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区别</p><p class="ql-block">**********卫生监督员谈职业健康</p><p class="ql-block"> 在我们日常监管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为补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还是补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感到困惑,那么这一问题我们应如何依法解决?</p><p class="ql-block"> 一、两者产生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对比分析。自2002年5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以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控评》)一直保留,是作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次修正以后,取消了对《控评》(不含医疗机构)的审批,但《职业病防治法》始终保留了: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以及违法的处罚条款。目前,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的监管仍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起实施)为准。《控评》编制的导则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p><p class="ql-block"> 当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评》)是以2021年2月1日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出规定的,从三个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现评》,具体是(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评》;(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最为关键的是,直到今天,《现评》应如何编写,有关部门也没有颁布相应的导则,在我们监管中遇到的绝大多数的《现评》都是按照《控评》的导则来进行编写的,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现评》的监管明确具体的要求,一旦发生职业卫生纠纷,《现评》作为职业卫生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存在着一定的质疑。</p><p class="ql-block"> 二、依法解决是开展《控评》还是《现评》工作的建议。通过对《控评》与《现评》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分析,从法的效率等级角度来看,《现评》是不能与《控评》相提并论的。再者,就目前法规支持开展《现评》的第一种情况,即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评》也是建立在已经完成《控评》,并且《控评》的结论是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属于严重等级的基础上的。因此,对那些因种种原因没有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我们明确要求首先是完善《控评》而不是《现评》。完善《控评》的作用与意义以及如何对《控评》报告质量进行管控,在本公众号的用人单位(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部分系列文章中《找准切入点,不断夯实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基础》、《如何开展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质量管控》有过详细的描述,在次不再赘述。有些用人单位以为,完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已经过了时效,再补没有意义,其实不然。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没有开展“三同时”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p><p class="ql-block"> 因此,无论从《控评》与《现评》的法律效率等级;还是在实际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遇到法律纠纷的技术支撑作用来看,都应优先补做《控评》而不是《现评》,让用人单位有限职业病防治经费用在刀刃上,真正发挥出效益与效率。</p><p class="ql-block"> 备注:本文属用人单位(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部分系列文章:【第七篇】</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