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一章 总则</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r></div>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与《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准则,作为教职工与学生交往的依据,划定红线,确保在校学生身心安全受到应有的保护,保证师生关系良性发展及校园生态良好。<br> 第二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坚定政治立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br> 第三条 教职工对学生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br><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r></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二章 一般准则</div><br> 第四条 教职工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br> 第五条 教职工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br> 第六条 教职工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br> 第七条 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原因,在封闭空间内单独与学生或入校人员进行谈话,如确实需要,需要有第三人在场或者在有视频录像的区域内进行。<br> 第八条 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来牟取利益;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br> 第九条 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br> 第十条 教职工应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发现学生自我伤害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加以关心、帮助;<br><br><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三章 专项准则</div><br>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br>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br>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br>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br>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br>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br> (六)对其他学生构成欺凌。<br>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br> 第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br>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教职工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br> 第十四条 禁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br>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br>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br>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br>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br>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br>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br><br><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四章 管理要求</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r></div> 第十五条 对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教职工要严肃处理,依法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开除或者解聘并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的名单,终身不再录用。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br> 第十六条 以上准则向学校教职工公开,向学生及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br><br>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br><br><br> 达茂联合旗百灵庙第一小学<br> 2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