且,这样一种身份特征很难通过其它因素而改变。</p><p class="ql-block"> (二)、对“农民工”身份的质疑</p><p class="ql-block"> 通常认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在城务工的劳动者,有人称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或“进城务工人员”,也有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群体进行了一定的概括和划定,但均没有对“农民工”本身进行界定。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尚未被承认的产业工人;有人认为,“农民工”还有不同于工人的自身特点,目前并没有取得新产业工人的资格;有人认为,“农民工”只是城乡双向的边缘人群;也有人提出,农民工提法不妥,应叫“新工人”或“新移民”。“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从职业角度讲,他们是工人,从身份上讲,他们是农民;从数量看,“农民工”是一种庞大的社会阶层,但又是一个生活在城市底层的边缘群体,是一个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非城非乡,亦城亦乡,非工非农,亦工亦农,反映的是一种极为矛盾的现实。同时,“农民工”又是一个弱势群体,这不仅表现在管理、保护的缺失,更体现在法律权益的屡遭侵害。随着农民工人数不断增加,“农民工”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增强,“农民工”权利保障难问题也日益凸现。</p><p class="ql-block"> 二、“农民工”身份的建构与认同分析</p><p class="ql-block"> (一)、“农民工”身份的建构</p><p class="ql-block"> “农民工”作为一个社会类别,在中国是近20年来社会建构的产物。尽管现代中国的城市居民实际上绝大部分来自农村,但在80年代以前的中国城市中,并未有过特殊的“农民工”这样的社会类别存在。作为一个堪与“农民”、“城市居民”并存的身份类别,“农民工”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中,是由制度与文化共同建构的一种特殊身份。在这个建构过程中,城市政府成功地将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移植、复原于城市内部,并凭借既有的户籍制度、城市行政管理系统和劳动部门、社会保障、公共教育等各个系统,将“农民工”排除在“城市居民”之外,使“农民工”成为事实上的“城市里的非城市人”,多以劳动市场上的廉价劳动者存在于城市。</p><p class="ql-block"> 除了制度的安排以外,知识分子及大众媒体等也参与了对“农民工”身份类别的建构。20多年来,“农民工”概念在学术、舆论中的应用,扩展、普及成了进城务工农民的总称,表现了人们对进城务工农民作为“农民”身份的肯认和某种轻视,同时也表现出政府和相关学者对进城务工农民中普遍存在的定居事实和定居倾向的有意无意的忽视和否定。</p><p class="ql-block"> (二)、“农民工”身份的认同</p><p class="ql-block"> “农民工”身份的成立和普及,是“农民工”所受的与户籍身份相关的制度限制的客观反映。在“农民工”概念的覆盖下,脱离了农村而试图在城市拓展生存和生活空间的“农民工”被定义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类别。这也给“城市居民”提供了一个确认外来者身份的优势立场,同时还给“农民工”本身提供了一个新的身份——“农民”与“城市居民”之外的第三身份,从而迫使离开了农村、也改变了农民职业身份、却无法获得新的户籍身份和职业身份的“农民工”被动地去接受某种同一性。</p><p class="ql-block"> 客观上,“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会给“农民工”一个理由,让他们说服自己,去接受在城市中的不公的地位和待遇。同时,“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类别,也在有关“农民工”问题的讨论中被不断强化、固化。包括知识界、舆论界的有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讨论,往往也是在“流动人口权益”、“农民工权益”的语境中被展开,实际否定了“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居住者”的现实身份,同时夸大了其流动性而抹煞了其定居性。而且,由于上述概念延用了“农民”这一身份标志,使得歧视性的身份制度在城市空间中得以延伸。城市中不仅已经形成“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二重社会,而且,“身份制”的世袭效应已经出现:“农民工”的孩子们普遍被贴上了“农民”的身份标签,他们在城市中被称为“农民工子女”、“民工子弟”,这些概念甚至已经进入相关的城市公共政策。在“农民工”的社会类别概念被不断强化、延伸的过程中,他们的特殊身份也一再地被社会和他们自己确认,有关他们的特殊制度设置也不断得以维持。</p><p class="ql-block"> 三、“农民工”的身份定位及法律保护</p><p class="ql-block"> (一)、前提:产业工人身份的认定</p><p class="ql-block"> 通过以上对“农民工”身份建构与认同的分析可知,长期以来,社会对“农民工”的认识一直没有脱离“农民工是农民”的窠臼,地方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也把立足点放在“农民问题”上,从而使得“农民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受到正当的法律保护。</p><p class="ql-block"> 而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农民工”到了城里之后,成为了大工业生产中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工资收入的城市劳动者。这样一来,“农民工”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生产工具,主要靠工资收入养家糊口,因此,他们应该是工人,属工人阶级,和城市里的工人相比,“农民工”除了户籍在农村外,已经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了。