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侵犯“大宋官窑”、“孔家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

初心

商标在商品经济中的普遍使用,即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br>近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联合禹州市公安局查处一起销售侵犯“大宋官窑”、“孔家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共查处侵犯“大宋官窑”、“孔家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钧瓷制品967个,侵犯“大宋官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收藏证、包装盒等商品5743个。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违法商户立案调查。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禹州市公安局对违法商户进行查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br>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br>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br>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注册商标

专用权

许可

商标

侵犯

禹州市

使用

商品

他人

大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