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华义明</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年与时驰,岁与日增,弹指之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p><p class="ql-block"> 一九八七至一九九七年,十度春秋,十载征程。蓦回首,十年来,零字突破,艰苦创业,留给历史长河的是这样一串闪光的脚印:全市法院固定资产投入一亿多元,新建办公审判大楼4座32100平方米,标准化法庭43个21090平方米,宿舍380户27300平方米,购买办案办公汽车178辆,配备了中央空调、微机、监控、接待、健身、洗衣、理发、沐浴、娱乐等设施。</p><p class="ql-block"> 十年期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50993件,平均每年增长25%。其中,一审案件受理143397件,结案143310件;二审案件受理5011件,结案4890件;告诉申诉案件受理1566件,结案1566件;审判监督程序受理532件,结案526件。接收处理来信12579件次;接待来访41690人次。一九九六年各类案是一九八七年的78.4倍。一九九六年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20.6亿元,是一九八七年的78.4倍。院均经济纠纷收、结案数量和结案标的额连续四年居全省法院前茅,人均结案46件,是全省法院人均结案数的1.8倍……</p><p class="ql-block"> 公正、高效的审判,为全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巨轮保驾护航,年轻的法院干警队伍也在这条漫漫护航路上经受了锻炼和考验。不管是浪叠涌起,不论是激流暗礁,都没能挡住我们一往无前的步履。</p><p class="ql-block"> 十年来,辛勤耕耘,硕果累累,留下的是这样一片辉煌:全市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中共党员占干警总数的62.7%,大专以上学历由14.4%提高到70%。涌现出法院系统一等功臣8人次;二等功臣79人次;三等功臣243人次。荣获市级机关劳模称号3人;记功、嘉奖的618人次。荣成市法院跻身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行列;环翠区法院享有全省十佳先进法院的殊荣;全市两级法院全部荣立集体二等功;并多次被评为机关工作先进集体……,每一枚功章都在讲述着一个动人的故事,每一面奖牌都闪烁着秉公执法的光芒。</p><p class="ql-block"> 一路风雨,一路雷声,一路汗水,一路结晶。在这本画册即将付梓之际,历史已走近了二十一世纪的门槛,千秋使命,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为两个文明建设护航,心中牢牢把握着法律的准绳!为人民匡扶正义,为社会树立公正!十年、十年……,在未来的每个十年里,我们将肩负着历史的重托,去开创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一九八七年九月,威海人民万众欢腾,庆祝地级威海市成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运而生。</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p><p class="ql-block">(一九九三年落成)</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一九八八年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来威海视察工作时接见华义明院长</p><p class="ql-block">(右:彭真,左:华义明)</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一九九七年四月在中南海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室接见华义明院长。</p><p class="ql-block">( 右:任建新,左:华义明 )</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最高法院院长郑天翔同志来威海视察时华义明院长陪同进刘公岛在船上合影</p><p class="ql-block">( 左:郑天翔,右:华义明 )</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华联奎同志来威海视察工作时和华义明院长合影</p><p class="ql-block">( 右:华联奎,左:华义明 )</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中共中央政法委副书记朿怀德同志来威海中院视察工作</p><p class="ql-block">(右二:朿怀德,左二:华义明)</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一九八九年最高法院任建新院长、祝铭山、林准副院长等领导与全国各地省高院、中级法院院长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合影</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李文全同志来威海中院视察工作</p><p class="ql-block">( 左二:李文全,左一:华义明)</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山东省人大副主任苗枫林同志来威海中院指导工作和华义明院长合影</p><p class="ql-block">( 右三:苗枫林,左三:华义明 )</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最高法院副院长高昌礼同志在任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时与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的荣成市法院干警合影</p><p class="ql-block">(二排左四:高昌礼,左三:臧海强,左二:华义明,左一:刘殿安)</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山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孟兆举同志来威海中院视察工作</p><p class="ql-block">(左:孟兆举,右:华义明)</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山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宇培杲同志来威海中院视察工作</p><p class="ql-block">( 右:宇培杲,左:华义明 )</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山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蒋永昌同志为威海市中级法院成立掛牌</p><p class="ql-block">(左一:门兆英,中:蒋永昌,右一:华义明)</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中共威海市委副书记连承敏同志与威海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及各市区法院院长合影</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任建新同志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十周年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原外交部副部长王炳南给华义明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最高法院副院长高昌礼同志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山东省人大主任李振同志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山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宇培杲同志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威海市市长孙守璞同志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中国新闻教育家、新闻学者、中国新闻学界泰斗、中国人民大学资深教授甘惜分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在威海中院任职期间,书法大师欧阳中石的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原山东省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文联书记王众音同志为华义明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中国著名书法家、原中国书法协会副主席李铎为华义明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中国著名画家、书法家费新我为华义明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题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威海市中级法院成立挂牌,华义明院长与周焕志副院长在中院门口的合影</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威海市中级法院建院初的领导成员</p><p class="ql-block">左二:华义明、右二:钟立志副院长、左一:周焕志副院长、右一:夏树威纪检组长</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威海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p><p class="ql-block">(自左至右):杜欣传组长、苗丰云副院长、周焕志副院长、华义明院长、杨占述副院长、钟立志副院长、刘殿安副院长</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与威海市中级法院各庭室负责人合影</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与研究室人员研究工作</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会场</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威海市五大班子领导出席法院工作会议</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中共威海市委书记臧海强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讲话</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与威海市中级法院各庭室负责人在一起</p> <p class="ql-block"> 要把威海中级法院建设好,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比较高,能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的法官队伍。