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意到多数人暴力

单弦大叔

<p class="ql-block">卢梭是欧洲启蒙时期的大思想家,他的学说,特别是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西方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之一。对《社会契约论》,历来有各种各样的解读。大部分的评价是正面的,称三权分立的现代民主制正源于此;但也有质疑和批评的声音,有的研究则从集体主义与多数人暴力的关系,引申到近现代的专制主义。最极端的说法,指法西斯的精神来源之一正是卢梭。卢梭想营建的,显然是一种体现大多数人利益的民主制的国家学说,但是,龙种往往会生出跳蚤,看似完美的理论体系,也不是没有缝隙可钻的。那么,从“公意”到多数人的暴力再到专制暴政,到底是如何暗渡陈仓的?</p><p class="ql-block">《社会契约论》将人的意志作了私意、众意、公意的区分。公意是最高的层次,是人民的意志或称主权者的意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个人与国家的契约,人民的每一分子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以公意作为最高的指导,而公意是完全排除个人或特殊的成分的。在契约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那是他的权利;而对于主权者,他又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即他的义务。在这个公式中,“主权者”是抽象的,代表集体,所以主权者即公意,代表着集体的最大利益。困难的是,主权者如何来体现公意?而公意是如何来分辨的?张奚若先生曾质疑:“个人仅为主权者的一微小部分,又须完全服从主权者所造的法律,其结果岂非个人仅有主权者之名,而无主权者之实,受多数压制而为不自由之甚乎?”这就是“主人公”们往往毫无主人的感觉的原因。</p><p class="ql-block">主权者所享受的全部权利即立法权是和公意联系在一起的。关于立法权,卢梭提出了一个概念:异乡人。这是一个与城邦没有利害关系的他者,是公正的化身。假如没有这个概念,卢梭的理论体系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利益中人,谁敢说自己就是公意的化身?问题是,将立法权委于面目模糊的“异乡人”,实在有点不靠谱。正像王元化先生说的,“卢梭那立法者可以像神明般掌握公意的理论,只要略加改动,把异乡人变成集体中的领袖,那么它的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从希特勒到波尔布特,这些“领袖”哪个不是以人民的代表、公意的代表自居?独裁者从来不说自己是在搞独裁。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民主集中制,谁又能保证“集中”的那一端是良知和智慧的化身?逻辑是如何自洽的?王元化先生说,“我曾经用历史走错了房间来解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些倡导自由平等的人,往往会从他们以幻想绝对集体主义为终极目标的主张中,导致出专制主义。……上面说的集体主义,是有特定涵义的,它相当于卢梭消融个体性和特殊性的‘公意’概念。”这种从辉煌的目标中导出专制主义的情况,人们并不陌生。</p><p class="ql-block">卢梭的民主学说,是从古希腊城邦制汲取了智慧的,如:主权在民、普选制(奴隶、妇女和外邦人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等级低的平民也没有被选举权,仅有选举权)等。问题是,那个时候的民主制度是将多数作为公意强迫异见者服从,对少数人实行强力压制,是不容忍个性和异端的,苏格拉底就是被以公意的名义处决的。卢梭应该是明白民主制的理论漏洞的,所以他说“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他为自己的学说留了一手:民主制可能“蜕化为群氓制。”</p><p class="ql-block">很不幸,卢梭言中了。在卢梭去世之后,公意在法国大革命中终于演变为大多数的暴政,对“少数人”的零容忍,不仅将“人民的敌人”(如路易十六夫妇以及贵族)送上断头台,也将所有的异见者,包括一些启蒙思想家、温和派以及罗伯斯比尔这样的革命领导人,送上了断头台。断头台,几乎成了“公意”的象征!那个时候实行大屠杀的理由就是:“少数人总是有罪的!”</p><p class="ql-block">数年前到访巴黎,站在先贤祠前,身旁恰好是一座卢梭的高大雕像,神情阴郁,雕像上落满乌鸦。我突发奇想,那些乌鸦,是不是那些命丧断头台的幽灵变成的?</p><p class="ql-block">历史总是喜欢重演。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大多数的暴力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以不同的名义屡演不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