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喊你来学法(二十三)】用人单位能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吗?

让胡路区妇联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案情简介</b></h1> 刘某大学毕业,了解到某文化公司招聘文案的信息,经老师推荐,并按要求提交了电子简历。等待多天没有回音,细看网络招聘信息发现页面上标注“限男性”的要求。刘某多次询问该公司,答复仍是只招男生,并表示不是歧视女生,而是该岗位不适合女生,因为要经常与客户应酬,女生实在不方便。刘某认为自己遭遇了就业性别歧视,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该公司实施了就业歧视,请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胜诉,认为该文化公司侵犯了刘某的平等就业权,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法条链接</b></h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br>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案例分析</b></h1> 案例中的这家文化公司招聘的是文职岗位,但该公司却强调仅限男性,原因也并非是岗位本身的工作内容女性无法完成,这明显违背了上述的法律规定。因刘某是女性拒绝录用,即使该公司再强调“没有性别歧视”,这个招聘本身已经涉及就业性别歧视。身为女性的刘某本有足够的能力完成这一岗位的工作,却因为性别失去了工作机会,这给刘某造成了精神伤害,也对社会的平等就业氛围造成了不良影响。 <p class="ql-block"><b>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b></p><p class="ql-block"> (一)矿山井下作业;</p><p class="ql-block">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p><p class="ql-block">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p><p class="ql-block"><b>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b></p><p class="ql-block">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p><p class="ql-block">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p><p class="ql-block">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p><p class="ql-block">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p><p class="ql-block">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p><p class="ql-block">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p><p class="ql-block">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p><p class="ql-block">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p><p class="ql-block">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p><p class="ql-block">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p><p class="ql-block"><b>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b></p><p class="ql-block">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p><p class="ql-block">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p> 图文:转自龙江女性<br>编辑:让胡路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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