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船政衙门的大堂后方悬挂着“天理国法人情”六个大字,即做事循天理、断案凭国法、处事合人情,以此警示总理船政衙门的官员们要秉公执法、廉政为民。</p> <p class="ql-block"> “天理、国法、人情”贯穿中国古今司法实践,成为中国法律区别于西方法律的根本特征,以及对当今中国社会发挥着的影响进行了探讨。<span style="font-size: 18px;">如何界定“天理、国法、人情”?就是</span>遵国法、循天理、顺人情,权衡考量、统筹兼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利益、人民意愿、人民福祉。</p> <p class="ql-block"> “天理”是根源于中国农耕传统、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人情”,则是传统社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官会对个案中涉及的关系进行的综合考量,有助于法官做出公道的裁判。“国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普适性,国家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法、理、情三者是联通互动关系。</p> <p class="ql-block"> 沈葆桢时刻将国家利益摆在第一位,主政船政期间坚持“权自我操”的原则,建成了当时远东规模最大的造船基地,组成了中国第一支近代化海军舰队,是中国近代造船、航运、海军建设事业的奠基人之一。</p> <p class="ql-block"> 对船政事业,沈葆桢坚持“主权在我”的原则。认为“购置者权操于人,何如制造者权操诸己。”为了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船政局聘用了不少洋员、洋匠及教师。对待这些洋人,在经济上船政局给其优厚待遇,在政治上却是寸权不让,坚决奉行“权自我操”的政策。沈葆桢对洋人赏罚分明,不仅论功行赏,也量过行罚。对不服从领导者予以开除,令其回国。</p> <p class="ql-block"> 在建厂为“权操诸己”,对双方的权力和责任,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1、铁厂、船厂及船政学堂事务,由中国官员指派洋人监督负责,若办理不妥,惟洋监督是问。说白了,洋人在这里是打工的,要听中国官员的指挥。2、所有外国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出力,不得私自承揽工程。3、如中国工匠已经掌握了技术,中国官员可以酌量裁减洋员。4、洋员如果不受节制、不守规矩或教习办事不力,工作取巧草率或打骂中国工匠,当随即令其回国。受清廷称赞“所见远大,理当如此”。</p> <p class="ql-block"> 沈葆桢经过平乱、保台、造船、建设南洋舰队,官做得越来越大,经手的银子也越来越多,晚年几乎将大部分精力都用在了筹款上。他手握大权,但始终不占不贪、廉洁自持、严于家教,常用杜甫的诗句“不贪夜识金银气,远害朝看麋鹿游”警示自己、教诲后辈,对僚属和子女强调“士君子之操行,惟以不贪为主”。</p> <p class="ql-block"> 沈葆桢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赏罚分明的“规条”,对以身试法者严惩不贷,对亲属也不例外。 </p><p class="ql-block"> 曾经有个担任下级胥吏的沈家姻亲触犯了“规条”,沈葆桢当即下令将其捉拿归案。布政使知是沈家亲属便上前求情,沈葆桢依然秉公不受。后沈父书信送到,沈葆桢料定是说情之事,故而对下属说道:“家父来信是说私事,而我现在正忙着办公事,待公事忙完再忙私事。”随后,下令将其军法从事。</p> <p class="ql-block"> 沈葆桢为官有两个很典型的特征,一是无比的清廉,二是无比的铁腕;这两项都是大得民心之举。</p> <p class="ql-block"> 1863年,沈葆桢出版了《居官圭臬》(给在位者的箴言)“为官一日,要行一日好事”,且“官肯着意一分,民受十分之惠”。他强调要服务好百姓,一个官员必须不腐化、要勤勉,在决策和用人之时高度谨慎,又要自我警醒:“做官常知不能尽其职”。在这本书中,沈葆桢重申传统名言——“知府和知县都是儒家官僚政治轮子上的嵌齿,‘父母官’所处的地位能做很多好事,也能极大地伤害人民。”</p> <p class="ql-block"> 沈葆桢病死在两江总督任上,这位宦囊萧索、拮据窘迫却又极度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官员,晚清名士何绍基曾评价“官声清过两江水”。为他料理后事的代理布政使桂嵩庆将自己所目睹的实情驰奏朝廷:“殁日,布被旧衣,一如寒素,宦囊萧索,不名一钱。”江苏巡抚吴之炳也奏称:“奉身清俭,一如寒素……僚属相顾叹息,市井乡曲之民有下泪者……”</p> <p class="ql-block"> 沈葆桢一生秉持“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勤政为民,严肃吏治。史称他“精核吏事,治尚严肃,属吏懔懔奉职,宿将骄蹇者绳以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