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我国庭审最核心的两个环节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侧重每个证据的质证以及情节的查明,应以论证方法为主,故事方法为辅;而法庭辩论则更侧重控辩双方对案件整体发表意见,应以故事方法为主,论证方法为辅。</p><p class="ql-block">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犯罪事实是否已被证明”,无疑是最根本的问题,往往也是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在一些特别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即便有多年职业经验的实务人员也时常围绕这一根本问题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很多司法官将这一现象归结为定案标准的主观化,即案件证明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尤其是刑事诉讼的真相是“历史”的真相,对于呈现碎片化形态的证据,不同的裁判主体可能因办案经验及个人智识的差异而作出不同的判断。</p><p class="ql-block"> 实质真实在一些特别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仅是“规范的理想”,但问题的关键是,认知主体应如何在特定案件中通过证据分析最大程度地接近经验事实,这便是证据分析的实务价值所在。遗憾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在证据分析这一领域并未形成合力:</p><p class="ql-block">一方面,实务界尚缺乏将证明过程理性化的自觉性;</p><p class="ql-block">另一方面,理论界也尚未提出契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证据分析学说。一些学者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证据分析对于我国刑事实务的重要性,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理论范式,但总体较为复杂,难以为司法实务人员所接受。由此,提出一套简洁且有效面向实务界的证据分析方法,无论对于刑事理论或实务,还是对于法学教育,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证据分析的方法</b></p><p class="ql-block"> 当前,证据分析大体有两种方法:</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span></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故事方法</b>,最早由美国学者里德·黑斯蒂和南希•潘宁顿系统提出,目的在于取代概率方法,以实现对陪审员决策这一充满不确定性与复杂性活动的模拟和预测。</p><p class="ql-block">故事由“情节”基本单位组成,情节是指由某种因果关系相联系的多个事件。</p><p class="ql-block">故事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步骤:</p><p class="ql-block">第一个步骤是<b style="color:rgb(237, 35, 8);">构造故事</b>。故事的结构包括起始事件、心理状态、意图、行为以及后果。逻辑次序依次推进:起始事件使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产生变化;心理状态的变化引起某种意图;意图引发行为;行为导致后果。</p><p class="ql-block">故事的内容源自三类认识:</p><p class="ql-block">一是诉讼证据;</p><p class="ql-block">二是对于类似事件的生活知识;</p><p class="ql-block">三是对一个完整故事的一般性预期。因为每个陪审员都将接触到相同的证据,且对故事有着大体相同的预期,所以故事内容的不同主要源于生活知识的不同,即社会生活经历和信仰。</p><p class="ql-block">第二个步骤是<b style="color:rgb(237, 35, 8);">选择故事</b>。故事的选择取决于对证据的解释程度。陪审员选择最佳的故事有三项标准:</p><p class="ql-block">一是涵盖性。如果一个故事涵盖的证据越多,那么它作为对证据的解释就越容易被接受。</p><p class="ql-block">二是融贯性。融贯性包括一致性、似真性和完整性。一致性是指故事对证据的解释之间没有内在矛盾;似真性是指故事符合陪审员对同类典型事件的认知和理解;完整性是指故事具备所预期的一个完整故事的所有部分。</p><p class="ql-block">三是独特性。如果多个故事都被认为具有融贯性的时候,那么这些故事就缺乏独特性,对其中任何一个故事的确信程度都会降低。因为刑事案件的真相只有一个,在故事缺乏独特性的情况下,至少说明案件还存在“合理怀疑”。故事方法按照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排列事件的方式直观、迅速地刻画了案件的整体样貌,符合一般人对现实世界的认知与理解方式,可以很好地接受事实认定者的经验检验。但故事方法也存在以下问题:</p><p class="ql-block">一是构造故事带有主观性,存有预断和偏见的风险,使证明过程缺乏客观性。</p><p class="ql-block">二是故事的事件容易与证据相混淆,忽略对证据的可信性、真实性的审查。</p><p class="ql-block"> 论证方法,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三段论,并逐渐演变为更复杂也更符合刑事推理过程的一套逻辑方法。论证始于一个或多个前提,并通过连续推理逐步达到结论。其中,“概括”(或前一个结论)是大前提,证据是小前提,待证事实是结论。概括是经验知识或常识在推论链条中的逻辑形式,从科学定律到个人直觉,有着不同的可靠性等级。因此,论证具有辩证性,可以通过分析证据、待证事实以及概括的可靠性进行论证和反论证。待证事实依层级次序可分为中间待证事实、次终待证事实以及最终待证事实,因此,论证还具有层级性,每一个环节都是不确定性之源,应当自下而上进行分析。</p><p class="ql-block">论证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步骤:</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第一个步骤,论证与反论证。</span></p><p class="ql-block">在建立一个论证之后,应同时考虑可能的反论证。