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h1> <font color="#ff8a00"><b> 面对群访 </b></font></h1><br><h3> <i><b> 蔡小雪</b></i></h3><br><h1> 1992年10月的一天下午,我正在与下级法院的法官通电话时,杨克佃副庭长火急火燎地跑进我的办公室,让我赶紧放下电话,有急事找我。我放下电话问:“杨庭长,有啥急事?”杨庭长说:“刚刚保卫处的同志打电话来,有100多人围住院大门口,说是要反映北京高院对一起行政案违法处理的问题。你赶紧到大门口处理此事。”听后,我有些不高兴地说:“出这么大的事,让我一个助理审判员去处理也不合适啊。最低也应由审判员去处理。”杨庭长说:“审判员都不在,我一会要开会,还是你去处理,有什么事处理不了的,给我打电话。”我说:“我一个人去也不合适,没有人帮助记录,万一出了啥事,也说不清楚,至少也要再派一个书记员与我一起去。”杨庭长想了想说:“这也对,我找找吧。”</h1><h1> 过了大约10分钟,杨庭长带着周素琴来到我办公室。她带着笔和记录纸,我拿了一本行政诉讼法小册子,我们一起到了院大门口。当时武警战士,已将上访的群众拦到大门对面的人行道上,黑压压的一大片上访人。我们刚走过去,这群人就围了上来,问我们是不是接待他们的。我说:“是。我们不清楚你们为什么上访。……”我话还没有说完,就有人高喊:“北京三级法院向着拆迁办,处理拆迁案件不公。”之后,这群上访人,你一句,他一句,听不清楚他们在说些什么。面对这种局面,如果不加制止,任由下去,将无法弄清楚案情,弄清他们的诉求。我连喊三声:“静一静!静一静!静一静!”过了一小会,访民渐渐地安静了下来。我接着说:“你们选出代表,我们到接待室,详细谈谈好不好?” 在我面前的一位小伙子对我说:“我是此案的律师,我了解案情和他们的诉求,我应当参加。”他的话刚说完,就有访民说:“我们选20位,如何?”我说:“你们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打狼的,不需要人多势众。选上四位代表加上律师足以了。”有访民喊道:“15位。”我说:“四位。”有访民又喊道:“10位。”我接待过很多上访人,我了解他们的心里,他们觉得人多就管用了。你要与他们讨价还价,他们会觉得你好说话,短时间内,很难谈妥。我用没有商量的口气说:“这是不是农贸市场,不可以讨价还价的。我说了选四位,就是四位,一位也不能增加。”访民们见我态度坚决,也就同意选四位代表。之后,他们围拢在一起,大约十多分钟后,推出了四位代表。</h1><h1> 我和周素琴带着四位代表和律师到传达室旁边的接待室。接待室很简陋,只有一张桌子几把木椅子。我让他们坐下后,我先介绍到:“我叫蔡小雪,是最高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她叫周素琴,是行政庭书记员。你们介绍一下各自的身份吧。”那位律师介绍道,他姓张,四位代表都是40左右的男同志,因时间久远,我只记得领头的姓方,名子记不清了,其他三位连姓也没记住。双方介绍完后,我让张律师介绍案情和他们的诉求。张律师说:“最近一段时间,北京市西城区政府决定征收阜成门周边的房屋建金融街,建设单位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西城区拆迁办对150多户作出了拆迁补偿裁决。其中有110户不服拆迁补偿裁决,委托我为诉讼代理人。我带着当事人到西城区法院立案,我们要求110户立一个案子,并拿出外地法院对此种情况立一个案子的裁判文书,但该院立案的法官不同意立一个案子,坚持一户一立。我们先后向北京市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反映,但这两家法院亦坚持一户一立。所以我们到最高法院寻求解决。要求西城区法院立一个案子。”张律师讲完后,我问他:“拆迁办是对一户作出一个裁决,还是对110户作一个裁决?”张律师答道:“一户一个裁决。”</h1><h1> 我前一段刚刚处理过类似案件,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非常清楚。听到这里,我心里就有数了。我先问方先生:“你家是什么情况?”方先生说:“他父亲是北京电影制片厂的著名演员,解放前在阜城门附近买了一个四合院,有十间平房,还带一个院子,房屋占地面积200多平米。裁决补偿不到10万元。”说完他拿出买房的房契、房产证等材料。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他家被征收的房屋属于私房。我感觉给他家的补偿太低了。此时想到,我院民庭有位老同志,在接访中流露出对上访人同情的言语,当时那位上访人很感谢他,老追着找他。当最终处理结果出来后,没有达到上访人的预期,他再次找到了那位老同志,没说几句,便情绪激动,将那位老同志两个手指折断。我接过多次访,听到这类事情很多,从中总结出,在与上访人接谈时,即使他很值得同情,但谈话中不能留露出一丝丝倾向或同情的语言,不能让他感觉出,最终会作出对他有利的处理决定。一旦上访人有了这种感觉,就会吊高他的胃口,当最终处理结果达不到他的期望值时,他有可能不断地告你,或采取极端手段报复你或者报复社会。