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一分,环境美十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专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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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7月30日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批准,标志着西安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法治管理新阶段。<br>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谁是生活垃圾分类的负责人?<br> 《条例》规定:西安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br>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自管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br> (二)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br> (三)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br>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br>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产权人为责任人; <br>  (六)道路、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个人、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怎么分? 单位、个人不分类如何处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br> 在此也提醒大家,西安市会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div>  运输环节出现混运现象如何处罚?<br></div> 《条例》规定,未按照分类收集、运输应当规定执行,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br>  垃圾分类减量措施都有啥? 保护环境 势在必行<br><br> 垃圾分类 你我同行<br><br>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br><br> 厉行节俭 做好垃圾分类<br><br> 倡导绿色的生活方式 <br><br>  为建设美丽西安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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