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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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县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br> 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前(含),主动改正(补报年度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我局为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不予行政处罚。对2022年8月1日(含)后进行补报年度报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个别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度报告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br><br> 特此公告。 <b>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b><br><br> <br>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br> 2022年7月15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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