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p><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出租汽车诚信体系,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p class="ql-block">第二条 对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诚信考核适用于本办法。</p><p class="ql-block">第三条 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p><p class="ql-block">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p><p class="ql-block">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p><p class="ql-block">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等级分为优良(AAA级)、合格(AA级)、基本合格(A级)和不合格(B级)。</p><p class="ql-block">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诚信考核内容:</p><p class="ql-block">(一)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诚信档案、保险、组织协调和职工教育培训等;</p><p class="ql-block">(二)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p><p class="ql-block">(三)经营行为情况,包括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p><p class="ql-block">(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车辆服务设施、投诉处理、媒体曝光、服务评价等;</p><p class="ql-block">(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p><p class="ql-block">(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有本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属地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社会公益,公司化、员工化经营管理模式,AAA驾驶员数量,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p><p class="ql-block">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诚信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p><p class="ql-block">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p><p class="ql-block">(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不低于850分的,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p><p class="ql-block">(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p><p class="ql-block">(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p><p class="ql-block">(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B级:</p><p class="ql-block">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p><p class="ql-block">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诚信等级为B级的;</p><p class="ql-block">3、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以年度内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为准)或者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并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p><p class="ql-block">4、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p><p class="ql-block">5、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p><p class="ql-block">6、 不按要求参加诚信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诚信材料,拒不改正的;</p><p class="ql-block">7、在诚信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p><p class="ql-block">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诚信考核主要内容为经营管理情况、安全营运情况、经营行为情况、经营服务情况、社会责任及加分项目等。</p><p class="ql-block">第十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诚信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p><p class="ql-block">(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不低于85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等级全部为AA级及以上的,为AAA级;</p><p class="ql-block">(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至84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等级有低于AA级的,为AA级;</p><p class="ql-block">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的,为A级;</p><p class="ql-block">(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级为B级:</p><p class="ql-block">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p><p class="ql-block">2、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等级全部为B级的;</p><p class="ql-block">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或者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p><p class="ql-block">4、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越级上访、缠访的;</p><p class="ql-block">5、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情节恶劣,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的;</p><p class="ql-block">6、不按要求参加诚信考核或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报送的诚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p><p class="ql-block">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诚信等级最高为AA级。</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p><p class="ql-block">(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p><p class="ql-block">(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p><p class="ql-block">(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p><p class="ql-block">(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p><p class="ql-block">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p><p class="ql-block">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同一优秀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重复报道的,以最高加分标准予以认定,不重复加分,每件先进事迹视社会认可度可加1至5分,每个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内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评定:</p><p class="ql-block">(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为AAA级;</p><p class="ql-block">(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为AA级;</p><p class="ql-block">(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为A级;</p><p class="ql-block">(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为B级。</p><p class="ql-block">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诚信等级最高为AA级。</p><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31日前完成。</p><p class="ql-block">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诚信考核。日常考核主要以投拆处理、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等为主;集中考核主要以上门核查、资料查阅、社会测评等为主。</p><p class="ql-block">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诚信考核,按时提供详细、真实的考核资料。</p><p class="ql-block">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诚信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诚信档案》</p><p class="ql-block">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持本人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和驾驶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表》(见附4),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标注在服务监督卡上。</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说明。</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企业诚信考核评分表》(见附1)、《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诚信考核评分表》(见附2)和驾驶员的诚信等级结果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等级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20日内,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诚信等级进行评定,填写《出租汽车企业诚信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6)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诚信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7),并将企业诚信考核结果汇总表于每年2月15日、3月1日前逐级上报市州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p><p class="ql-block">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所在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出租汽车企业诚信考核由所在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评,对初评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并报省运输管理局备案;等级为AAA级的,由省运输管理局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备案。</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诚信计分考核,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档案,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评分表》(见附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诚信考核等级。</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章行为的,处罚与计分一并执行,一个运次同一种违章行为只扣分一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者、违章驾驶员下达《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扣分通知单》</p><p class="ql-block">省内异地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扣分的,由异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扣分通知单》“存根联”和“告知联”邮寄到出租汽车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诚信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及时公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五条 对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申诉人、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情况属实的,应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告知相关人员。</p><p class="ql-block">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举报人情况。</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诚信档案,并加强对诚信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诚信档案。</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信息收集制度,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记录和更新诚信信息。</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档案》(见附10),并作为培训、录用、辞退驾驶员以及驾驶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诚信考核每个项目扣分为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的记分清零,不转入下一考核周期。</p><p class="ql-block">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属异地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由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p><p class="ql-block">(一)对近三年诚信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p><p class="ql-block">(二)对近三年诚信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许可;</p><p class="ql-block">(三)对诚信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督促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p><p class="ql-block">(四)诚信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新增运力,并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运营许可延续资格;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许可。</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诚信考核等级连续三年为AAA级的,可择优向交通运输部申报为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优秀企业。</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及相关社团组织应当对等级为AAA级及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服务业绩突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p><p class="ql-block">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零分时,应当在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培训机构应当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证明》(见附11),并凭该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p><p class="ql-block">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并收存《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证明》,录入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相关分数。</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由当地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并作为聘用、辞退的重要依据:</p><p class="ql-block">(一)在考核周期内诚信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p><p class="ql-block">(二)不参加考核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p><p class="ql-block">(三)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p><p class="ql-block">(四)《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p> <p class="ql-block">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综合得分有两次为0分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许可,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p><p class="ql-block">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诚信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主要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信誉评定。</p><p class="ql-block">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主要是对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信誉评定。</p><p class="ql-block">本办法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p><p class="ql-block">第三十八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诚信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p><p class="ql-block">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工作。</p><p class="ql-block">第四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