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助力基础设施投资和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建议

李贵修建设工程和PPP律师

<p class="ql-block">最近,PPP工作因中央的两个重大决策再一次成为热门话题,一是4月26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研究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会议强调:“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二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县城建设,盘活国有存量优质资产,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如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PPP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做好PPP工作,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国家层面要加强顶层设计,突破现有制度发展瓶颈,加大PPP项目投资,促进PPP规范发展。PPP项目从2014年开始逐步兴起到蓬勃发展,为支持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PPP属于制度模式创新,也出现了诸如借PPP违规举债等问题。其后,国家对PPP项目管理出台了相关规范措施,对新入库项目严格管理,已入库项目进行整改。但是,相对于发展前期,PPP新入库项目数量明显减少。为落实会议精神和《意见》要求,国家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对全国PPP工作做出新的整体部署,研究出台具体行动方案,研究突破现有制约PPP发展的制度瓶颈措施。如何突破现有制度发展瓶颈,有效增加新入库项目,加大PPP项目投资,促进PPP发展?笔者认为,要树立“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创新PPP使用者付费来源机制和PPP财承评价机制,扩大新增项目发展空间。注意通过完善公用事业定价机制,合理确定价格水平,鼓励结合管网改造降低漏损率和运行成本。各地在项目中产生的新吸收转移农村劳动力补贴,新增耕地补贴,特殊地域城镇建设中央上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可以作为使用者付费来源。上述收入不适合作为使用者付费来源的可计入财承评价中地方政府财政新增收入作为财承评价的依据。通过项目提升改造节余的公共服务预算支出额度也可作为预算收入计入增长额度作为财承评价依据。PPP模式的规范发展,必须对PPP模式的应用有比较具体的操作规范,现有的操作规范涵盖了各种模式的应用。为有针对性的指导PPP实践活动,要对实践中经常运用的PPP模式总结制定操作规范,以便于规范运用指导,审视发现不规范行为。对操作规范要不断总结完善,为PPP的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提供技术和规则支持。第二、要加强对PPP项目的履约管理,提升社会资本提升PPP投资信心。过去很多县一级PPP项目履约不及时,不到位,影响了PPP投资者的信心,要认真检查督导各地已实施项目的履约情况,通过履约的规范提升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投资PPP的信心,引导长期资金入市。第三,各地要建立加强PPP项目立项的统筹协调制度。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发展模式”。为此,新立项和申请入库PPP项目要站在全国、全省和地域持续性协调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的高度进行总体统筹协调安排,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立项和入库,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立项和入库。各地新立项和新入库项目审核要注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意见》提出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工作要要充分把控以人为核心,因地施策补短板,确立重点,要科学把握功能定位,分类引导县城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县城建设等要求,新立项和入库项目要重点审核项目与省政府批准的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方案要求的符合度,确保新立项和入库项目的质量。各地PPP项目要同其他重大项目建立协调保障机制。为实现PPP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发力,各地PPP项目要同其他重大项目建立协调保障机制,要强化用地、用海、用能等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和保障机制。制定法律和制度措施,鼓励、引导、保障长期资金进入PPP投资领域。第四,要将会议和《意见》对项目的战略性要求列入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物有所值评价是PPP项目识别的重要手段。为保证新入库项目质量,要将会议强调的“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安全效益相统一,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坚实基础。要立足长远,强化基础设施发展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产力布局和国家重大战略的支撑,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水平。要适度超前,布局有利于引领产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同时把握好超前建设的度。要科学规划,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全生命周期,统筹各类基础设施布局,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协调联动。”等要求列入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评审和入库。第五,对已入库尚未实施的项目,要对照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意见》精神进行审核,不符合会议总体要求的项目要延缓实施或采取退库措施,为符合要求的项目入库腾出空间。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要研究尽快落地的具体措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尽快落地,加快通过PPP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度和力度。第六,要强化行政监督、新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共同发力,实现全面综合监督。过去我们对PPP项目应用的监督主要靠各级财政、发改、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要实现PPP项目的“规范运行,阳光操作”,单靠行政监督是不行的,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全方面、综合监督,必须发挥操作的透明度。要通过财政部平台公开PPP项目的各个运行进度和项目内容。要加强新闻宣传,公布监督平台和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各界反映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不规范项目的监督和投诉。对投诉和监督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通过新闻和社会公众监督,使PPP规范工作主要由内部事先审核把关变为内部严格审核和社会各界监督相结合。 </p><p class="ql-block"><i>作者李贵修, 财政部 PPP 专家, 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 PPP 中心副主任, 上海市建纬 (郑州)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郑州仲裁委员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仲裁院副院长、 仲裁员、招投标中心副主任、 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委员、 评审专家、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河南省律师协会财政税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联系沟通13703824152</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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