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br> 2021年8月5日,东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东阳某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驱蚊液产品涉嫌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产品部分标签内容与登记核准标签内容不一致,同时企业所持有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为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不含驱蚊液。该企业涉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调查和处理】<br> <b></b>2021年8月11日,东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该卫生杀虫剂企业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查证,该企业因申请新增驱蚊液生产许可要求,试生产了驱蚊液产品,并在取得驱蚊液生产许可之前,擅自将试生产的一部分驱蚊液产品进行包装销售,货值金额6922.02元,该行为属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召回经销商剩余未销售产品,拆除库存产品不符合标签规定的外包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东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参照《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机关集体讨论,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22.02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不予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br>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r> 4.《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br> 5、《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br> 6.《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7.《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br> 8.《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br> 9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ZJSP65-2018-0002,浙农政发〔2018〕8号)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典型意义】<br> 农药是重要的生产生活物资,国家对农药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范围进行生产。本案中,该企业在违法前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但生产范围并不包括驱蚊液,在申请扩大生产范围时按要求试生产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但该企业在驱蚊液生产许可还未获批的情况下,因驱蚊产品销售旺季的来临,擅自将试生产的产品包装销售,构成了超范围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在此我们也提醒各农药生产企业,要守住法律底线,规范生产行为,按照生产许可范围、登记核准内容组织生产,切莫贪图一时利益,心怀侥幸心理,踏过法律红线。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涉及网络购物的投诉也越来越多,本案也是因消费者网络购物投诉而起,通过办理此类案件,也给执法人员积累了办理网络购物投诉案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