从劳动的性质和方式看,“农民工”已经从耕种栽培的农业劳动方式中分离出来,成为广泛参与非农产业的劳动大军。他们在城镇所从事的工作,无论是建筑业、家政、商业贸易、运输业,还是自己开公司、办企业,都是属于产业工人的性质,与农民在土地上从事的农业劳动已经没有任何职业上的相似之处。他们与企业职工是同工、同时,只是不同酬、不同地位而已,但他们已经是事实上的产业工人,他们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联系上、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上、再分配关系上,已经具备新兴产业工人的一般特征。</p><p class="ql-block"> 2004年中央1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农民工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也就是说,国家已经认可和肯定了“农民工”己经是产业工人,“农民工”正在迅速地从农民中分离出来,顽强地融入产业工人阶层,并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部分。然而,囿于“农民工”身份的阻碍,当前这个庞大群体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他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面临着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种种问题和困难,许多“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令人堪忧。因此,赋予“农民工”产业工人的身份,使其能够平等的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是保障其正当权益的基本前提。</p><p class="ql-block"> (二)、根本:向产业工人身份转化</p><p class="ql-block"> “农民工”产业工人身份被确认与相应权利保障得到落实,当属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农民工”具备了成为产业工人的基本要素,他们是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我们不应以他们在农村还有承包土地或家居农村等理由,将他们排除在工人阶级之外。同时,国家也应该在户籍、土地流转、报酬等方面进行有利于“农民工”境遇改善的改革,从国家现行体制包括社会的观念等方面为赋予“农民工”平等的产业工人地位作好全面准备,以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p><p class="ql-block"> 1、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了城乡分治制度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工”虽然离土离乡,却仍然保留着农村户籍,从职业身份看,“农民工”已经是产业工人。但是,从社会身份看,“农民工”仍保留着农村户籍,是户籍意义上的农民。“农民工”这种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的矛盾,阻碍了他们向产业工人的深度转化,使得他们无法取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因此,只有深化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才能彻底地解放“农民工”,使他们真正成为当代产业工人中的一员。</p><p class="ql-block"> 2、建立和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长期以来主要是把“农民工”看作农民而不是工人,从而导致了很多城市出台了限制乃至歧视“农民工”的规定。他们与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缺乏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法规和机构,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也没有将其纳入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只有建立起必要的制度安排,并加以规范管理,才能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使他们真正融人到城市的经济运转当中。</p><p class="ql-block"> 3、建立“农民工”的工会组织。只有加入工会,“农民工”才能以组织的形式维权和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只有加入工会,才能使“农民工”尽快地融人到城市产业工人中来,真正成为工人队伍中的一员,在城市里找到属于自己的家园。</p><p class="ql-block"> 4、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作为整体而言,“农民工”脱离了农民迈入了产业工人的行列;作为个体而言,“农民工”却存在着重新回到农民行列的可能性。由于历史和文化等诸多因素,“农民工”缺乏城市文明和生活的常识,必须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倡导他们遵纪守法,文明行事,参与各种公益活动,以树立起新时代产业工人的形象。</p><p class="ql-block"> 目前,农民工集聚数量相对集中的沿海省市、地方政府开始尝试为“农民工”建立最低工资、医疗和养老保险、子女就学等各项制度保障。如上海已有200万“农民工”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江苏分批推行“农民工”参加“五险”等。但从总体制度改进与创新的角度,目前各地推出的举措还停留于零打碎敲层面,各级政府还应尽快制定完善的计划,为最终赋予“农民工”产业工人地位提供具体操作指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