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厚德明法,格物至公。7月20日下午,河南师范大学罗红艳教授为我们鹤壁市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班的学员们,送来一场清风明月式的“教育过程中若干关键法律政策问题分析”培训。</h3> <h3> 罗教授用一个个鲜活的实例,从六个方面进行解读:<br>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校?<br> 1.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br> 2.我国教育法律制度逐步完善要求依法治校;<br> 3.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教育法律纠纷越来越多。<br> 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校长和教师必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br> 之后罗教授又风趣幽默的结合“萍乡年轻律师李晓虎为5毛钱入厕费将火车站告上法庭”“查出乙肝遭歧视学生向学校索赔”“重庆女生怀孕被开除状告母校案”三个案例深入浅出地做了讲解。</h3> <h3> 二、学校和教师、学生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br> 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br> 1.在劳动任用中属契约关系,其纠纷处理适用民事法律关系;<br> 2.在内部管理中属委托代理关系,其纠纷处理适用行政法律关系;<br>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br> 1.学校不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也不是无限责任公司。<br>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br> 弄清楚这些关系,在处理一些“校闹”事件时就能弄清楚各方的“责任”的边界在那里。</h3> <h3> 三、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是否需要担责?<br> 1.学校担责的前提:一般而言,校园在时间概念(上学期间)、地理范畴(围墙内)的边界内。<br> 2.学校担责的关键:存在过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r> 3.什么是过错:主观上故意或有过失。如何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校园纠纷适用举证倒置,过错推定。<br> 这是作为校长最关心的话题,通过罗教授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案例剖析,让我们对“学校是否担责”的边界有了更清晰的认识。</h3> <h3> 四、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br> 1.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br> 2.因果关系的认定:逻辑学上可重复、可推导。不违法的标准:法无禁止即可为。<br> 尽管这部分内容最为复杂,但通过罗教授的举例和现场互动问答,大家也是越来越明白了学校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边界了,当然,这也得因事而论。</h3> <h3>五、体罚和惩戒的边界?如何行使惩戒权?<br> 这是个历来被社会、家长、教师争论不已的话题,也是我们校长、老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弄不清边界而“忽左忽右”容易出错的地方。今天罗教授告诉我们:只要我们能找到“体罚”的边界,绝不能用暴力的手段造成孩子肉体或精神造成了伤害,这样就自然能把握好“惩戒”的边界。</h3> <h3> 六、十八大后党关于中小学教育的若干政策走向。<br> 1.教育、教师、师德三个优先;<br> 2.关于教师法的修订;<br> 3.教育高质量公平发展;<br> 4.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全面发展)<br><br></h3> <h3> 罗教授精心定制的“法律盛宴”,让我们在治校、执教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权益保护,有了更明晰的认识,也让我们提高了法律素养,在以后的治校、执教生涯里更加从容和心安。</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