</p><p class="ql-block"> 把好进人关。建院初就十分重视人员的质量,注重引进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宁缺勿滥。在华义明院长任职期间还公开招聘了三批,共35名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本科毕业生,平时还分配、调进一些。他们从书记员干起,先后历任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现在都已成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中坚力量。</p><p class="ql-block"> 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要求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党的理论,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特别强调要联系法院工作的实际,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理论,学会用发展的、联系的眼光看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认识、处理问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法律效果,而且能做到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p><p class="ql-block"> 要求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做到:裁判要公正、执法要规范、执行要严格、服务要周到。通过艰苦努力,成为一名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并能以此指导司法实践;具有坚定的群众观念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爱岗敬业,忠实于法律、并献身于社会主义法制事业;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直不阿、执法如山、不为人情所动、不为压力所惧、不被利益所惑的高素质法官。</p><p class="ql-block"> 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这对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十分重要。因此,建院后十分重视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了《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六年的干部教育规划》,充分运用“业大”教育基地,抓好多层次、全方位法律专业培训。对没有专业知识的干部,都要参加“业大”大专和专业证书学习;对已取得大专学历的干部,都要参加本科学习;对已取得本科学历的干部,鼓励攻读研究生。如:乳山法院在一九九四年投入十万元,用于干警的正规教育和深造。经过十年的努力,全市法院干警,大专以上学历从14.4%提高到70%,并充分发挥法官培训中心的作用,抓好岗位培训。如:一九九四年,有200多名法庭庭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培训班;举办了经济审判干部培训班,集中学习了针对《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等五法;开展了各类专业审判的研讨会和岗位练兵活动,共组织庭审观摩80多次,中院召开专题研讨会6次;还组织力量对房地产案件、期货案件等进行调研,并写出论文,有些论文还分别被选入全国级的专集和参加全国法院研讨会,注重培养一批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提高队伍的知识结构,两级法院舍得投资,鼓励干警自学成才。一九九四年,中院就有七名具有本科学历的青年干警报考了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并要求审判人员联系审判工作实际写出论文,在不同层次发表的,能得到不同等级的奖励。此项活动一直延续至今,有两篇论文在全国获一等奖。</p><p class="ql-block"> 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提高了干警的办案水平和质量。虽然案件大幅度上升,十年间,平均每年增长25%。以一九九六年为例,全市各类案件结案33670件,经济纠纷案件诉讼诉标的额20.6亿元,是一九八七年的78.4倍。院均经济纠纷收结案数量和结案标的额连续四年居全省法院前茅。人均结案46件,是全省法院人均结案数的1.8倍,且办案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通过十年的努力,法官的业务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打下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主持召开执法执纪会议</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主持执法执纪座谈会,听取各界对法院廉政建设的意见</p> <p class="ql-block"> 大力加强廉政建设,是提高干警政治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中纪委“五个不准”的要求,制定了全市法院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要求全市法院系统,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抓教育、抓制度、抓检查,做到警钟长鸣,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十年间,全院干警,无一人员违法违纪。</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全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在全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p> <p class="ql-block"> 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在全市法院大力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革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不利于法律贯彻执行的陈旧观念和习惯做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政的原则,使目前法律规定不够具体的更加具体、不够完整的更加完整,使审判更加规范化、公开化、合法化,以保证公正裁判,保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给予的审判职能作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机制。</p> <p class="ql-block">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省高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总结我市两级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对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制订了试行意见。</p><p class="ql-block"> 改革的重点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履行和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责的发挥,﹣般都要通过庭审活动集中反映出来。因此,强化庭审功能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要达到: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辩明在法庭,裁判公开在法庭,使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要侧重改革“先清后审”、“先定后审”和“质而不定”及“纠问式”的审判方式。</p> <p class="ql-block"> 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全市法院开展六次法律研讨活动。广大干警结合实践,写出了内容翔实、观点新颖的理论文章,共写出20多篇论文参选,有6篇在全省获奖。</p><p class="ql-block"> 与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全市法院人事、行政管理、机构改革也相应推出了新举措。推行了竞争上岗。本着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以平等的竞争条件,在全院干警中选拨庭室负责人。</p> <p class="ql-block"> 在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重点对诉讼费、车辆和财务制度进行改革。在机构改革方面,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中级法院进行首次机构改革。