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审说案】主管部门的认定函转办函到底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锐文

<p class="ql-block">  长期以来,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作为我国综合执法的试点,面临并解决了一大批综合执法的新问题,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谓我国综合执法改革的“破冰之路”。但是,在这破冰之路上,有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执法人员,那就是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到底是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p> <p class="ql-block">  由于综合执法覆盖多方面工作,在部分专业领域如:规划类、建设类、环保类等方面都需要主管部门的专业认定,毕竟综合执法不是千头万面的孙悟空,不可能所有专业领域都精通。但是,问题来了,对于这些主管部门的认定函,到底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p><p class="ql-block"> 第一种意见认为:各主管部门的认定函只是内部咨询意见,具体裁量是执法部门自行掌握的,因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第二种意见,综合执法具有特殊性,综合执法部门不具备专业领域的认定能力,因而主管部门的认定函就是具体执法行为的一部分。</p> <p class="ql-block">  近期,济南市中院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该案件中,主管部门的认定函被当事人起诉。主管部门认为自己的认定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法院认为:行政执法过程分为案件调查权、违法行为认定权、处罚的决定权。一般来说三项权力不可分割,但是在综合执法工作中具有特殊性,主管部门的认定函应当被认为是独立启动的违法行为认定权,是独立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p> <p class="ql-block">  这份裁定书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它将提示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认定程序,谨慎细心的处理违法行为的认定;另一方面,作为综合执法部门,对于专业领域执法行为也要更加倚仗专业技术支持的力度。只有各个部门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对法律的敬畏,综合执法工作才能得到提升,综合执法的意义才能充分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才能全面落实。</p>

综合执法

认定

主管部门

具体

行为

行政

执法

专业

领域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