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官减负,让审判更具公信力

一壶老酒

<p class="ql-block">  审判是定分止争、息事宁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晴雨表与试金石。广大法官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付出了艰辛劳动。2021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38件。这一年,365天,除去115天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算病事假和年休假,有效工作日为250天,也就是说,全国法官人均几乎每天办结一案。一个诉讼案件,从熟悉案情到开庭审理,到合议庭评议,到最后作出判决,有的案件卷帙浩繁,证据众多,判决书达100多页,其难度之大,负荷之重,难以言状。尽管如此,审判质效指标持续稳中向好,这其中凝结着广大人民法官多少心血和汗水。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期待与日俱增,对审判公信力的渴望与要求日益迫切。</p><p class="ql-block"> 为此,国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简易程序,扩大小额诉讼和独任审判范围,以减轻法官压力,使其具有更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研判案情,消化案件,进而最大限度地依法作出判决,真真切切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还应针对案件不断增多、法官压力不断增大的实际情况,从源头上多措并举,综合施策。</p><p class="ql-block"> 要以是否可诉为标准,精准筛选案件。首先,要从实体上进行筛选。是民商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抑或刑事案件,应各行其道,各寻其主。村民委员会把外滩泄洪道发包给村民开挖精养鱼塘。为了行洪,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拆违,村委会与村民订立的15年承包合同终止履行。村民不服,先后通过一次民事诉讼、二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统统败诉,一个案子盘成了四个案子,增加讼累,浪费司法资源。其次,要从程序上进行筛选。三大诉讼法对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受案范围以及是否开庭审判都有明确规定,有的还规定了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对号入座,照单收案。一起个人债务纠纷,债务人死亡,继承人通过公证声明放弃继承。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为债务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坚持以继承人为被告,扬言要把官司打到底。还有一名年逾八旬的退休员工,退休多年后,发现自己的工龄有误,信访无果。其近亲属求助律师,表示愿意出高价打这场行政官司。律师了解情况后,明确告诉他们,即使工龄确实有误,但因为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官司也打不赢,他们才善罢甘休。其三,要设立议案机制进行筛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先进行集体议案,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之一,人民法院严格审查,从而倒逼法律服务机构完善和落实集体受案、集体议案制度。</p><p class="ql-block"> 要以有无诉讼能力为标准,依法规范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人诉讼能力高低直接关系到诉讼案件质量好坏。能力高者,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起诉到法院,口口是肉,刀刀见血; 能力低者,头发胡子一把抓,头不是头,尾不是尾,法官接了这样的案子,头皮发麻,脑壳搞大。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代理,诉讼请求事项达十五六项之多,请求经济赔偿和支付加班工资等高达70多万元,经过了二次劳动仲裁和一审、二审,最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历时二年有余,劳神费力,疲于奔命。因此,人民法院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能力进行考察,对其提交的诉讼材料可以审查把关,让滥竽不能充数,让 “牛医”“司法掮客”望而却步。</p><p class="ql-block">  要以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标准,多渠道分流案件。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来信来访等都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渠道,要利用这些主渠道分流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求变得越来越广泛,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难以适应。更有甚者,有的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渠道淤塞,水流不畅,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纷纷涌入法院,造成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壮丽奇观。为此,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强化人民调解、行政复议和来信来访等部门的功能,提升工作人员的水平和能力,规范办事程序和办事规则,绩效挂钩,有奖有罚,形成千军万马干事创业的宏大场面,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一流的营商环境,提升城市软实力和美誉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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