三月十八日,市委批准了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按照精简高效和方便诉讼的原则,强化各项审判和监督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合理设置机构,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审判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研究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疑难案件以及各审判庭与分管副院长有分歧的案件。</p> <p class="ql-block"> 十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了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依法调节了各类经济关系,引导、规范、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依法妥善处理了大量民事、行政案件,及时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安定团结;依法执行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依法审结了一批上诉、申诉案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十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143397件,审结143146件;受理各类二审案件5011件,审结4890件;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566件,审结1566件。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受理930件,审结924件。</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在威海市人大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十年期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7696件,审结7625件;受理刑事二审案件312件,审结311件;受理刑事审判监督案件398件,全部审结。共判处罪犯9000余人。</p><p class="ql-block">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打击与专政的职能,全力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为重点,加大打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力度,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坚决严惩;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并把它作为深人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工作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要确保办案的质量,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历史检验,特别是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慎之又慎,决不能草菅人命。如文登中心医院医师王某某一案,市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但只有口供,没有证据。后经查实,口供也是在刑讯逼供下提供的。经多次退查,仍未取得证据,我院判决无罪,检察院向省高院控诉。经省高院审查认为检察院控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控诉、维持原判。此案从逮捕到宣告无罪,经历了三年三个月十八天才结案。</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十年期间,受理民事一审案件72204件,审结72204件;受理二审案件2858件,审结2768件;受理审判监督案件513件,审结507件。在受理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70%以上。 </p><p class="ql-block">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内容和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方面的案件大幅度上升,而且涉及经济内容的民事案件所占比重也有所增加。为了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通过改革审判方式,加强对新型案件的研究,落实办案责任制等措施,使大量的民间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对发案多、诉讼面广的离婚、债务、赔偿三大类型案件的审理。强调采取立案及时、审理稳妥、重在调解的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p><p class="ql-block"> 积极探索、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与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中一些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涉及到商品房预租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以及房改房纠纷等。对于这些在法律适用上有空白,实践中缺乏经验的案件,全市法院知难而进,不断加大研究力度,审结了大量房地产纠纷、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等案件。中院针对在审理涉及房改房的纠纷情况复杂,没有统一标准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省高院对此非常重视,专门研究予以批复,并转发全省各中院参照执行。</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十年期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62569件,审结62569件;受理二案经济纠纷案件1754件,审结1735件诉讼标的金额659576.38万元。 </p><p class="ql-block"> 经济审判中的经济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里出现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此,把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作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头戏来抓。通过充实审判力量、落实办案责任制等措施,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p><p class="ql-block"> 经济纠纷案件的大头是购销、加工承揽和借款合同纠纷。而这些纠纷的主要特点是拖欠款。把及时审理这些多发案件,作为经济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p><p class="ql-block"> 审判与服务结合,提高依法调节的广度和深度。全市法院在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积极参与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活动,一九九五年银行起诉企业还贷款案件不断增加。如果不顾企业利益判决还贷,许多企业就可能破产、关门。如果不还,国家的资金就收不回来。面对这种情况,华院长主持召开了市直金融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提出了处理贷款案件的新思路,即区别不同情况,对于企业有偿还能力的,要坚决偿还;对于有部分偿还能力的企业,就部分偿还;暂时无偿还能力但有发展前途的,可采取“蓄水养鱼”的策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既无偿还能力又无发展前途且资不抵债的少数企业,建议兼并或按破产程序慎重处理。这一思路为全市法院妥善解决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指明了方向,受到金融界和企业界的好评。</p> <p class="ql-block"> 推进为大、中型企业、特困企业经济服务活动,组织110多人的调查组,历时一个月,共对120个大、中型企业、特困企业和80多个村队、进行了深人调查。华义明院长亲自到威海建设集团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深人的交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围绕企业涉及纠纷的状况和在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写了四份调查报告和两份司法建议。并以此为基础,中院制定了《为国有企业、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的司法服务意见》,提出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市委并予以转发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十年期间,受理一审行政审判案件928件,审结912件;受理二审行政审判案件87件,审结76件;受理行政审判监督案件19件,审结19件。</p><p class="ql-block"> 行政审判是受理民告官的案件,这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我国在一九九0年开始实行《行政诉讼法》,也是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年。</p><p class="ql-block"> 为保证《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全市法院开展了《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宣传和试点工作。先后举办两期《行政诉讼法》学习班,系统地培训了行政审判干部;出动宣传车20多台次,举办专题讲座和到有关部门授课79课次,还开展了街头法律咨询,成功地组织了《行政诉讼法》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全市法院在一九九0年共受理各类初审行以案18件。但是百姓对民告官还不习惯,更多的是有顾虑。因此,诉讼案件少,至一九九四年,全市法院只受理40件。