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span><span style="font-size:20px; color:rgb(39, 45, 52);">继2021年11月一名邻居因公然辱骂他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后,2022开年才半个月,又有两名邻居因扰乱物业企业的生产秩序,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39, 45, 52); font-size:20px;"> 昨天得知此消息,我为这些邻居感到惋惜:快过大年了,用被罚的钱请邻居吃顿饭多好!也许,被处罚的邻居会想,罚点钱,无所谓!其实,对你们的那种行为,是可以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你们手下留情了。</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39, 45, 52); font-size:20px;"> 相对于被拘留而言,被罚款确实是小事,但人生从此多了一个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污点,因此也别无所谓。我从内心里想对你们说:邻居啊邻居,你们这是何苦呢?</span></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39, 45, 52); font-size:20px;"> 长期以来,我一直有一个良好的愿望,找机会与不同意见的邻居们推心置腹的交流一下。但通过这两天在物业客户服务中心门口与几位持有不同观点业主的接触,感觉目前还不具备交流基础。对方连一点起码的相互尊重的理念都没有,只让听他(她)说,别人一说话就被打断,怎么能交流得起来呢?但出于对邻居的情谊,有些话还不能不说,当面说不了,就通过微信表达吧!</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span><span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font-size:20px;">邻居言论之一:物业办公室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没有大多数业主的同意谁都不可以使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这句话的错误在于:</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1、全体业主的财产不是业主个人的财产。有句法律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这是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1763年在国会的一次题为《论英国个人居家安全的权利》演讲的意思简化。显然,物业管理用房不是您个人的居家呀!</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2、 您强行地把物业企业员工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他们的工作岗位)中推拉驱赶出去,并锁上大门,经过大多数业主同意、经过业主大会授权了吗?</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3、您虽然是业主,即使认为自己代表了“大多数业主”,甚至“全体业主”,解聘物业公司也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呀!</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4、物业工作人员虽然不是业主,但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他们的工作场所,对于物业设备设施,他们没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他们的财产,他们能使用,而未经他们许可,业主们不能使用。否则,损坏或者造成的其它后果无法追查责任,他们也会有理由推卸责任。</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color:rgb(176, 111, 187);"> 邻居言论之二:没有任何政府文件和法院的判决书说富思特公司进天沐小区是合法的,政府公告上也没有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这句话的错误在于:不知道小区自治的法规精神,不了解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能,不懂得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小区自治是《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小区重大事项由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作出决定。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社会秩序的管理,而不是对小区具体事务的管理,即使是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的备案,也是告知性备案,不是批准性备案。</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同意见的业主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和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这是行政途径。</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民法典》第280条还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利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法律途径。</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本小区选聘物业企业的业主大会作出了选聘富思特物业的决定,对此有业主认为不合法,已经通过行政程序投诉、司法途径起诉,但没有得到人民政府及人民法院的支持,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的决定没有被撤销,其当然依法有效,并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以上法理,温汤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意见书》已经阐述清楚。试想,如果机械地对照法条就可以认定某个事项合法还是不合法,每个人都可以自己去实施强制执行,那还要律师事务所及法庭辩论干什么?那还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干什么?</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温泉社区天沐温泉谷网格员黄斌发在微信群的话说的好:”希望大家保持理智,不信谣,不传谣,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或者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作为邻居,也真诚地建议各位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进行所谓的维权,否则,就是站到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对立面,实际上也站到了自身利益的对立面,得不偿失何苦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毕竟,小区搞乱了对谁都没好处,邻居您说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