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遗赠行为无效者戒

陈律师

<p class="ql-block">日常生活中,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的情况,但是立遗嘱人很难区分遗嘱与遗赠的区别,往往一个疏忽,导致财产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p> <p class="ql-block">(案例)被继承人与B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B在1946年与前妻生有二子(以下分别称C、D)。C最先于2003年8月2日离世,生前育有E、F两个子女。B后于200x年x月x日辞世(C与B生前均未立遗嘱)‘,胞兄A于20xx年x月xv日去世,生前育有一子G(被继承人侄子)。被继承人与B的父母均早于其二人死亡。</p> <p class="ql-block">被继承人离世时留下的主要财产有:</p><p class="ql-block">(1)房屋一套‘,2004年权利人登记为被继承人、丈夫B、继子D、继孙F四人,产权为共同共有;</p><p class="ql-block">(2)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1,130,000元;及其他款项99000元。</p> <p class="ql-block">被继承人本人并不识字,其在2013年1月23日找人代书遗赠书一份,其内容为;“为避免日后遗产纠纷,趁我神志清楚,特订立以下遗赠书,并由**律师代书,单位同事二人见证。我现居住的系争房屋是我和我丈夫等四人共有。我丈夫过世后并未办理继承手续,依法我应当享有一份继承的房产份额。另我丈夫留有不少藏书,也未办理继承,个人名下亦有少量动产。现我明确:本人百年之后,将名下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均由我的孙子F、孙女E及侄子G三人平均享有。不动产包括上述房屋中我的份额及可继承的份额,动产包括上述属于我的藏书及可继承的份额,动产包括上述属于我的藏书及可继承的藏书、其它家具等。希望我百年之后按我意愿执行本遗赠书,了却我心愿。</p> <p class="ql-block">被继承人与侄子签署了遗赠遗嘱,並由律师代书,单位组织签字见证,若干年后,被继承人在20xx年5月26日与世长辞,之后侄子寻思,既然已经遗赠,自己也应有部分遗产。</p> <p class="ql-block">三年过后,继子D将侄子告上法庭,认为遗赠遗嘱无效。明明有单位见证,为何却无法实现?</p> <p class="ql-block">原来,根据民法典1124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本案中,侄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六十日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不能继承本应该能继承的那部分财产。</p> <p class="ql-block">遗赠和遗嘱两个效力相同。均为有效遗嘱,且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p><p class="ql-block">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受遗赠人要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能继承,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必做出表示;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p><p class="ql-block">《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实际情景中,个案有所差异,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聘请律师书写遗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