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楼盘开业演出活动</b></p> <p class="ql-block">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发布时间: 2021-03-08 14:51 来源:益阳市文旅广体局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p><p class="ql-block">行政处罚决定书</p><p class="ql-block"> (益)文综罚字〔2021〕F-000002号</p><p class="ql-block">当事人: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1200MA4L4D078X</p><p class="ql-bloc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惠芳</p><p class="ql-block">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怀化市市辖区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天星西路西部鞋城A栋二楼</p><p class="ql-block">(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1月14日19时30分至22时30分,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刘斌(湘08001700007)、周正军(湘0800170005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益阳市白马山路与长春东路交叉口的恒大名都东门露天广场举行的“湖南笑工场明星喜乐会”活动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场演出为临时搭台的营业性组台演出,舞台背景为“恒大第2城擎动益阳芯”的广告,现场没有设置售票窗口,观众凭票入场,共约有1000人观看演出,全程共表演7个节目(1、弹词花鼓说唱,演员:王志敏、文君;2、脱口秀,演员:童鸣,蠢得死;3、歌曲表演,演员:洋洋;4、相声《K歌之王》,演员:刁子、熊壮;5、相声《电影模仿秀》,演员:周卫星;6、相声《向领导汇报》,演员:大兵、赵卫国、黄荣;7、双簧《英雄就义》演员:大兵、赵卫国)。演出现场负责人:(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肖烽、(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策划部负责人)张云峰全程陪同检查,并介绍基本情况,该场演出为益阳资阳区恒大名都开盘举办的一场商业推广演出,由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长沙笑工场青年相声俱乐部共同组织,并由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具体承办。演出现场负责人肖烽、张云峰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活动策划、执行合同》,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笑工场青年相声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的《演出合同书》,但不能提供举办营业性演出相关资质及本场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了如下处理: 1、对该场演出活动进行了全程录像和拍照取证;2、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对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策划部负责人张云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对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0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演出活动管理中查询,未发现“湖南笑工场明星喜乐会”演出活动的相关审批信息;并在一户一档中查询,未见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演出市场相关经营许可信息。执法人员将以上页面截图为证。根据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活动策划、执行合同》,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笑工场青年相声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的《演出合同书》的条款约定,以及11月14晚对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策划部负责人张云峰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认为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该场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批,我支队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17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周正军(湘08001700051)、刘斌(湘08001700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受托人(策划部负责人)张云峰就该案再次进行调查询问,并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2020年11月18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周正军(湘08001700051)、刘斌(湘08001700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人(行政主管)肖烽就该案进行调查询问,并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2020年11月20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周正军(湘08001700051)、刘斌(湘08001700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长沙笑工场青年相声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贾仔微就该案进行调查询问,并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执法人员根据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活动策划、执行合同》第二条合同款项的结算与支付1、本合同暂定价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认定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场演出中共获得收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笑工场青年相声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的《演出合同书》,《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物理报价单》,转账记录的内容,执法人员认定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场演出的合理支出为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贰佰元整(206200元),计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负陆仟贰佰元整(-6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白马山路与长春东路交叉口的恒大名都东门露天广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活动策划、执行合同》一份,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笑工场青年相声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的《演出合同书》一份,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场地证明》一份,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保、保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份,《益阳恒大笑工场大型表演活动》方案一份,演出门票一张。证明案件来源书证。证据二: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长沙笑工场青年相声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证据三:2020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受托人(策划部负责人)张云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1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益阳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人(行政主管)肖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1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沙笑工场青年相声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贾仔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四: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活动策划、执行合同》,《演出合同书》各1份;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物理报价单》1份,转账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证据五: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8张,执法人员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取证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的视听资料证据。上述证据系本支队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已交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支队予以采信,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综上,执法人员已经可以确认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2020年12月31日14时30分至15时10分,我支队就本案召开了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在此案过程中,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清楚,执法人员办案程序规范,证据确凿,非法所得认定得当,在取缔和器材问题上综合考虑了实际情况,同意办案人员意见。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拟给予怀化顶创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之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益阳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项:(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并从事演出活动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该场演出活动现场流动人口多,情况复杂,因此,执法人员为避免出现重大影响,甚至安全事故,通过综合考量,未取缔该场演出活动。