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第二中学开展“青春自护 有你有我”校园防欺凌专项活动

刘僡

<p class="ql-block">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梅河口市第二中学团委和少先大队在6月10日开展“青春自护·有你有我”防校园欺凌专项活动。</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20px; color:rgb(22, 126, 251);">活动一:如何预防校园欺凌</span></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结伴而行</p> <p class="ql-block">  教育孩子上下学的时候要结伴而行,尽量少独自出行,如果独自出行,则需选择人多的大路行走,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小路。</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与高年级同学减少接触</p> <p class="ql-block">  教育学生在学校不要惹是生非,不要挑衅比较霸道和有暴力倾向的同学,另外尽量少与高年级同学接触,如果接触的话不要和对方闹矛盾,态度要谦和。</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及时沟通</p> <p class="ql-block">  家长了解到自己的孩子遭遇了校园欺凌,一定要沉着冷静,及时跟学校老师沟通解决办法,另外还需征求孩子自己的同意,不要让孩子在学校的时候感觉压力很大。</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加强监管</p> <p class="ql-block">  学校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加强监管,尤其是值日老师,需要在下课的时间以及中午休息的时间加强对学校隐秘处(如楼梯角、学生寝室等)的巡查,及早发现,及早预防。</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尽早处理</p> <p class="ql-block">  班主任老师要加强对班级的管理,要摸清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早发现,及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及时报告</p> <p class="ql-block">  加强对学生预防校园欺凌的教育工作,教育学生遇到校园欺凌要保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并找机会求救。教育学生被欺负之后要及时报告老师家长,不要忍气吞声。</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font-size:20px;">活动二:以真实案例为戒</span></p> <p class="ql-block">  案例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处置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案例启示: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span></p> <p class="ql-block">  案例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处置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案例启示: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span></p> <p class="ql-block">  案例3.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处置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案例启示: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span></p> <p class="ql-block">  这次活动的开展,使学生对法律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增强了学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共建和谐校园,确保校园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p>

某某

被告人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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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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