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一、义务教育</b></p><p class="ql-block">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共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可见,对于适龄儿童少年来说,接受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完成。</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二、适龄儿童少年</b></p><p class="ql-block">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的儿童少年(2005年9月1日出生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该年龄段适用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p><p class="ql-block">3、 入学年年龄</p><p class="ql-block">《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截止当年8月31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2022年9月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出生日期截至2016年8月31日。</p><p class="ql-block">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我区的实施办法是,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6周岁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地中心小学递交延缓入学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镇中心小学、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通过后,发放《渭南市华州区6周岁儿童延缓入学证明》,方可延缓入学。</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四、失学辍学:</b></p><p class="ql-block">失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从未进入学校就读;辍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已进入学校就读中途退学。疑似辍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过一个星期;辍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无正当原因未到校上课超出1个月。</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五、控辍保学</b></p><p class="ql-block">义务教育受法律保护,是孩子的义务,是家长的责任。今年控辍保学的目标任务是: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持100%;脱贫家庭和三类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一般农户和非农户籍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做到“应入尽入,应返尽返”。</p><p class="ql-block">控辍保学相关政策。</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一)控辍保学双线目标责任制</b></p><p class="ql-block">国家规定控辍保学实行“双线目标责任制”。双线就是两条线,教育一条线,政府一条线。教育一条线是指教科局—学校—班级一条线;政府一条线指区政府—镇政府——村委会一条线。每年,区政府要与各镇(办),各镇办与各村(居)委会,村委会与学生家长要层层签订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同样,区教科局也要同各学校、各学校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也要层层签订《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明确控辍保学目标任务,夯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切实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二)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b></p><p class="ql-block">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区长、教科局长、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委会(社区)主任、校长、家长、师长)</p><p class="ql-block">1.区长责任。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区政府是控辍保学的责任主体。区长负责统筹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控辍保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召开相关部门专题会议,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督办控辍保学的落实和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p><p class="ql-block">2.教科局长责任。负责全区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学校控辍保学任务;组织控辍保学督导检查,指导乡镇、学校开展工作;健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工作机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建立适龄儿童辍学通报制度,做好辍学学生排查摸底和汇总上报工作,做到不漏一人,确保数据准确;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把对学困生的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及时上报有辍学或辍学劝导不力的教师、校长,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p><p class="ql-block">3.镇长(街道办主任)责任。镇长负责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指导协调建立辖区内6—15周岁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台账,指导督促村(居)委会摸清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情况,严控学生辍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重视特殊教育群体孩子上学问题,对脱贫户、孤儿、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服刑人员子女重点帮助,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镇政府(街道办)在接到辖区学校报送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单》2日之内,向学生监护人发放《限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学生,由镇(办)对学生监护人依法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对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4.村委会(社区)主任责任。负责进村入户组织动员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劝返辍学学生及时返校;对村内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建档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学区学校提供准确数据;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调查,掌握每一位学生入学动向;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家长、学生的思想工作,使控辍保学工作落到实处。</p><p class="ql-block">5.校长责任。加强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和整治,实行班级、教师控辍保学责任制,落实班主任包班制度;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残疾学生、学困生加大帮扶力度,消除因学习困难和厌学而辍学现象;准确掌握学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建立学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花名册;对无故3日未到校学生及时家访或联系监护人核实情况,对无故5日未到校学生及时落实专人做动员劝返工作,劝返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要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单》,及时向镇(办)和区教科局报告,并配合镇(办)、村(居)委会共同做好辍学学生动员返校工作。</p><p class="ql-block">6.家长责任。负责履行家长监护职责,依法保证适龄子女按时入学,特别是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合学校保证子女圆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能以任何理由让子女中途辍学或失学。</p><p class="ql-block">7.师长(老师)责任。认真履行对学生的生活关爱和学习指导,对厌学或因其他原因不想上学的学生,通过心理疏导和单独谈心等方式做好思想引导;对贫困家庭学生、孤儿、留守儿童、残疾学生和学困生,积极开展心理激励和课业帮扶工作,帮助其树立学习信心,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避免学生因丧失学习动力而辍学。</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三)控辍保学工作流程:</b></p><p class="ql-block">学校对无故3日未到校的学生,要及时联系家长询问情况,对无故3日未到校学生及时家访摸清原因,对无故5日未到校学生及时落实专人做动员劝返工作,劝返后3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要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单》,及时向镇(办)和区教科局报告,并配合镇(办)、村(社区)共同做好辍学学生动员返校工作。</p><p class="ql-block">各镇(办)在接到辖区学校报送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单》2日之内,向学生监护人发放《限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学生,由镇(办)对学生监护人依法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对逾期不改的,联系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四)不属于失学辍学的范围</b></p><p class="ql-block">1. 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p><p class="ql-block">2. 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机构特教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p><p class="ql-block">3. 年满15周岁或年龄不满15周岁但已初中毕业。</p><p class="ql-block">4. 请假和休学的学生。</p><p class="ql-block">5. 因重度残疾而安排送教上门的适龄儿童少年。</p><p class="ql-block">6 . 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p><p class="ql-block">7 . 失踪失联的适龄儿童少年。</p><p class="ql-block">父母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p><p class="ql-block">《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p><p class="ql-block">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p><p class="ql-block">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怎样处罚?</p><p class="ql-block">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本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p><p class="ql-block">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p><p class="ql-block">《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p><p class="ql-block">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