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栏目】 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二)

顾珂榕

第二章家庭责任 <p class="ql-block"><b>  第十四条</b>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p><p class="ql-block"><b> 第十五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p><p class="ql-block"><b> 第十六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p><p class="ql-block">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p><p class="ql-block">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p><p class="ql-block">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p><p class="ql-block">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p><p class="ql-block">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p><p class="ql-block">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p><p class="ql-block"><b> 第十七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p><p class="ql-block">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p><p class="ql-block">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p><p class="ql-block">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p><p class="ql-block">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p><p class="ql-block">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p><p class="ql-block">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p><p class="ql-block">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p><p class="ql-block">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p><p class="ql-block">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p><p class="ql-block"><b> 第十八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p><p class="ql-block"><b> 第十九条 </b>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p><p class="ql-block"><b> 第二十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p><p class="ql-block"><b> 第二十一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p><p class="ql-block"><b> 第二十二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p><p class="ql-block"><b> 第二十三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p><p class="ql-block"> 本章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p> 第五章法律责任 <p class="ql-block"><b>  第四十八条</b>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p><p class="ql-block"><b> 第四十九条</b>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p><p class="ql-block"><b> 第五十三条</b>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b> 第五十四条</b>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 本章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责任时,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p> 第六章附则 <p class="ql-block"><b>  第五十五条 </b>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把“家事”上升为“国事”,家庭教育被全社会给予空前的高度重视。依法带娃的时代已经来到,让我们每位父母都积极学法懂法,争做新时代智慧的父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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