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润普法】交房时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阳台没了怎么办?

郑智勇律师团队

<b><font color="#ed2308">【案情】</font></b><br>  2018年,李某想买个“单身公寓”,于是来到某楼盘售楼部缴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几天后,她在销售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该样板房当时有阳台。从楼层平面示意图来看,自己所购房型也有阳台设置标志,<u><font color="#39b54a">并标明该部分为全赠送面积空间。</font></u>于是,李某当场与某房屋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并缴纳了房屋首付款20.82万元,剩余购房款20万元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房子2019年5月1日交付。然而等到收房时李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子根本没有阳台,于是拒绝收房,拒绝提交资料办理贷款手续,也拒绝交清剩余房款。<br><br>  某房屋置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反诉对方,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首付款。<br><br> <b><font color="#ed2308">【裁判结果】</font></b><br>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增设阳台系对原房屋的改造,开发商将其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给购房者,购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实用面积,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对购房者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br>  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购买该案涉房屋与此具有因果关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的增设阳台部分应是一致的,李某基于案涉房屋未增设阳台而不接受该房屋具有合理性,并主张交付的房屋没有阳台不能满足其购房时的需要,因开发商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br>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某置业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20.82万元。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ed2308">【特别说明】</font></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ed2308">本号尊重原创,好的内容值得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font></div>

李某

房屋

阳台

样板房

增设

购房者

房屋买卖

收房

交付

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