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家长必学部分)</span></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历经三次审议,顺利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p><p class="ql-block">此次修订将原有法律由57条变为68条,明确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完善了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措施。</p><p class="ql-block">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一: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p><p class="ql-block">不良行为是指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p><p class="ql-block">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p><p class="ql-block">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二: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p><p class="ql-block">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p><p class="ql-block">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p><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p><p class="ql-block">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p><p class="ql-block">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四:父母应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p><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年成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p> <p class="ql-block">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五: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p><p class="ql-block">1.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p><p class="ql-block">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p><p class="ql-block">3.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的责任: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p><p class="ql-block">4.学校可视情况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p><p class="ql-block">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亮点六: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p><p class="ql-block">1.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p><p class="ql-block">2.发现教唆、胁迫、引诱应立即报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p><p class="ql-block">3.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p><p class="ql-block">4.矫治教育措施。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p><p class="ql-block">5.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学校可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p><p class="ql-block">6.专门教育的适用条件。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