</p><p class="ql-block"> 为了把行政审判工作开展起来,扭转受案难的困难局面,加强了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中院从收案数量上下达了指令性办案指标,引起了各基层法院的高度重视,普遍把这一任务纳人岗位责任制,作为一项考核内容实行奖惩,强制规定了法庭和其他庭室向行政庭提供案源的任务。其次,以开窗口建网络为突破口,努力拓宽收案渠道。两级法院都在群众易于咨询、信访的部门设立了行政审判窗口,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当中建立了信息网络,通过发挥他们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行政案件成诉。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p><p class="ql-block"> 一九九五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一审案件360件,审结354件,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倍和9.4倍。其中,中院收案18件,列全省中院第一。文登法院收案244件,为全省基层法院第二名,一举扭转了行政审判的被动局面。</p><p class="ql-block"> 为了帮助行政执法机关尽快适应民告官的诉讼行为,威海中院行政审判相继为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市渔政管理处,市土地管理局,高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局等单位举办巡回法庭。为这些单位举办执法人员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培训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减少执法错误,提高出庭应诉能力。还为市政府举办的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宣讲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两次。为此,行政庭庭长梁培基同志被威海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于一九九一年三月评为全市普法先进个人。</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十年期间,受理审判监督案件1566件,审结1556件。接收处理来信12579件次,接待处理来访41690人次。</p><p class="ql-block"> 告诉申诉工作,主要是履行好审判监督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合法权益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受理的案件并不算多,但这些案件情况复杂,审理的难度很大,特别是有的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认为申诉无理,还得维持原判,做服判息诉的工作十分困难,有的年复一年继续申诉,成了上访老户。从一九九四年开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告诉工作进行了改革,实行了立审分离,除刑事公诉条件外,立案一律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后,进行立案并移交有关审判庭审理。这样不仅有利于解决告状难的问题,也有利于督促案件及时审理,防止久拖不决,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根据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七年司法统计,共受理申请的执行案件16688件,执行13185件。其中强制执行的1909件,共拘留166人,罚款57500元。执行标的金额87754.83万元。</p><p class="ql-block"> 执行工作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法院判决和裁定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行政部门和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且“执行难”的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法不懂法,能拖则拖、能抗则抗,甚至采用暴力威胁执行人员;有的不懂经营,企业亏损、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有的逃避债务,软磨耍赖,东躲西藏,逃之夭夭;有的采取假离婚等手段转移财产;有的有地方保护主义不协助法院执行等等。</p><p class="ql-block"> “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市法院集中时间、集中领导、集中力量,开展了执行工作大会战,执行了大批案件,有效的缓解了“执行难”的矛盾,维护了法律的尊严。</p><p class="ql-block"> 在工作中,我们十分重视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研究解决的措施和途径,逐步推行审执分离。即:业务审判庭在结案后的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一律移交执行庭执行。全市法院采取增加执行人员,加强物质装备等措施,强化执行工作力度,突击积案,使大量久拖未执的案件得到了执行。如:外贸冷藏厂诉辽宁水产进出口集团拖欠货款一案,一九九0年判决被告承担1500多万元,一九九五年,华义明院长亲自与执行庭长王兆全一起去大连强制执行,包括违约金等实际执行2100多万元。</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山东省高院史怀昌副院长来威海指导、处理“七一九”走私案</p><p class="ql-block">(右二:史怀昌,右一:华义明)</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七一九”走私案”】</p><p class="ql-block"> “七一九”走私案,引起了中央领导高度关注,江泽民总书记做了重要批示,李岚清副总理亲自到威海督办。最高院、最高检派员常驻威海东山宾馆督办此案,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专程来威海了解此案的有关情况,省委派政法工作组来威海作指导。</p><p class="ql-block"> 这起案件威海市边防局政委范占武与乳山市商业局局长刘岐山相互利用引发的。范占武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下达了《关于对走私单位规定主动投案自首问题的紧急通知》,制定有关走私投案自首的“政策”。其中规定对走私货物在保本的基础上罚款处理。范并指使边防局刘宁把这一“政策”告知了刘岐山,并暗示其借此机会走私,刘接着就与香港走私分子联系实施走私香烟,当香港方走私分子林积东问及安全问题时,刘岐山保证:“安全绝对没有问题,有边防保驾护航,把船押回来。”七月十六日下午四时许,刘岐山给范打电话说:“我有批货大约有五、六千箱香烟准备上,行不行?”范讲:“形势这么紧硬上是不行的。”刘说:“不是可以投案自首吗?”范说:“对那你就来投案自首吧。”刘又问:“海关那边怎么办?范说:“我叫颜世礼去打个招呼,乳山市公安局那边你去打个招呼。”七月十七日上班后,刘分别找到孙夕平、王夕峰,要求孙夕平在上货时公安局派人到码头维护卸货秩序。让王夕峰为其租借渔船领航。刘又找到姜海,授意编造假供词,带着编造的南方汇款二百万元的票据复印件一张,到威海市边防局“投案自首”。当日,范占武、刘宁给姜海办理了“投案自首”手续,并指派王卫东带领参谋聂胜杰等两名战士携带四支冲锋枪,随姜海赶赴乳山,并出海“押运”走私货物,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时三十分,走私船靠上乳山港码头。</p><p class="ql-block"> 在此案中,乳山市商业局共走私香烟9953箱,价值人民币2208万余元。发案后,乳山市委书记王建智,为刘岐山等人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此外,刘岐山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三年六月先后三次参与乳山市商业局下属单位走私香烟活动,走私香烟13800箱,价值人民币2700万元。刘岐山等人还多次索取收受他人的巨额贿赂。其中刘岐山受贿6.2万元,范占武受贿15.4万元,刘宁受贿25.8万元,王建智受贿22.1万元。据此,判处刘岐山、范占武、刘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建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孙夕平、王夕峰、颜世礼、王卫东、邱国建、姜海无期徒刑和三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犯有走私、行贿罪的乳山市商业局十万元罚金。</p><p class="ql-block"> 一审判决后,刘岐山等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p class="ql-block">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荣成对刘岐山、范占武、刘宁三名罪犯依法执行枪决。</p><p class="ql-block">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祝铭山副院长强调,走私犯罪活动的嚣张和猖獗已经发展到了令人触目惊心和骇人听闻的地步……《人民日报》发表了社论,标题是“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新华社记者张宿堂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大海作证、法律无情》——乳山市“七一九”走私案查处纪实。</p><p class="ql-block"> 在承办此案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心情十分沉重。对此案的定性、量刑和当庭宣判还是延期宣判,在中央和地方、政法部门之间的意见也不一致。如:检察机关开始在起诉书中没有定性为武装掩护,而我们法院认为,从本案的犯罪事实定性为武装掩护是有事实依据的。省政法工作组和最高院刑庭副庭长南英在威海督办此案也认为应定武袭掩护。最高检在威海督办此案的同志发现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未引用武装掩护的条款,立即提出要市检察院收回已发给法院和罪犯的起诉书,按定性武装掩护另行写起诉书;另一个分歧是在开庭结束时对案犯当庭宣判还是延期审判。