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一、形式概念</p><p class="ql-block"> 形乃相也,式乃态也。万物有形,形必有态。形式以其客观的物质存在,又展示其与众不同的个性价值。就犹如山之相,竟有着泰山、华山、黄山、太行山等不同之态——形象样式一样。因此,形式概念,<span style="font-size:18px;">以物质为基础的存在方式,</span>包含着形与态的两个认识导向。</p><p class="ql-block">二、法则概念</p><p class="ql-block"> 法则,与法度、规律、原理、原则同道。是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理性思维方式。</p><p class="ql-block"> 人通过对自然世界的高度概括、提炼,得出对客观事物本质规律的认识,以此形成理论,用于指导形式创造的活动。</p><p class="ql-block"> 法则,以此可控的思维规范,为人的活动行为确立标准。就如同对物象高度的衡量,要先有一米概念一样。人在所有活动中,都要先建立犹如一米的概念法度,才能在物质创造活动中,指导实践的正确发展。</p><p class="ql-block"> 法则以此规范化的认识标准,为价值创造确立尺度。</p><p class="ql-block">三、形式法则概念</p><p class="ql-block"> 形式法则,是广义法则在“狭义”范畴——形式中的运用。是<span style="font-size:18px;">抽象理性认识与具象感性行为方式的结合,以确保物质创造遵循形式法则的规律。</span></p><p class="ql-block"> 形式法则,是针对所有客观创造性活动的方法理解。其研究核心,是针对形式——“对立与统一规律”的研究。</p><p class="ql-block">四、对立与统一概念</p><p class="ql-block"> 对立与统一,是两个不同的思维范畴。</p><p class="ql-block"> 对立:是分离、分裂的概念。</p><p class="ql-block"> 对立物质之间,是相互撕裂的关系。如高与低、大与小、长与短、肥与瘦、远与近、刚与柔等等。对立的形象陈列在一起时,它们之间是各自独立,且个性鲜明的。犹如黑与白的对立,使两者之间更加黑白分明,区别与各自独立。这就是对比概念所具有的典型特征。两者的对立、分离的存在,是无法形成整体合一的关系。</p><p class="ql-block"> 统一:是结合的概念。是将对立的各种物象组合成为有机整体的方式。将上述列举的各种对比关系,通过统一的手法,使物象分裂的状态,转变成有机整体的状态。使无机存在,转变为有机——生命的存在。这就是统一概念,在形式表现中所呈现的价值特征。</p><p class="ql-block"> 形式法则规律,决定着自然形式赋予生命的规律。</p><p class="ql-block"> 对立统一规律,决定着形式创造赋予生命的价值。</p><p class="ql-block">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