另,该场活动的演出器材不是当事人负责安排(提供),故执法人员认为不予没收演出器材的。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活动策划、执行合同》,认定当事人在本场演出中共获得收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演出合同书》,《益阳恒大名都大兵笑工场物理报价单》,转账记录的内容,认定当事人本场演出的合理支出为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贰佰元整(206200元)。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0000-206200=-6200(元),视为没有违法所得。综上,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的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p><p class="ql-block">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农商银行资源分理处(市政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 class="ql-block">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p><p class="ql-block">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 class="ql-block"> 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p><p class="ql-block"> 2021年01月21日</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2px;">假唱</b></p> <p class="ql-block">对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作为演出举办单位为演员假唱提供了条件的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发布时间: 2021-02-04 17:20</p><p class="ql-block">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游局</p><p class="ql-block">浏览量: 1</p><p class="ql-block">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p><p class="ql-block">行政处罚决定书</p><p class="ql-block">杭文综罚字〔2020〕6012号</p><p class="ql-block">当事人: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7062366A</p><p class="ql-block">法定代表人:沈晓峻 </p><p class="ql-block">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99号4幢101室 </p><p class="ql-block">2020年11月2日,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西湖执法大队接到上级交办,有举报反映称2020年9月20日在西湖区曙光路59号小百花越剧场举行的优酷《琉璃》云歌会播放原唱录音欺骗观众。 2020年11月5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0年11月11、和11月26日和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先后对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XXX进行了三次调查询问和搜集、确认相关信息。经查,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99号4幢101室,经营范围是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等,有《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020年9月20日晚,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受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在西湖区曙光路59号小百花越剧场举办了一场《琉璃》优酷收官歌会。举办演出前,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向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获得了准予举办演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演出时间是9月20日20时-22时,演出场次1场,主要演员是XXX(艺名:XXX)等11人,演出节目是《琉璃》、《守》、《劫》等12首歌曲。本次演出是线上线下同步,现场演出是在小百花越剧场,线上直播是在优酷网。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举办本次演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次演出的发起方,负责本次演出导演、艺人邀请、场地租赁等业务,以及演出的线上直播。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负责场地使用协调、安保、文化报批、项目宣传等演出活动的执行工作。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百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张丹玮进行了调查询问和搜集、确认相关信息。经核查,百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是小百花越剧场的代理运营公司,双方签署了为期10年的代运营权。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会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租了杭州市小百花越剧场,作为《琉璃》收官歌会的举办场地。百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次演出中提供场地、设备维护、保洁及场地等服务。 2020年11月26日,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提交了《琉璃伴奏》音频资料和《琉璃晚会原始素材》录像资料。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XXX表示,《琉璃晚会原始素材》录像资料由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全程现场录制,现场播放伴奏带也是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操作。经查,《琉璃伴奏》音频资料中包含了现场演唱的12首歌曲的伴奏音频,其中XXX(艺名:XXX)演唱的《守》这首歌是原声带,其余11首歌是纯伴奏带。9月20日晚的《琉璃》优酷收官歌会中,因XXX(艺名:XXX)现场演唱时播放的是原声带,其唱到歌词“琉璃心若生出骨肉”时,由于忘记举麦,未开口歌声却已播出,音质无损,存在假唱的违法行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和演员XXX所属经纪公司均在北京,因为疫情原因,调查询问及搜集正常存在一定困难,故将假唱线索移交属地管理部门另案处理。经调查核实,9月20日晚举行的《琉璃》优酷收官歌会中,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作为演出举办单位,没有安排专人在演出现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为演员假唱提供了条件,导致了假唱发生。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一:文化市场督查通知及附件2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要求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证据三:受委托人XXX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详细情况和细节说明。证据四: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及公司经营范围。证据五:《小百花越剧场场地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百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供场地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证据六:《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举办本次演出。证据七: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沈晓峻、X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XXX、XXX、X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人员身份信息。证据八: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证明9月20日晚举行的《琉璃》优酷收官歌会获得了我局许可审批。证据九:截图2张,视频资料2份,证明9月20日晚举行的《琉璃》优酷收官歌会中,存在假唱现象。证据十:受委托人X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百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供了演出场地、设备维护、保洁及场地服务。证据十一:百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浙江小百花越剧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及公司经营范围。证据十二:《浙江小百花艺术中心委托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百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是小百花越剧场的代理运营公司,双方签署了为期10年的代运营权,百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有权利在小百花越剧场招租场地使用。证据十三: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截图1份,证明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证据十四:《琉璃优酷收官云歌会场地采购情况说明》1份,采购订单1份,采购合作说明1份,证明场地采购情况。本局认为,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作为演出举办单位,没有安排专人在演出现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为假唱提供了条件,导致了假唱行为发生,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的规定。因该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符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认定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代码:001505900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p class="ql-block">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p><p class="ql-block">2021年1月28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