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忻府区教育科技局致全区广大师生及家长朋友们的一封信

羊羊

<p class="ql-block">全区广大师生及家长朋友们:</p><p class="ql-block"> 当下,非法集资的手段不断翻新,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甚至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值此春节来临之际,请全体师生及家长朋友们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 </p><p class="ql-block">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p><p class="ql-block">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p><p class="ql-block">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p><p class="ql-block">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p><p class="ql-block">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p><p class="ql-block">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p><p class="ql-block">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p><p class="ql-block">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p class="ql-block">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p><p class="ql-block">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p><p class="ql-block">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p><p class="ql-block">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p><p class="ql-block"> 在此,我们郑重提示,金融是国家特许行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不得吸收公众资金。请大家切莫轻信不法分子的花言巧语,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对高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承诺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类新名词、新噱头、新花样要擦亮双眼,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p><p class="ql-block">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p><p class="ql-block">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p><p class="ql-block">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p><p class="ql-block">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p><p class="ql-block">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p><p class="ql-block">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p><p class="ql-block">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p><p class="ql-block">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p><p class="ql-block">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p><p class="ql-block">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希望您“警惕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p><p class="ql-block"> 最后,祝全区广大师生及家长朋友们春节快乐、阖家幸福、健康平安!</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忻府区教育科技局</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2022年1月29日</p><p class="ql-block"><br></p>

集资

非法

幌子

或者

以下

不法分子

并处

罚金

有期徒刑

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