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一、过渡期诊所备案工作</b></p><p class="ql-block"> (一)各类诊所包括: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和中医诊所等。</p><p class="ql-block"> (二)适用范围:按照《诊所基本标准》新设置审批的各类诊所(除中医诊所外)。</p><p class="ql-block"> (三)对符合条件的诊所出具《诊所备案证明》。</p><p class="ql-block"> (四)2021年9月8日之前已完成设置审批的诊所,如需换证、变更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签批后收到此文件的科室)按照备案流程办理;诊所申请注销的,由发证机关办理。</p> <b>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b><br>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冀中医药〔2017〕64号)文件,我市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目前暂由中医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