</p><p class="ql-block"> 对此,最高院有明确指示,案件要当庭宣判。但地方领导提出要延期宣判,并要华院长直接向最高院请示。对此,华院长非常为难,这天晚上华院长与省高院史副院长住东山宾馆二号楼208房间,华院长和省高院史副院长两人一晚上未睡好商量此事。早晨六点,华院长给最高院分管刑事的刘副院长请示延期宣判。但刘副院长不同意,坚持要当庭宣判。这时,华院长向市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汇报,还要华义明继续请示延期宣判。华院长与史院长商量,请他向省高院宇院长汇报,省高院开了党组会议,并以省高院党组的名义向最高院请示延期宣判,才得到了同意。在开庭前,省驻威政法工作组,对此案作了研究,提出判处四名死刑犯。最后,在延期宣判期间,经反复协商,改判王建智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p><p class="ql-block"> 从审理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并要把此案作为刹住走私风暴和严惩走私犯罪的典型案例。这是因为,走私是一种逃避国家对国际贸易的管理,非法谋取暴利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走私犯罪严重冲击国内市场,损害民族工业的发展,破坏国家间的正常贸易,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因此,走私犯罪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间题,必须严厉惩处。</p><p class="ql-block"> 在此案十名罪犯中,有8名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年龄最大的只有四十八岁,最小的三十五岁,可以说都处在年富力强干事业的时候。刘岐山是军队团级转业干部,范占武是边防局政委,王建智是乳山市委书记,还有王夕峰等人在过去各自的岗位上,也都做出了一些成绩,有的做得还相当出色。然而,他们却没有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受住考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种血的教训,不能不使人深思。</p><p class="ql-block"> 在这场走私风暴中,对我们来说,也经受了锻炼和考验。一九九三年春节后不久,威海的走私活动已相当严重。华院长在市委召开的扩大会议上提出,要对走私活动采取措施,并在会议上介绍了《刑法》、《海关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对打击走私犯罪的法律规定。如:法人走私30万元、个人走私3万元就构成走私犯罪。要求与会者对走私引起高度重视。但在当时走私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为走私,把法律抛在了脑后,使走私犯罪愈演愈烈。从日本、韩国、香港等地从海上走私汽车、香烟等商品,数量之多、胆量之大,前所未有,令人惊讶。一些单位的仓库、院子里放满了走私的汽车,有的挂着公安的牌照往外运走私车。这时,华义明院长召开全市法院院长会议,要求大家一定要管好自己的队伍,保证法院干警不能有一人参与走私活动。此后,中央召开了打击走私犯罪的会议,要求各级采取措施严厉打击,但有好多走私货物,钱都已付给国外,有的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此时,为了减少损失,有的领导召集政法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委三楼会议室开会,要研究出台打击走私犯罪的从宽政策。这次会议上,华院长提出了不同意见。华院长说:“中央打击走私犯罪的会议精神刚传达贯彻,威海走私活动这么猖獗,一起没有抓,一起没有判,现在研究出台从宽政策是时候吗? 再者从宽、从严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我们再研究出台几条从宽政策管用么?”市委采纳了华院长的意见,没有出台从宽政策。</p><p class="ql-block"> 现在想起来非常后怕,如果当时真出台了几条从宽政策,那么与当时范占武的紧急通知中出台的“政策”有什么区别。中纪委副书记刘丽英在威海期间,就是来了解市委和市府对走私犯罪的态度。如果那时出台了从宽政策,不仅殃及我们自己,还会殃及市委、市府领导。</p><p class="ql-block">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市委召开书记办公会,华院长与威海市检察长也参加了这次会议。主要研究打击走私犯罪的问题。这时威海的走私已经非常严重,但还是一起没有抓、一起没有判。华院长在会上讲:“威海走私已经到了这种程度,对打击走私,只在会上讲讲不准走私,光打雷不下雨,不动真格的是刹不住车了,这样下去陷进去的干部、毁掉的干部会越来越多,应抓他几个、判他几个。”会后,还是迟迟下不了决心。如果在这次会后,果断采取行动,那么“七一九”这起案件可能就不会发生,刘岐山等人也可能不会命赴黄泉。对此,《人民日报》高级记者张宿堂、《中央电视台》记者王连生在采访华院长时,华院长讲了这么一句:“严是爱护干部,松是害了干部。”这句话写进了《人民日报》对此案发表的社论中。</p><p class="ql-block"> 对“七一九”走私案大张旗鼓公开处理后,对威海走私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这起案件,只是威海走私犯罪活动中的冰山一角。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的发了横财,但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七一九”案件处理后,有的货已在运输途中不敢靠岸,只好把汽车等走私物品掀到大海里;有的已付款,也不敢去接货了。银行的损失很大,不少的走私款是向银行贷的,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放贷以共犯论处。因此,银行的损失也只好吃哑巴亏了。</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最高法院副院长林准同志在威海疗养期间,华院长和周焕志副院长向林准副院长汇报“戚志忠案”。</p><p class="ql-block">(右三:林准,左三:华义明)</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戚志忠冤案平反昭雪】</p><p class="ql-block"> 中国人民解放军威海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认定:戚志忠(威海面粉厂木工)思想一贯反动,因散布反动言论,盗窃国家物资,被革命群众揭发批判后,即怀恨在心,司机报复,“一打三反”运动刚开始,该犯妄图破坏运动,竞与一九七0年三月四日凌晨,手持六斤半重的铁棍,穷凶极恶的朝正在熟睡的该厂党支部委员“一打三反”运动小组组长邹本兴同志的头部砸去,当即将邹的头部打成重伤(经抢救脱险),幸被隔壁工人闻声赶到将戚犯凶器夺下,邹本兴同志免遭杀死。但戚犯仍不死心,又拿起铁锹、刀子继续行凶未遂。戚犯破坏运动,行凶杀人、罪大恶极、民愤极大,被定为反革命杀人犯,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烟台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核准,并于一九七0年三月二十三日发出布告,立即执行。</p><p class="ql-block"> 戚志忠当时五十七岁,有老伴、六女一子,都在农村居住。戚志忠处决后,全家不服,特别是其女儿戚道兰到处上访申诉。一九七四年威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认为,戚志忠“一打三反”运动中行凶杀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定为反革命性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错误的。据此撤销了(70)威公军管刑字第一号判决书,并宣告不再判处戚志忠徒刑。但戚道兰对改判行凶杀人不服,继续上访申诉至最高法院。经审理后,最高院于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五日致函戚道兰:“你对威海市人民法院一九七四年八月八日威法刑字第一号判决书不服,说戚志忠不是行凶杀人而是与邹本兴斗殴。经过我院和山东省、烟台地区、威海市有关机关调查,根据人证、物证、旁证、法医鉴定和戚志忠的口供,完全证实戚志忠是行凶杀人,而不是与邹本兴斗殴。威海市人民法院一九七四年八月八日的判决是正确的,应当维持。你们的申诉是没有根据的,予以驳回”。戚道兰仍不服,继续上访申诉。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三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又做了审理认为:“原定戚志忠行凶杀人,证据不足,原定戚志忠反革命杀人是错误的”。据此,“撤销威海人民法院(74)威法刑监字第一号判决中关于认定戚志忠行凶杀人部分。对戚志忠家属做好善后工作。”戚道兰还是不服,继续上访申诉。提出既然认定行凶杀人证据不足,为什么不宣告戚志忠无罪。对此,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件为终身裁定,不得上诉。”</p><p class="ql-block"> 一九八0年三月,华义明任中共威海市委副书记,分管威海市的政法工作。此后,戚道兰到华义明家上访申诉。华义明查看了此案的有关材料,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此案的相关情况,认为这个案子是在“文革”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公检法已不能行使职能。在当时,派性还比较严重,左的影响很深,此案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理,因此华义明决定重新审理此案。</p><p class="ql-block">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以中共威海市委的名义,向中共烟台市委发出了《关于对戚道兰申诉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认为:“戚志忠案件发生在文化大革命中,是因派性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三日,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戚志忠行凶杀人案证据不足,但未宣告无罪,这个结论没有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不妥当的。