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 rgb(255, 138, 0);">藝術的觀念,並沒有普遍認同的定義,且隨着時間的推移,觀念也在不斷變化。藝術首先是一種社會現象、社會事物,屬上層建築中的社會意識形態,它以自身獨有的方式能動地認識世界。在中西方古代社會,藝術一詞指向各種技術活動。這種技術,乃是以人的道德目的為導向,根據對物之正確、理性、真實的知識而進行實踐生產的一種獨特形式。現在普遍流行的藝術觀念,採用了歐洲18世紀以來的分類,即以“美”的範疇統攝各門類,指繪畫、雕刻、建築、詩歌、音樂、舞蹈等活動。縱觀歷史上關於藝術的觀念,可以總結出藝術具有技術性、審美性和形式性的特徵。從藝術涉及的對象來看,藝術創作的主體是藝術家,接受者是社會各層人士,藝術表現的客觀對象是社會和自然,藝術的創作活動的結果是藝術作品。</b></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 rgb(176, 79, 187);">藝術(拉丁語:Ars;法語、英語:Art;西班牙語、葡萄牙語:Arte;德語:Kunst)指憑藉技巧、意願、想象力、經驗等綜合人為因素的融合與平衡,以創作隱含美學的器物、環境、影像、動作或聲音的表達模式,也指和他人分享美的感覺或有深意的情感與意識的人類用以表達既有感知且將個人或群體體驗沉澱與展現的過程。</b></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57, 181, 74); font-size: 20px;">藝術是對社會生活進行形象的概括而創作的過程、行為和作品。</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