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报告?

清闲居士

<p class="ql-block">【“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由谁向常委会报告?】【1】2006年8月《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汇编书268页)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2】200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汇编书25页)第二十条 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由市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3】2008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规定》(汇编书41页)第八条 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市政府负责人或者受市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4】2014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汇编书32页)七、市“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两院”院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市政府的部局长受市政府委托也可以向常委会会议作有关工作报告,但工作报告须经市长或副市长签署,未经市长或副市长签署的工作报告不得提交会议。市政府副市长任期内至少应向常委会报告一次相关工作。八、列席会议的市“一府两院”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并安排相关负责人列席。九、市“一府两院”列席人员参会情况在每次会议后以书面形式通报。</p> <p class="ql-block">(学法规选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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