为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市委指示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戚志忠案件再次复审,做出一个明确结论,使该案件得到正确解决。</p><p class="ql-block"> 中共烟台市委接到报告后,委派市委副秘书长陈焕彩同志来威告知华义明中共烟台市委对此案的处理意见。认为中纪委已将此案报告到党中央,胡耀邦总书记做了重要批示,最高院经审查后仍然认为戚志忠案没有问题,此案到此为止,并出示了最高院(1984)59号报告。内容为:关于山东省戚道兰为其父戚志忠杀人申诉一案,根据王鹤寿同志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请法院再认真甄别一下的批示,我们经过审查全部案件和研究,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给鹤寿同志并向中纪委写了报告。王鹤寿同志秘书李闽生同志将此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件写信给耀邦同志反映,他认为:从卷宗的证据和现场照片看,无疑这是一起冤假错案。不应再留尾巴,应一风吹。耀邦同志于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八日在李闽生同志的信上批示:“请仲勋同志商郑天翔同志处理好。文革以来的一切冤假错案必须坚决平反,一切不赞成和留尾巴的理由都站不住脚,都不允许存在,请告办案同志务必遵守,不要含糊。”仲勋同志于八月十三日批示:请复之同志圈阅后转来我院。最高法院经调查研究,因为行凶杀人的客观事实不能否定,有罪错杀的结论是符合实际的,不是假案。耀邦总书记作了如此重要的批示,案件仍然没有得到解决。</p><p class="ql-block"> 一九八八年,华义明担任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中共威海市委书记李太启将戚道兰写给中央政治局委员李铁映同志的申诉信批转给华义明院长处理,这一难题再次提出。 </p><p class="ql-block"> 案件搞到如此复杂,难度可想而知。但华义明院长还是下决心为民主持公道,启动了再一次复审戚志忠一案的再审法律程序。首先,在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做了研究,统一对戚志忠案的看法,一致同意对戚志忠改判无罪,并报告中共威海市委同意后,中院写请示报告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抄报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我院对此案改判无罪的理由及处理意见。恰逢此时,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林准来到威海在最高院干休所休息,华义明院长与副院长周焕志同志一起到干休所看望他,并带了要给戚志忠平反的报告,给林副院长作了比较全面的汇报。他听完汇报后说:“戚道兰写信给中央胡启立同志的申诉信转给最高院后,我在来威海之前,对此案又作了研究,仍然维持最高院原来认定的行凶杀人,有罪错杀的结论不变。听了你们的汇报,感到与在北京听到的案情完全不一样。表示回北京后重新研究此案。林院长回北京后来电告知同意我院意见。</p><p class="ql-block"> 不久,山东省高院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以(88)鲁法刑二再第十九号对戚志忠一案处理意见的批复,内容为:“你院关于戚志忠反革命杀人案平反结论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原则上同意你院对戚志忠应宣告无罪的处理意见。现已作出裁定,撤销省高院(79)鲁刑法字第四十号刑事裁定等及前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人民法院一九七四年的判决,本案由你院依照监督程程序再审,制作终身判决并做好事后工作,判决处理结果,望报省院。</p><p class="ql-block"> 威海中院接此批复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戚志忠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在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下达了(89)威申法刑再字第四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戚志忠无任何政治历史问题,并无违法犯罪行为。但在一九七0年文化大革命中,对戚志忠进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原判认定戚志忠思想反动和一贯盜窃,无任何事实依据;认定戚志忠出于反革命目的的行凶杀人,查无实据,不能认定。”</p><p class="ql-block">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戚志忠一案,是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一起冤案,应当为戚志忠彻底平反昭雪。</p><p class="ql-block"> 至此,这起从发案到将戚志忠枪决之日只有十九天的冤案,戚道兰为其父伸冤了十九年才得到彻底平反,是多么艰难和不易。戚道兰在这十九年的上访申诉路上历尽磨难,在北京上访睡在建筑工地的水泥管道内,并一次次被遣送回威海,甚至牺牲了自己宝贵的青春,直到现在她已是八十岁的白发老人一直未婚。</p><p class="ql-block"> 对戚志忠家人的补偿问题,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三日改判“行凶杀人,证据不足,做好善后工作”后,当时补偿五千元人民币,将其四个子女安排就业,其妻安排为城市户口,每月给二十多元生活费,还在市内安排了一套住房,便于他们全家在市内工作、生活。一九八九年给戚志忠平反后,戚道兰向威海市政府提出进一步的补偿要求,直到一九九七年才达成协议,市政府同意给戚道兰补偿人民币拾万元、一套八十平方米的住房,才彻底了结此案。</p><p class="ql-block"> 二00八年,原中纪委书记王鹤寿的秘书李闽生同志他已退休与老伴到烟台度假,电话告知要到威海与华义明见面。但华义明与李闵生并不相识,只是在一九八四年他来信征求华义明对戚志忠案件的看法,当时华义明给他回信,认为是“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一起错案,应当平反。第二天,华义明到白云宾馆去看他,主要话题是谈戚志忠案件,他说中纪委王鹤寿书记对戚志忠案件十分重视,他也写信给胡耀邦总书记,认为这起案件应当平反,胡总书记在信上作了重要批示,但很遗憾,此案仍然未能得到解决。他问华义明,后来怎么把戚志忠案平反昭雪的。华义明也把此案平反的经过和情况向他介绍了一番。他对华义明说:在一九八四年华义明写给他的回信,完全认同对戚志忠案的看法,这封信直到现在还保存在北京家里,回北京后,把它复印一件邮给你。不久,果然把华义明的亲笔信复印件邮来了。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文革”中派性是多么严重,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可以对不同派别、不同观点的一个老工人、并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戚志忠,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置于死地。我们执法机关受“阶级斗争为纲”、“文化大革命”左的影响有多么地深,要改正一个错案有多么地难,难道不值得我们反省吗?现在此案虽然已得到了改正,但对这个家庭造成的不幸和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抹去的。</p><p class="ql-block"> 戚志忠,你的子女都是孝顺的,你应该为他们感到骄傲,特别是女儿戚道兰,她非常坚强,在漫漫上访路上,为还你一个清白,付出了太多!太多!你在九泉之下安息吧。</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赵同胤故意伤害案】</p><p class="ql-block">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保卫科副科长赵同胤,因槐云村村民夏明忠等人到学校操场拉沙发生殴打开枪打死村民夏明忠、打伤村民夏明坤,又引发村民王盛、吕民等大批群众到学校打砸抢造成严重损失。进而又引发数百名学生到市委大院静坐抗议,村民要求惩罚凶手,杀人偿命,不达目的,要抬尸游街。双方都对市委、政府施加压力,事件有扩大之势。市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做学生的工作,每天给他们送水、送饭,安抚学生的情绪。另一方面做村民的工作。但最重要的是赵同胤已构成犯罪、村民中有的也构成犯罪,要抓紧对案件的处理。</p><p class="ql-block"> 市委书记臧海强打电话要华义明院长马上到他办公室有事商量,去后,他说要法院立即介人此案。华义明院长说:明天我要到香港去,八千元钱都付了,现在又不能换人。再说案件现在公安,然后要经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还有一段时间,等从香港回来处理也不迟。书记讲不行,市委决定要华院长担任办案组组长,从公安开始,就参与负责办理此案。第二天,华院长香港没有去成,以办案组组长的身份带着副院长杨占述同志一起召集公安局、检察院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开了一次会,听取公安局对此案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理意见。公安局认为,双方都已构成犯罪,赵同胤应逮捕法办,槐云村民对学校打砸抢,毁坏情况十分严重,提出要逮捕十九人。会上华院长讲了处理此案应掌握的原则:“要从顾全大局出发,有利平息事态,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息事宁人。”同意公安对赵同胤逮捕,但对村民逮捕十九人认为不妥,法不责众,捕几个主要的就可以了,其他的可按违反治安条例处罚。华院长指出:如果捕十九人,这个学校就在槐云村驻地,学校还能办下去吗?会后只逮捕了两名村民。</p><p class="ql-block"> 此案是在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时许,哈工大威海分校护校队员因制止槐云村村民夏明忠等人到分校基本整平、准备建操场的地方拉沙而发生殴打。被告人赵同胤得知此事立即赶到现场,当其问明情况后,要与夏明忠等人到学校办公室处理时,见槐云村部分村民手持铁棍、铁管等械具从东跑来,被告人见状停下。此时,有的护校队员跑回宿舍拿起菜刀和电警棍。村民夏明忠、夏明坤等人赶到现场后,边向赵靠近、边质问为什么打人。赵喊村民站住,村民不听。赵在后退时掏出手枪并将子弹上膛,警告对方再向前就要开枪。夏明忠等人仍然不理,赵即朝地开了一枪,又向空中开了一枪。村民质问:“为什么把枪口对准群众,为什么向老百姓开枪。”这时有的向其扔石头。此时,分校打字员王巍被村民戚建胜用铁棍打倒在地,有的护校队员与村民也出现互相追打现象。