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金东学校支部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答问式研究报告

C大调

<p class="ql-block">中共呼和浩特市金川金东学校支部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答问式研究报告 </p><p class="ql-block"> 按照呼和浩特市委、旗委组织部相关要求,为稳妥有序做好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健全完善组织处置的制度规范,中共呼和浩特市金川金东学校支部委员会就以下问题开展答问式研究,报告如下:</p><p class="ql-block">问题1.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p><p class="ql-block"> 回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必然要求。存在问题主要为思想认识不统一,从严治党意识弱化。金川金东学校党支部作为基层党组织,自2021年7月14日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以来,共计4位党员,党员数量少,党组织目前开展党内教育活动都以正面教育为主,党员队伍健康状况良好,暂时无不合格党员。</p><p class="ql-block">问题2.组织处置的基本概念。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什么是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有哪些现实表现;什么是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有哪些类型;党员有哪些表现应给予限期改正处置,有哪些表现应给予除名处置。</p><p class="ql-block"> 回答:根据工作经验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体现在以下几点:如组织纪律涣散、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思想消极、道德行为失范,以及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等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标准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p><p class="ql-block">问题3.组织处置的程序。党员日常管理监督中如何启动组织处置工作;《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规定的处置程序,哪些需要调整优化;实践中对劝退、劝而不退除名应当如何把握。</p><p class="ql-block"> 回答: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p><p class="ql-block"> 问题4.组织处置的政治界限。哪些情况下,党员虽然有不合格表现但可以不予组织处置;如何把握不合格表现与违纪行为、组织处置与党纪处分之间的关系。 回答:一般涉及到党组织或党员个人先进性、纯洁性、荣誉性的问题都应该慎重对待。《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明确提出,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对问题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免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既有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1)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间难以完全查清的,根据情况可对被审查党员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审查终结后,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建议给予被审查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2)党纪处分是指党员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需要受到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给予党员党纪处分必须查清违纪事实同时履行规定的程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3)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实现处理效果的最大化。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p><p class="ql-block">问题5.组织领导责任。各党总支、党支部在组织处置工作中应当履行什么职责;对应当处置但未作出处置或无法作出处置的,以及处置不当的,如何处理。</p><p class="ql-block"> 回答:各党总支、党支部在组织处置工作中应当履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带头职责,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毫不动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对应当处置但未作出处置或无法作出处置的,以及处置不当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呼和浩特市金川金东学校党支部在充分调研、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基础上,就以上问题形成了答问式研究报告,特此汇报。 </p><p class="ql-block">中共呼和浩特市金川金东学校支部委员会 </p><p class="ql-block"> 2022年4月1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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