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点继承问题

三方法事

<p class="ql-block">  日常生活中因继承问题闹得亲属之间形同陌路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争遗产大打出手,进而起诉到法院更不在少数,这主要是对继承权的问题没有一个基础性的认识。</p><p class="ql-block"> 一、关于继承权,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p><p class="ql-block">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时间限制。</p><p class="ql-block"> 继承权同大部分权利一样,提起诉讼的期限也是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p class="ql-block">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p><p class="ql-block">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在3年的时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及时起诉,过了时效,对方就可以抗辩,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民法典》第194条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p><p class="ql-block"> (一)不可抗力;</p><p class="ql-block">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p><p class="ql-block">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p><p class="ql-block">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p><p class="ql-block">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p><p class="ql-block"> 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p><p class="ql-block"> 对于继承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角度看,《民法典》在第188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最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换言之,继承权利要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p><p class="ql-block"> 二、因继承纠纷,想要起诉到法院,应该如何立案</p><p class="ql-block"> 1、起诉时首先需要确定到哪个法院去立案。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向法院提供以下与案件有关的材料:</p><p class="ql-block"> (1)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 +1份;起诉状需列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写清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p><p class="ql-block">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p><p class="ql-block"> (3)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以公安部门或存档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户口本所载为准)</p><p class="ql-block">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p><p class="ql-block"> (5)遗嘱继承人持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要求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及复印件。</p><p class="ql-block"> (6)遗产证明:如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存折存单复印件或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单复印件或证券机构查询单复印件;其他类财产的权属证明。</p><p class="ql-block"> 2、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p><p class="ql-block"> 原则上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则上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p><p class="ql-block">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p><p class="ql-block"> 遗嘱继承人持遗嘱要求继承的,应将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将第二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p><p class="ql-block"> 3、继承份额</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p><p class="ql-block"> 三、《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新规定</p><p class="ql-block">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p><p class="ql-block">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对旧法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p><p class="ql-block">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p><p class="ql-block"> 3、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p><p class="ql-block"> 4、继承“宽恕制度”</p><p class="ql-block"> 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五种行为:</p><p class="ql-block">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p><p class="ql-block">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p><p class="ql-block">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p><p class="ql-block">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p><p class="ql-block">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p><p class="ql-block"> 同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此举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实际上是给了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规则设计。</p><p class="ql-block"> 5、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p><p class="ql-block">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