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辖区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保障辖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疫情下通过美篇公众号刊登专题文章开展2022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专题学习活动。</p><p class="ql-block"><br></p> 案例一 微信微博切莫乱晒 <p class="ql-block">90后的逯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也是一名军事迷。逯某住处附近有军用机场,每当军用战斗机在天空中飞行时,逯某就拍摄下来发到微博上和朋友圈里,并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在网络上售卖给国外网友来获取报酬。逯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可能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p><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p><p class="ql-block"><br></p> 案例二 涉恐视频切莫传播 <p class="ql-block">某地区公安机关发现网络上在传播一段长达3分多钟的恐怖活动视频,场面极其血腥。经调查后锁定了嫌疑人某网络媒体负责人朱某,并将其传唤。到案后,朱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p><p class="ql-block"><br></p> 案例三 伪装间谍切莫相信 <p class="ql-block">80后的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能够讲一口流利的英语,所以在机场每次都能受到外国游客的青睐。一次,一位搭乘张某出租车的外国游客,以张某英语不错为由,高价包下了张某的车。外国游客以寻找摄影场地为借口,让张某带其去多个军事基地附近。张某感觉不对,遂报警。经查,该名外国游客手中存有大量军事基地照片、信息。如果张某在明知外国游客是国外间谍的情况下,仍为其继续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间谍罪。</p><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p> 案例四 明知故犯外泄绝密文件 <p class="ql-block">1992年,刚刚毕业的张向斌进入国家某部委从事外语翻译工作。1996年,张向斌受组织委派赴某国常驻,驻外期间结识了自称是该国外交部的A某等人。然而,他们的真实身份却是该国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外方人员以高额报酬为诱惑,通过套取和索要等方式,要求张向斌提供情报。在明知对方企图的情况下,张向斌仍无视法纪,答应为对方充当间谍,数年间向对方提供了数十份涉及我国内政外交的涉密文件资料,其中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达14份。</p><p class="ql-block">2008年,张向斌从单位辞职前还陆续从办公电脑和内部办公网络中搜集大量文件资料,非法携带至国外。经查,张向斌的个人电脑及其他存储介质中存有5200份文件资料,其中标注绝密级的59份,机密级848份,秘密级541份。</p><p class="ql-block">2019年2月,张向斌因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p><p class="ql-block">《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 class="ql-block">(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p><p class="ql-block">(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p><p class="ql-block">(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p><p class="ql-block">(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p><p class="ql-block">(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p><p class="ql-block">(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p><p class="ql-block">(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p><p class="ql-block">《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 class="ql-block">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p> 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p class="ql-block">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是国家运用法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不能放弃而又必须履行的。违者,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内容包括:</p><p class="ql-block"> (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3)及时报告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5)保守秘密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p><p class="ql-block"> (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p><p class="ql-block">权利:一切法律权利都会受国家的保护,一旦受到侵害,享有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请求保护,情节恶劣者,可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我们应时刻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如有任何可疑问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或者直接拨打举报热线12339!</p><p class="ql-block">1.如有可疑人员未经批准至内部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信息收集的,应当拒绝提供,并立即报案。</p><p class="ql-block">2.发现具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大众情绪煽动大众对抗社会、打击报复社会的,应及时报案。</p><p class="ql-block">3.捡到或看到他人捡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上交移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处理。</p><p class="ql-block">4.发现有任何人买卖、窃取、抢夺、为他人提供、骗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情况,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并立即报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