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加强防控疫情法治宣传,增强针对性、传播力和影响力,请大家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共同为控疫情营造良好法治环境。</p> <p class="ql-block">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p> <p class="ql-block">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p><p class="ql-block">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p><p class="ql-block">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p><p class="ql-block">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p> <p class="ql-block">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p> <p class="ql-block">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p> <p class="ql-block">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p><p class="ql-block">(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p><p class="ql-block">(二)停工、停业、停课;</p><p class="ql-block">(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p><p class="ql-block">(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p><p class="ql-block">(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p><p class="ql-block">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p><p class="ql-block">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p><p class="ql-block">(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p><p class="ql-block">(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p><p class="ql-block">(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p><p class="ql-block">(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p><p class="ql-block">(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p><p class="ql-block">(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p><p class="ql-block">(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p><p class="ql-block">(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p><p class="ql-block">(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p><p class="ql-block">(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p> <p class="ql-block">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p><p class="ql-block">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p><p class="ql-block">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p> <p class="ql-block">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p><p class="ql-block">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p><p class="ql-block">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p><p class="ql-block">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p> <p class="ql-block">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p><p class="ql-block">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p><p class="ql-block">(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p><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p class="ql-block">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p><p class="ql-block">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p><p class="ql-block">(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p><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p><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p> <p class="ql-block">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p><p class="ql-block">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p><p class="ql-block">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p><p class="ql-block">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p><p class="ql-block">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p><p class="ql-block">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p><p class="ql-block">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p><p class="ql-block">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p><p class="ql-bloc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p><p class="ql-block">“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p><p class="ql-block">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p><p class="ql-block">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p><p class="ql-block">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p><p class="ql-block">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p> 以案释法 <p class="ql-block">01</p><p class="ql-block">朱某为湖北地区往返人员,街道办事处要求其居家隔离14天。但朱某认为自己没病,不仅不隔离,还外出聚会。街道办事处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在社区干部人户调查时发现朱某再次外出。最终,朱某被送至定点医院进行强制隔离,家人在家中隔离。</p> <p class="ql-block">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p> <p class="ql-block">02</p><p class="ql-block">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因王某车辆未在小区登记,门卫上前阻止,告知其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禁未登记车辆进人。王某辱骂门卫,下车将门卫推倒在地。民警到达后,王某对民警破ロ大骂,并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后王某被拘留。</p> <p class="ql-block">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p> <p class="ql-block">03</p><p class="ql-block">因公司规定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人公司须戴口罩,邓某某因未戴ロ罩来公司上班,防控人员不准其进人。邓某某强行进人公司,井击打防控人员。报警后,邓某某又击打出警民警面部,还将民警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邓某某。检察院认为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p> <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p> <p class="ql-block">04</p><p class="ql-block">王某某非法从尹某某处大量收购草兔、豹猫、穿山甲等野生动物,销售给经营餐馆的袁某某井从中获利。公安机关在三人住地分别搜查出大量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均为国家保护动物。公安机关对三人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对尹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p> <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p class="ql-bloc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p> <p class="ql-block">05</p><p class="ql-block">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称做ロ罩批发生意的网民肖某。两人互加微信后,肖某承诺可向陈某提供大量口罩。陈某前后向肖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转ロ罩订金款共计10万元,付款后查不到物流信息,便打电话给肖某,发现肖某已将自己拉黑。陈某向派出所报案后,公安局刑侦大队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抓获。</p> <p class="ql-block">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p> <p class="ql-block">06</p><p class="ql-block">某大型超市在春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销售生菜、小白菜、鸡毛菜、油麦菜、菠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多次上调蔬菜销售价格,且涨幅较大。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价格涨幅分别为692%、405%、330%。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该超市立案查处,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p> <p class="ql-block">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p> <p class="ql-block">07</p><p class="ql-block">王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回老家探亲,未按要求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也未主动居家隔离。后王某某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就医,仍对医生故意隐瞒在湖北地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行程实情,井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直接导致5人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后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送至指定医院医治。公安机关将对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p> <p class="ql-block">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p><p class="ql-block">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p> <p class="ql-block">08</p><p class="ql-block">李某某在互联网上散布谣言称“某某区、某某区已经开始管制”。同日,刘某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某某地区、某某地区已被警方封锁”谣言。经查,李某某、刘某均系道听途说后,为博人眼球,编造井散布谣言,制造恐慌,二人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p> <p class="ql-block">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p><p class="ql-block">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虛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p> <p class="ql-block"> 法律不仅是对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我们大家要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疫情防控工作科学依法有序的开展。</p> <p class="ql-block">编辑:吴春荣</p><p class="ql-block">审核:冀树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