在接访中,要让上访人听不出你的话对他有利还是不利,会降低他的期望值,当他接到最终处理决定时,一般不会有过激的反映,如果稍微对他有点利,他反而会感激你。所以,方先生谈完,我没有接他的话,便问另外三位代表的情况。他们分别是其所住的单位公租房屋或者房管局的公租房屋被征收,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朝向等等均不一样。他们的诉求有的是认为补偿款太少或安置房屋太小或位置太远等等,要求增加补偿数额或增大面积或调换位置等等。他们说完后,对他们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听明白了,我将他们的诉求概括地说:“你们这次上访要求立一个案子,不同意一户一立。对么?”他们说:“对。”我接着说:“有关补偿安置问题,属于实体问题,现在没有进入实体审查,对此问题,我不便回答。”他们表示理解。</h1><h1> 确认上访人的上访请求后,我对张律师说:“你是律师,可能你不是学行政法的,对行政诉讼法理解有些偏差。你们上访的问题涉及行政诉讼理论问题,你比他们懂得法律,我讲完有关理论问题,你听明白后,若他们没有听明白,你负责向他们解释明白。”张律师点了点头。我拿出行政诉讼法小册子,翻到该法的第26条,便读该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读完该法条后,我接着说:“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因此一个行政行为立一个案号,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况,一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二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类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的,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 普通的共同诉讼,并不一定都合并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从你们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拆迁办分别作出了150个补偿裁决,现有110户不服拆迁办对你们各自作出的补偿裁决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此种情况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案审理。如果合并审理便于双方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反之,则不宜合并审理。”我对四名代表说:“你们每家被征收的房屋性质不同、结构不同,一户一立是合法的。至于是否合并审理,需要考虑合并审理是否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的审理。”我对方先生说:“你家属于私房,一个四合院,十间房、建筑面积200多平方米。对吧?”方先生说:“对。”我又分别再次询问其他代表,每家被征收房屋的情况。确认后,我说:“审理你们的案子,要查清每户房屋的情况,你们每户房屋情况差异很大,证据材料完全不同,补偿标准不一样,放在一起审,不利于查清案情,而且会造成你们的诉累,增大法院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也就是说,不宜将拆迁办分别对110户作出的补偿裁决案合并在一起审理。”说到这里,我反问张律师:“我说的对么?”他点点头说:“有道理。”我又问四位代表:“听明白了么?”他们说,听明白了。方先生问我:“我们该如何办?”我说:“你们应当接受西城区法院一户一立的意见。立案后尽快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你们的律师清楚,我就不再啰嗦了。你们应当相信法院会依法办案的。”他们表示通过这次接访使他们涨了不少知识,会配合法院审理好这些案件。临结束前,我特意叮嘱张律师和四位代表,希望他们帮助我们做通其他上访人的工作。他表示会努力做好其他访民们的工作。</h1><h1> 我和周素琴将张律师和四位代表送出院大门时,发现两个小时前围在院大门前的上访人群已散尽,刚才还人群攒动群情激愤,现在已烟消云散,又恢复了往常的平静。</h1><h1> 送走他们后,我赶紧到杨庭长办公室做了汇报。他认为处理的不错。同时,让我给北京高院行政庭打电话,告诉他们我们处理的情况,并叮嘱北京高院的同志,让他们转告西城区法院,依法慎重处理好这些案件。回到办公室,我就给北京高院负责处理拆迁的法官张学磊打电话,除通报了此次上访情况,并将杨庭长的意见转告给他。</h1><h1> 1993年下半年,在一次会议上遇到西城区法院行政庭徐莉庭长,我问起这些案件的处理情况。她告诉我,绝大多数案件都协调处理了,原告给西城区法院送了十多面锦旗。</h1><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