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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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b>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b></p> <p class="ql-block"><b>  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树立起重视家庭教育的鲜明价值导向。下面就跟随本文一起来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五章和第六章吧!</b></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class="ql-block"><b>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b></p><p class="ql-block"><b>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b></p><p class="ql-block"><b>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b></p><p class="ql-block"><b>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b></p><p class="ql-block"><b>(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b></p><p class="ql-block"><b>(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b></p><p class="ql-block"><b>(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b></p><p class="ql-block"><b>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b></p><p class="ql-block"><b>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b></p><p class="ql-block"><b>(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b></p><p class="ql-block"><b>(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b></p><p class="ql-block"><b>(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b></p><p class="ql-block"><b>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b></p><p class="ql-block"><b>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p> 第六章 附 则 <p class="ql-block"><b>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b></p>

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

或者

监护人

其他

父母

责令

予以

履行

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