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骅:应审慎处理“名人旧居”保护和利用问题

卢骅工作室

卢骅:应审慎处理“名人旧居”保护和利用问题<br> 北京李大钊故居。网络图片<br>第一,关于“名人”的界定问题。在我国,近现代“名人”的界定是有前提条件和原则、标准的。一般地,我们所称的“名人”应指那些正面人物,也就是近代以来对民族和国家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爱国人士,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建设事业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人物。至于著名的“反面人物”的“旧居”究竟该如何处理,也应一并加以研究和界定;可以通过侧重建筑本身、不刻意突出“反面人物”或有争议人物等方式予以“保护”,不宜随意拆毁。建议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起草《我国“名人旧居”保护和管理办法》或类似文件,对“名人”的界定以及“名人旧居”的保护和管理作出科学准确的规定,也就是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报请国务院审批和下发,以便于各地参照和遵行。在《我国“名人旧居”保护和管理办法》或类似文件出台前,各地应探索出台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颁行《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做到有法可依。 沈阳陈云旧居。网络图片<br>第二,关于“名人旧居”保护和利用的上报审批问题。关于“名人故居”、“名人旧居”保护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早有明文规定。1980年7月30日,中共中央就少宣传个人的问题,向全党发出指示:“从现在起,除非中央有专门决定,一律不得新建关于老一辈革命家个人的纪念性建筑”。1988年,中央又规定:“今后,非经中央国务院特许,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1996年,中央下发文件再一次规定:“已故近现代名人的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纪念馆”。各地在复建和保护“名人旧居”工作中,仍应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指示精神为指导,在《我国“名人旧居”保护和管理办法》或类似文件以及省级《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出台前,对于历史比较复杂的“名人”及其“旧居”的保护、复建、开放等事宜,各地应谨慎行事,并依照相关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对拟保护或对外开放的“名人旧居”,建议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史研究室等权威机构对“名人”的历史作出书面定论。若因情况复杂、争议较大难以作出定论,应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批。<br>第三,应警惕别有用心或故意“炒作”行为。据媒体报道,目前以“名人旧居”保护的名义“另搞一套”的情况并非孤例。在北京等地,“有人可以拿名人故居炒作出名,甚至还有人通过各种关系,希望将亲朋好友的住所公布为名人故居,这些靠制造热点而吸引眼球的做法,对保护真正的名人故居没有任何积极作用”。“有些地方则为了追求名人效应,人为地去打造一些诸如文化街的项目来吸引眼球,‘其实那里很可能只是一些名人暂住或避难的地方,几乎没有什么文化价值,更谈不上保护价值’。”(《是否所有名人故居都要保护?“名人”如何界定》,中国新闻网,2012年2月16日。)至于打内战、有血债的“名人”及其“旧居”应否保护和对外开放,应特别注意审慎处理,既不宜匆忙决断,更不宜在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消息,特别是涉及北洋军阀、东北军高级将领、伪满洲国战犯和高级官吏、蒋介石集团战犯等复杂历史人物时,更须慎之又慎,尤其应警惕别有用心的人借助“名人旧居”保护利用图谋不轨的行为,避免出现严重的政治问题。 辽阳李兆麟故居。网络图片<br>第四,确需保护的“名人旧居”应切实保护利用好。对于那些需要保护的“名人旧居”,希望一如既往地保护好、开发利用好。据调查,目前已查明的辽宁省“名人旧居”有40处,其中沈阳市有20多处,是全省“名人旧居”最多的城市。这些“名人旧居”是否都值得保护?怎样保护和开发利用?都需要认真研究和落实。建议在拟复建保护利用“名人故居”、“名人旧居”之前,应组织本省或本市党史研究、历史研究、地名、地方志、旅游、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宣传、文化以及高校、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学者,细心挖掘史料,深入思考研究,逐一进行论证,逐级上报审批,逐步抓好落实。对应保护和利用的“名人旧居”,要进一步发掘隐藏在旧居中不为人知的历史,特别是红色文化的历史,寻觅到旧居独特的红色文化价值,并做好开发利用工作。譬如辽宁省丹东市汤玉麟公馆(简称汤公馆)是中国人民志愿军炮兵第六十四师师部旧址,现已开辟了志愿军炮兵第六十四师师部旧址陈列室,实有必要改建成专门的“炮师馆”,作为弘扬抗美援朝精神的教育基地,这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