村民夏明忠等人在对赵同胤质问的同时,仍继续向其靠近,并喊着要把赵的枪夺下来、打死他。在这种情况下,赵向距他六米左右,略突出其他村民的夏明忠开了一枪,击中腹部,夏明忠当场倒地。接着,柯民夏明坤在距赵八米处,手持铁棍要上前时,赵向其连开两枪,其中一枪击中腹部,夏明坤当即倒地。这时,学饺领导赶来劝解,使事态得到制止。夏明忠、夏明坤中弾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夏明忠因枪击肠管损伤髌内动脉横断,静脉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许死亡。夏明坤空肠系膜淋巴管损伤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经抢救脱险。</p><p class="ql-block"> 在十七时五十五分,当部分村民得知夏明忠在医院死亡的消息后纷纷拥人学校的办公楼一楼大厅,此时,吕思德、梅洪顺便喊打,王良、吕民、吕鹏等部分村民一怒之下殴打了学校郝书记、于书记等校领导。后有百余名村民对学校进行了打、砸、抢,造成了严重后果,把学校砸的面目全非,直接经济损失十八万余元,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p><p class="ql-block"> 这一事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从法律上应作为两起案件处理:一起为赵同胤故意伤害案;另一起为吕明、王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p><p class="ql-block"> 对这两起案件怎么判处,村民要求对赵同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夏明忠的尸体一直不火化,并扬言不达目的要抬尸游行。对此华院长请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一起到环翠区委做工作,要求区委负责处理死者的火化事宜,决不能以死人来压活人,尽快把死者火化安葬。在处理赵同胤一案中,对案件指控、量刑方面,政法内部也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统一思想后认定的意见是:“被告人赵同胤未能正确处理护校队员与槐云村部分村民的冲突,违反了国家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实施了开枪行为,扩大了事态,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鉴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分校王巍被打成重伤,村民向其逼近、扔砖头、喊着要夺抢、打死他等对其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其防卫的手段、强度和损害的后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是正当防卫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意见不能采纳。被告人赵同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p><p class="ql-block"> 对槐云村民吕明、王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经研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明、王盛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同时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吕明、王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p><p class="ql-block"> 判处被告人吕明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赔偿经济损失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盛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元。</p><p class="ql-block"> 对其他参与打砸学校,毁坏公私财物的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治安处罚。</p><p class="ql-block"> 对此案的处理,市委高度重视,省委也十分关心,宣判前,在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华院长与副院长杨占述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其滋一起去省向省高院史怀昌副院长、省高检院副检察长李经武做了汇报。完全同意我们的处理意见,并对我们前段的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此后办案组一行由市委副书记王日銮带队去北京,在钓鱼台国宾馆向航天工业部王部长、哈工大总校杨校长汇报,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也都表示同意,此案顺利结束。实践证明,对此案的处理是正确的,社会效果也是好的。</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民 告 官 】</p><p class="ql-block"> 这起案件的上诉人是文登市文城镇帽阜沟村民邵维龙、邵维连,被上诉人是文登市环保局局长。因诉环保局不作为一案,不服文登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提出上诉。</p><p class="ql-block">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大华印染厂排放产生的废水,进行过干预监督,履行了自已的职责和原告未单独向被告</p><p class="ql-block">书面提出赔偿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p class="ql-block"> 经二审查明:大华印染厂排放的污水流人帽阜沟村内小河,一九九一年以来,帽阜沟村民数次写信申诉,要求上诉人处理大华印厂污水排放问题,被上诉人责成大华印染厂采取建蓄水池等办法,暂时制止了污水外流。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蓄水池污水流入帽阜沟村内小河。被上诉人经文登市政府同意,责令大华印染厂停产整改。八月十一日,被上诉人批准大华印染厂恢复漂白车间生产,停止染色车间生产。漂白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禁止流入河道。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晚,帽阜沟村民发现,大华印染厂漂白粉废水流入村内小河。四月一日,我院现场勘验时,仍可见残留的粉红色污水,存于河道坑洼内。文登市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召开大华印染污水专题协调会。会后,由文登市信访办牵头,召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负责人与大华印染厂、帽阜沟村民代表参加的关于解决大华印染厂污水处理会议,对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因帽阜沟村民代表认为三万元不足以赔偿损失,未能达成协议。在上述两个会议上,上诉人等帽阜村村民口头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p><p class="ql-block"> 大华印染厂排放产生废水,污染了帽阜沟村内小河,对该村村民造成了损害。被上诉人虽然无权责令大华印染厂停产整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了解污染问题后,当即报告市政府,积极建议市政府采取措施,根除污染。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诉人提出污染继续存在时,履行了职责。被上诉人在此之前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污染并未消除,被上诉人称其对大华印染厂污水污染问题进行过多次治理是积极作为的理由不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上诉人确未单独书面向被上诉人提出做赔偿处理,但在文登市政府召开的,有被上诉人参加的协调会上曾明确提出赔偿要求。被上诉人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尽快予以解决,不能以未向其明确提出采取消极态度。《山东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但上述文件是山东省办公厅印发的内部文件,上诉人无法知道该文件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接到上诉人口头要求时,告知上诉人提交申请书及其他要求,不能以未提交申请书等而置之不理。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赔偿作出处理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p><p class="ql-block">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撤销文登市日内对大华印染厂污染问题作出处理,根治污染;并限被上诉人文登市环境保护局在三十日内,对上诉人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被上诉人文登市环境保护局承担。</p><p class="ql-block"> 此案在一九九六年结案后,帽阜沟村村民敲锣打鼓从文登来到威海,把一面绣有:“当代真包公”的锦旗送给中级法院表示感谢。</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大审判庭 中审判庭 小审判庭</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微机传真室 中央空调控制中心 档案室</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程控电话总机室 审判监控系统 车队</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理发室 职工食堂 洗衣房 健身房 浴室</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宿舍楼</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荣成市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 荣成市法院位于胶东半岛最东端,一九九二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跻身全国法院系统排头兵行列。