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南阳万家园-桂花城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们之间的问题

兰暄

<p class="ql-block">  我们是桂花城业主,对于桂花城办房产证一事,吵吵嚷嚷已经有一个月之久,问题是业主们和万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有很多不合理的问题。</p><p class="ql-block">主要说的有三点:</p><p class="ql-block">1、卖后的商品属于谁的?又是谁先违约?</p><p class="ql-block"> 十年前业主和万家园开发商已经有买卖正规税务发票,说明当时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已成立。也就是说我们现在住的商品房,十年前就已经属于业主自己的产物(当初,业主办证费已经交过,是你们乱改图纸,五证不全,办不了房产证)。这次政府提倡办房产证,万家园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协助以前没有完成的、办房产证的责任和义务,但他们却以办房产证之机,用多算面积手段,向业主们索取。 即使,当时有所谓什么合同中,“办证以测量面积为准”?这条很有伸展性,绝对是不合理的,更不能拿这句话做文章。事实上开发商已经利用这句话给自己制造二次发财机会。</p><p class="ql-block"> 当初你们卖房子的时候,房屋面积是你们自己测量算出来,这会又改变,问问你们,十年前是你们脑子进水了?还是傻了?不知道面积算多,收入就多?合同中说,纯净水进入每家每户,试问小区过滤纯净水设备在哪里?纯净水又在哪里?交房时间一拖再拖,合同是你们先违规,还有啥理由拿合同说事。</p><p class="ql-block"> 更可笑的是,这次测量的房屋面积,每家每户只有多出面积,没有减少的面积,你不觉得这里面有问题? 增加面积明细账在哪里?为何不公布?</p><p class="ql-block">2、在中国公民中,那些人可以不遵守法律?</p><p class="ql-block"> 这次开发商增加房屋面积,让业主们交多出面积款。问问开发商有什么理由不按国家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登记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卖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在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不按照国家政策办事?是开发商的合同大于国家法律?还是国家法律小于​开发商合同?</p><p class="ql-block"> 3、​收费办证,证没办,钱该不该全部退还?</p><p class="ql-block"> 当初办房产证需要的各种费用,业主按照开发商要求已经全部交清。多少年了,证没办,还拿这笔钱无息使用十年之久,利息是多少?这次办证还让业主二次出钱,这是不合理的。之后,通过政府协调,按5·5%分流解决,(4%和1·5%之说有公告)。万家园房地产开发商扣除业主总房款的1·5%,是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根据国家发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6日:《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它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十年前开发商无息使用我总房价5.5%的资金全部退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