对论证的攻击分为两种类型:</p><p class="ql-block">一是反驳,即某个论证的结论与另一论证的结论相反;</p><p class="ql-block">二是削弱,即某个论证在另一论证所使用的概括之外提出一个例外。第二个步骤,分析论证形势。在确定了哪些论证相互攻击之后,就可以分析论证形势。论证与反论证之间存在以下三种论证形势:</p><p class="ql-block">一是“已证成”,即在论证竞争中获胜的论证;</p><p class="ql-block">二是“被推翻”,即在论证竞争中失败的论证;</p><p class="ql-block">三是“形成均势”,即论证与反论证不相上下的情况。论证的成败取决于裁判者对论证概括的信念程度。论证方法可以清晰展现论证的建立过程,揭示其证据、概括与推论过程中的弱点,允许控辩双方进行论证与反论证,便于事实认定者评估论证形势,逐层分析判断待证事实的证明情况。但是,论证方法也存在以下问题:</p><p class="ql-block">一是无法概览案件的整体状况,论证的最终结论可能不符合事件的因果关系。</p><p class="ql-block">二是论证方式有时不够自然。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实务人员往往使用因果关系来表述死亡原因。</p><p class="ql-block"> 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并非基于同一学理逻辑,但也不是对立的分析方法。事实上,故事方法在描述情节时也会使用论证的方法,通过证据强化情节的可信性,而论证方法在达到结论时也会尝试给裁判者还原一个完整、真实的案件场景。</p><p class="ql-block"> 形式混合理论本土化及其应用——以“马某杀夫案”为例</p><p class="ql-block"> 证据分析的种种方法均有其合理性,且与本国的诉讼结构有紧密的联系。故事方法总体更符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双方当事人在中立的法官面前讲述控方故事和辩方故事,最具融贯性的故事将最终赢得判决。而论证方法则更符合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法官并不拘泥于双方的故事,而要求达到实质真实,即判决应符合实际发生的情形。当然,正如荷兰学者弗洛里斯·贝克斯所言,两种证据分析方法并非截然对立,融贯的故事往往也是真实的故事,反之亦然。但贝克斯所主张的以故事方法为主、论证方法为辅的形式混合理论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的诉讼结构,尤其是庭审结构,因此可进行重构。具体而论,我国庭审最核心的两个环节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调查侧重每个证据的质证以及情节的查明,应以论证方法为主,故事方法为辅;而法庭辩论则更侧重控辩双方对案件整体发表意见,应以故事方法为主,论证方法为辅。</p><p class="ql-block"> 笔者以“马某杀夫案”为例,直观分析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过程。2008年7月5日,警方接到马某报警,称当晚她和丈夫正在睡觉,有歹徒入室抢劫,丈夫遭歹徒殴打致死。她躲在角落用被子蒙住头幸免于难,但是没能看清歹徒的面貌。警方认为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证据分析步骤如下:</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步骤1:证据论证(见图1)。</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1)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死于硬物击打以及拌鸡食的钢筋上沾有被害人血迹,无反驳得以证成,由此推论被害人死于钢筋击打;(2)钢筋上沾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告人辩解,系为生活使用所留,有反驳但形成均势,仅得推论被告人曾经使用过钢筋;</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3)被告人辩解,被害人为歹徒所杀,但勘验报告表明,现场无第三人的指纹与脚印、门窗无被破坏痕迹,有反驳且被推翻,由此推论歹徒无法且没有进入过室内:</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4)被告人辩解,她长期遭受家暴而无力杀害被害人,无反驳得以证成,由此推论被告人曾长期遭受家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5)侦查人员作证,随被告人进入现场时发现晾衣杆上的衣服正在滴水,无反驳得以证成,由此推论衣服为被告人报案前刚晾上的。</span></p><p class="ql-block"> 步骤2:故事评价。</p><p class="ql-block">(1)辩护方叙述的故事如下:歹徒闯入家中,威胁夫妻二人交出财物,丈夫反抗被杀害,歹徒离开,马某报案。该故事存在两处非似真性:一是歹徒留下活口,二是被告人晾完衣服后再报案。对比由“歹徒闯入家中→歹徒威胁给钱→歹徒杀反抗者→歹徒搜刮财物→歹徒离开→受害者报案”情节组成的“入室抢劫杀人”故事模板,该故事不具有完整性:缺少了歹徒搜刮财物的情节。</p><p class="ql-block">(2)检控方叙述的故事如下:马某长期受到被害人家暴,由此产生杀人意图,趁被害人熟睡时用钢筋打死被害人,并报案谎称遭劫。该故事具有似真性,合理解释妻子何以用钢筋打死丈夫,即趁熟睡时;该故事具有完整性,对比由“妻子与丈夫之间存在严重婚姻问题→妻子产生杀害丈夫的意图→妻子杀害丈夫”情节组成的“妻子杀夫”故事模板,具备“夫妻间存在严重婚姻问题”这一作案动机,即长期家暴。</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步骤3:综合分析(见图2)。</span></p><p class="ql-block">证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被害人死于钢筋击打、钢筋上有被告人指纹、无第三人在场、被告人长期遭受家暴、被告人报案前晾衣服,均指向系被告人杀死被害人这一待证事实。检控方故事相较于辩护方故事更似真、更完整。因此,更符合实质真实的应是马某因无法忍受家暴杀害了丈夫。</p><p class="ql-block"> 尽管对于很多较简单的刑事案件,证据分析可能有些繁琐,但此类思维训练却极为重要,可避免先入为主的经验取代理性分析,也促成证明过程的体系化,为进一步讨论提供规范的证据分析蓝本。在这一方面,德国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值得借鉴。从大学到司法考试再到职业生涯,德国的法科生均须按既定的格式撰写“鉴定式分析报告”,形成体系化的思维方法,有效地保证了判决质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