</p><p class="ql-block">全院共有干警163人,党员占6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0%。近年来,他们始终坚持把“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荣誉面前不停步,拼博再攀新高峰,各项工作不断跃上新的台阶。受理的各类案件和结案标的额分别以平均每年32%和89%大幅度递增,一九九六年,结案11000多件,居全市法院之首,连年被荣成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机关岗位责任制先进集体;两次荣记集体二等功,并被省高院授予九六年度执法执纪先进单位;全院干警受到记功嘉奖的103人次;石岛、斥山两处法庭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模范法庭。伴随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执法条件也得到了巨大的改善。现已建成标准化法庭17处,共有汽车36辆,摩托车120辆,配备了微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通讯设施。九六年筹资兴建的十一层八千多平方米审判办公大楼将于九七年全部竣工,投入使用。</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文登市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 文登市法院现有干警172人,其中,中共党员占74.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50%。</p><p class="ql-block">根植于人杰地灵,素有“文登学”之雅称的一方沃土,文登法院纳百脉精华,乘改革东风,励精图治,辛勤耕耘,各项エ作都收获了丰硕的成果。一九八八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37927件,其中,一九九六年结案8647件,标的额达5亿多元,以其突出的政绩,多次被评为机关工作先进集体,四次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全院共有74名干警分别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记功表彰奖励。与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同步,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拥有汽车42辆、摩托车70辆,标准化法庭8个,并配备了各种现代化的办公通讯设施。年内,总面积一万多平方米的审判办公大楼已设计完成即将破土兴建,为改善执法条件,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乳山市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 乳山法院现有干警142人,其中党员占66.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81.7%。</p><p class="ql-block">他们牢固树立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开拓奋进,务实创新,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十年间共受理各类案件19824件,审结19611件,执结17812件;年平均递增率为30.2%。法院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现有审判办公大楼5000平方米,汽车、摩托车等办案用车54辆。装备了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通讯设施。队伍建设结出了丰硕成果:一九九四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全院干警受到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记功表彰的78人次,其中,6人荣记个人二等功。探索总结的队伍建设经验先后被《法制日报》、く大众日报)等多家省级以上新闻媒介宣传报道,中心法院建设管理经验得到了省高院的肯定和推广。</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环翠区人民法院】</p><p class="ql-block"> 环翠区法院位于威海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市区两级政府所在地,现有干警151人。其中,党员占5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70.2%。</p><p class="ql-block"> 地级威海市的成立,为环翠区法院拼博奋进、改革腾飞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目前,全院固定资产已达到2520万元;拥有办案用车66辆;投资1200万元,总面积6600平方米的审判办公大楼已于九七年落成投入使用,并配有中央空调和现代化办公设施。精良的物质装备,为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提供了优越的执法条件。十年间,共受理各类案件29606件。其中,一九九六年结案8989件,标的额达5.01亿元。全院涌现出一、二、三等功臣和先进工作者214人次。九三年以来,连续被评为机关工作先进集体,先后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九六年被省高院授予全省十佳“先进法院”称号。</p> <p class="ql-block">.</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倍同新上任的王宾洁院长观看法院干警自编自寅的文艺节目。</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携夫人带头参加法院周末舞会</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二00八年十月威海市中级法院老干部北京旅游</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华义明院长率威海法官代表团访问美国时在克林顿大学校长约翰.麦克米根家做客</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威海法官代表团参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时的合影</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杨占述副院长(右一)一九九七年二月访美期间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汗布拉市法院大法官卡路斯.尤兰戈先生合影</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杨占述副院长(后排右三)与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大法官廖子明先生合影</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华义明在威海中级法院任职期间,荣立山东省高级法院授予的一等功,中共威海市委给其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p><p class="ql-block">(图为华义明院长退休后影像)</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 简 历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一九三七年三月十五日出生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长安街道办事处华巷。</p><p class="ql-block"> 一九五九年九月十五日参加中国共产党。参加工作后在上海市普陀区职工业余学校和各级党校学习,一九八九年在中央党校毕业。退休后在老年大学学习书法并取得大专学历。</p><p class="ql-block"> 一九五三年在上海市“魏春记”学徒,一九五七年在上海市光明电工器材厂当工人,任共青团支部书记;一九六0年六月随工厂迁来威海市,在工厂当工人,任团支部书记;一九六二年任威海市水产供销公司文书;一九六四年任威海市人委人事监察局科员;一九六七年任威海市革命委员会组织组组员、副组长;一九七六年任中共威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一九八0年任中共威海市委副书记,兼任威海市政协主席、政法委书记,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成立地级威海市后任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一九九八年退休至今。</p><p class="ql-block">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威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我为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随后,中共威海市委任命我为法院组书记。二十七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挂牌仪式,宣布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十月一日正式对外办公。从比在我院工作了十年,在任期届满、著作了《奋进的历程》画册,主要是以图片的形式记录了建院十年未取得的成就,留下了十分珍贵的资料。</p><p class="ql-block"> 这次为了编纂威海中级法院院誌,在我院杨伟堃同志协助下,在原《奋进的历程》画册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珍贵的图片,在文字上增加了: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审判工作等内容。制作成电子版《奋进的的历程》画册,供我院编纂院誌时参考,也方便观看、阅读。</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