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 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类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下同)、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细则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细则。</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二、问责原则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公 正的原则。</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三、问责情形 对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 关责任人,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 人,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等三类对象,根据三类问责情 形负面清单(详见附件)予以问责。</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四、问责方式</p><p class="ql-block"> (一)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 主要包括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1.公开批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p><p class="ql-block"> 2.约谈。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p><p class="ql-block"> 3.督导通报。将教育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等,通报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相关部门。</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4.资源调整。根据督导通报,由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管理权限进行限制或调减。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二)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1.责令检查。责令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p><p class="ql-block"> 2.约谈。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其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p><p class="ql-block"> 3.通报批评。将教育督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 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等情况,通报至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责成对其进行严肃批评,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p><p class="ql-block"> 4.组织处理。通知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被督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对于民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5.处分。对于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提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 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三)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 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督学资格或调离督导工作岗位,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 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等方式。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五、问责程序</p><p class="ql-block"> (一)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反馈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p><p class="ql-block"> (二)告知被问责对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告知被问责对象,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p><p class="ql-block"> (三)形成问责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 任审定。</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四)印发问责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应当明确问责的基本情况、问责事 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p><p class="ql-block"> (五)实施问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六)公开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p><p class="ql-block"> (七)复核并反馈。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 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p><p class="ql-block"> (八)申诉处理。提出符合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有关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原问责决定有误的,应当及时告知原问责部门,原问责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 日内予以纠正。 涉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被问责对象可向作出相应决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核或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p><p class="ql-block"> (九)归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复核申诉期满 30 天内对有关问责情况进行归档,提请有关人事部门将 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p><p class="ql-block"> (十)监督实施问责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被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 监督、指导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六、组织实施</p><p class="ql-block"> (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各级人民 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教育督导问责职责。</p><p class="ql-block"> (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教育督导问责工作,负责对被督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问责。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辖(属)各级各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三)根据问责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应主动配合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做好问责工作。</p><p class="ql-block">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工作的监督。</p><p class="ql-block"> (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教育督导问责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p><p class="ql-block"> (六)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p><p class="ql-block"> (七)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p><p class="ql-block"> (八)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p> <p class="ql-block"> 教育督导问责情形负面清单</p><p class="ql-block"> 一、政府清单</p><p class="ql-block"> 被督导的市(州)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p><p class="ql-block">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的;未建立完善定期研究教育工作机制,未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深入一线调研、为师生上思政课、联系学校和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等制度,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的。</p><p class="ql-block"> (二)未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的;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三)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结构失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对推进解决本地区教育突出问题不力,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低的;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的;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对“五项管理”、“双减”、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教育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的;违反中小学属地招生、公民办同步招生政策的;对违规招生、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等事件查处不力,群众反响较大的。</p><p class="ql-block"> (四)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控辍保学、学生资助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群众教育获得感满意度,或群众反映强烈的。</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五)未落实教育经费“两个只增减”法定要求的;未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未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未按规定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发展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p><p class="ql-block"> (六)未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政策,未建立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存在拖欠教师工资或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落实《吉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p><p class="ql-block"> (七)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不力,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级评估和国家评估验收任务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综合差异系数监测出现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的;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推动不力,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p><p class="ql-block"> (八)推进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不力,未按规定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未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和人员、条件保障,严重影响到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的。</p><p class="ql-block">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或整改后出现严重反弹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p><p class="ql-block">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二、学校清单</p><p class="ql-block"> 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p><p class="ql-block">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的。</p><p class="ql-block">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责任不力、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长期薄弱的;存在突出教育生态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的。</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的。</p><p class="ql-block"> (四)片面追求升学率,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教师的;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等挂钩的;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的;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p><p class="ql-block"> (五)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存在教育乱收费及有偿补课、强制(引导)学生购买辅导软件、资料等行为的;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的。</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六)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的;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的。</p><p class="ql-block"> (七)违规开展实习实训,导致多起学生投诉,经查属实,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p><p class="ql-block"> (八)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的;对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规范,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限制性条件的;将教师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的;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限制性条件的;有关申报书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的;不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的。</p><p class="ql-block"> (九)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p><p class="ql-block">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三、督学清单</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p><p class="ql-block"> (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的。</p><p class="ql-block">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p><p class="ql-block">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p><p class="ql-block"> (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p><p class="ql-block"> (五)违反教育督导工作程序,督导结果涉及重要内容,未经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并引发不良舆情的。</p><p class="ql-block">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p><p class="ql-block"> (七)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职责的。</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四、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p><p class="ql-block">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p><p class="ql-block"> (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p><p class="ql-block"> (二)对举报人、报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的。</p><p class="ql-block"> (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的。</p><p class="ql-block"> (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的。</p><p class="ql-block"> (五)其他依规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