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刚:港澳全国人大代表是如何产生的——港澳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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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编者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在将于5月1日出版的《紫荆》杂志发表独家署名文章。文章指出,每届全国人大最后一次会议通过港澳选举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两个办法。今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港澳选举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港澳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依据这两个选举办法在香港、澳门分别选举产生。</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前,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为了保障回归后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根据全国人大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澳门分别选出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我国选举法规定,港澳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和多年来形成的惯例,每届全国人大最后一次会议通过港澳选举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两个办法。</p><p class="ql-block"> 香港、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港澳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两个特区顺利选举产生了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23年3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为此,需要制定港澳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今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港澳选举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港澳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依据这两个选举办法在香港、澳门分别选举产生。</p><p class="ql-block"> 由于香港、澳门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因此港澳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也不同于内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的做法,而具有自身的特点。为便于读者更深入了解港澳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现将港澳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的有关内容做一介绍。</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制定两个选举办法的指导原则</b></p><p class="ql-block"> 2020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关于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有关决定、制定香港国安法、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制定香港、澳门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确保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都是坚定的爱国爱港人士、爱国爱澳人士。</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香港、澳门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b></p><p class="ql-block"> 全国人大分别于1997年3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1999年3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根据这两个办法,香港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充分考虑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便于单独组成代表团的需要,在参照内地按照人口数确定代表名额做法的基础上,为两个特别行政区适当增加了部分代表名额。从九届全国人大至今,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一直维持36名、12名不变。</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香港、澳门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b></p><p class="ql-block"> 香港、澳门回归后,根据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成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特区居民中的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澳门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组成参照香港的做法,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特区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委员和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开始,港澳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对选举会议的构成都采取在上一届选举会议成员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全国政协委员、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等。考虑到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并负责执行基本法,行政长官参加选举会议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从港澳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开始,规定行政长官为选举会议成员。</p><p class="ql-block"> 制定港澳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时,考虑到香港、澳门的实际情况,对两个选举会议的构成作了不同的规定。关于香港选举会议,香港选举办法规定,香港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行政长官为选举会议成员。这实际上改变了以往选举会议的组成方式,对选举会议进行了重新构造。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考虑是,2021年3月,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修订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重构了香港选举委员会。香港选举委员会具有广泛代表性、体现社会整体和各界利益,以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为主体组成选举会议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同时不超过1,500人的规模也比较适当,结构更加优化。关于澳门选举会议,考虑到以往的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因此仍然沿用往届的构成方式。澳门选举办法规定,澳门特区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五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和第七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行政长官为选举会议成员。</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b></p><p class="ql-block"> 选举会议成员代表广大港澳同胞行使选举港澳全国人大代表权利,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因此,两个选举办法对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会议成员有权依法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有权参加投票选举。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保障选举会议成员依法行使权利,选举办法规定,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书面请假。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全国人大代表参选人的条件</b></p><p class="ql-block"> 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为香港、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时还必须拥护基本法和效忠特别行政区。为此,港澳选举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对代表参选人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港澳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港澳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二是代表参选人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并在参选人登记表中作出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特别行政区;未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三是任何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丧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资格。</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选举的组织</b></p><p class="ql-block"> 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港澳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规定,香港、澳门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办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选举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如公布选举会议成员名单;召集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等。</p><p class="ql-block"> 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两个选举办法规定,香港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为19名,澳门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为11名,由选举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从选举会议成员中推选产生。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等。</p><p class="ql-block"> 为了保证参选人、候选人和当选的代表都是“爱国爱港”“爱国爱澳”人士,两个选举办法规定了选举会议主席团相关审查监督职责:一是在选举日之前,对违反参选人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参选人,经过审查核实,由主席团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或者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二是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应当在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代表当选无效。</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选举程序</b></p><p class="ql-block"> 总结以往选举的做法和经验,两个选举办法对选举程序作了以下主要规定:</p><p class="ql-block"> 一是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5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候选人提名信。</p><p class="ql-block"> 二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15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15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p><p class="ql-block"> 三是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p><p class="ql-block"> 四是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p><p class="ql-block"> 五是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p><p class="ql-block"> 六是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p><p class="ql-block"> 七是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代表的辞职、监督机制和补选</b></p><p class="ql-block"> 关于代表的辞职,两个选举办法规定,港澳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p><p class="ql-block"> 关于代表的监督机制,两个选举办法规定,当选的港澳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p><p class="ql-block"> 关于代表的补选,两个选举办法规定,港澳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p><p class="ql-block"> 在香港、澳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是港澳同胞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体现,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根据宪法、港澳基本法的有关要求,以港澳选举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为依据,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一定能够将拥护宪法和基本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在港澳社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代表港澳同胞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15px;">(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span></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本文发表于《紫荆》杂志2022年5月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