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国民军事训练

南山之瑞

<p class="ql-block">罗文希/文图</p> <p class="ql-block">八·一三淞沪抗日英雄壮士纪念章</p> <p class="ql-block">  八·一三淞沪会战中,中国军民表现出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也发扬了军校学生的黄埔精神,更体现了军民团结、同仇敌恺的气概,鼓舞了全民武装意志,为国民军训提供了催生剂。1932年初,在洛阳的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上,蒋介石正式复出,担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重新“出山”后,立即着手实施国民军事训练教育方案,由国民政府训练总监部设立“国民军事训练处”,全权负责全国国民军训教育工作,分两个部分推行,其一是学校军训,其二是公民军训。</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学校军训</p> <p class="ql-block">陕西省立凤翔师范学校军事训练团毕业纪念章</p> <p class="ql-block">  学校军训对象是高中一年级和大学一年级学生,训练期都是一年,其中又分为平时训练(在校训练,占一个半学期)、集中训练(军营训练,占半个学期即3个月)。在校训练中每周一小时学科(课堂),课程内容有步兵操典、射击教范、野外勤务、阵中要务令等。有两小时术科(操场),以制式教练、射击教练和战斗教练为主,适当地进行几次野外演习。在平时训练完毕即开始集中训练,时间一般在每年春季到夏季,以省区和特别市为单位,受训学生全部由各校教官率领到兵营集中报到,就像新兵入伍,脱下西装革履,换上军服草鞋,告别家长亲人,剃个光头,顶烈日,战高温,栉风沐雨,起早摸黑,所有枪支弹药,服装伙食均由国家按军校学生标准统一供应。</p> <p class="ql-block">军训处射击成绩优良奖章</p> <p class="ql-block">  学生集中军训的编制按正规陆军建制,各省、市以“总队"为单位,相当于一个加强步兵团,总队下辖若干大队,相当于步兵营,人数多就多设几个大队,没有限制。大队以下设中队即步兵连,每中队定员为144人,每大队所辖中队也根据人数多寡而定。每中队辖3个区队即步兵排,每区队有3个分队,即步兵班,每分队16名队员,含正、副队长(班长)。有的地方还增设一个独立的直属女生中队,女学生无论大学生还是高中生都是志愿参加的,以战场救护为重点。</p> <p class="ql-block">大学生军训阅兵式</p> <p class="ql-block">  军训总队的各级军官和军士的配备按国民政府训练总监部规定,总队长是现任陆军正规部队的师长,副总队长为教育局长和国民军事训练处处长,名誉总队长为省长或特别市市长。政治部主任一般是“复兴社”的负责人,教育处长为当地国民军训处的专任委员。大队长由部队团长或团副担任,大队副由大学教官担任。中队长均由大学及中学现职教官担任,区队长由军校应届毕业生担任,分队长由教导总队或陆军正规部队资深的文化素质好的上士班长担任。学校军训的强迫性在于每个学生没有取得军训结业证书就得不到大学或高中的毕业文凭,无任何人可以免役,只有残疾者经检查后可以免训,任何高官子弟、特殊人物,均无优待或照顾。如上海杜月笙有2个儿子受训,王晓籁有10个以上儿子受训,四川军阀杨森有20个以上的儿子参加过军训。</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二、公民军训</p> <p class="ql-block">西京市社会军事训练总队五期壮训毕业证章</p> <p class="ql-block">  民国25年(1936年)秋,各省区和特别市按照军事委员会颁发之《壮丁军事训练实施纲要》,组建县壮丁训练总队,县长兼总队长,训练总监部派出之军训教官兼任副总队长,并设督练员一人。县总队下设若干壮丁训练分队,大县设9个分队,中县设5个分队,小县设2个分队。民国36年,根据《社会军训实施纲要》,改县壮丁训练总队为社会军事训练总队,大县增至27个分队,中县增至21个分队,小县增至9个分队;每分队附设少年团1团,省会及专署所在地设妇女队,各县并设义勇壮丁常备队2至6个中队。</p> <p class="ql-block">周至县社会军事训练总队证章</p> <p class="ql-block">  民国27年冬,根据《战时国民军事组训警备纲领》,将县社会军事训练总队、义勇壮丁常备队编并,改设国民自卫总队,下设常备队、后备队、预备队。民国29年2月,按照《国民兵组织管理教育实施纲领》规定,改县国民自卫总队为国民兵团,下设自卫队2至6个中队(即原义勇壮丁常备队改组)及后备队、预备队,并按区、乡(镇)、保、甲行政组织系统,以区、乡(镇)、保设队、甲设班之形式,编组为国民兵纵的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将每乡(镇)同年出生自年满18岁至45岁之国民兵编为27个年队之年次,编组为国民兵横的组织。平时进行管理训练和召集服役,战时进行动员补充。</p> <p class="ql-block">周至县社会军事训练总队壮丁在营模范队毕业证章</p> <p class="ql-block">  民国25年(1936年)壮丁训练开始后,各省区和特别市设立壮丁干部训练大队,训练在乡军官。7月至9月,将训练的在乡军官派充至各县任训练分队长。民国26年,各省区和特别市设立干部养成所、社训干部训练总队,训练各县壮丁分队长。并由县保送现任联保主任、保长参加训练,在集训3个月后,分配至各县充任社会军训分队长。各县并按照定额成立壮丁在营模范队,分期召集保甲长进行训练,每期3个月,结业后分配至各分队任助教。</p> <p class="ql-block">陕西省周至县国民兵团证章</p> <p class="ql-block">  民国28年(1939年),各省设干训班国民军训组,复训各县原有督练员、指导员,时间为3个月。改编国民兵团后,各省设立兵役干部训练班,对全省国民兵团干部,分3期进行训练,每期3个月。各县国民兵团干部除军校毕业学生外,均经省调集复训。</p> <p class="ql-block">第一期国民军训证(盩字744)</p> <p class="ql-block">  民国25年(1936年),各省军训会依据《壮了军事训练实施纲要》,拟定《省壮丁训练实施细则》,规定壮丁按年龄分为2种:18周岁至25岁的称甲级壮丁,26周岁至45岁的为乙级壮丁。先训甲级壮丁,农闲每日训练2小时,视人数多寡,分上、下午两班进行,3个月为1期,期满检阅考核,每年训练1至3期。至民国32年止,每省训壮丁50余万名。抗战开始后,经过训练的壮丁,曾配合正规部队或地方自卫武装积极打击、袭扰日本侵略军,迭有收获,屡立战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