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苏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法院判决苏某、杨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千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吉林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p> <p class="ql-block"> 经查,被告人苏某、杨某在2021年2月18日至3月17日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并通过贩卖毒品分别获利1100元、110元。随后被告人苏某、杨某通过给女友购买手机等物品掩饰、隐瞒了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构成“自洗钱”犯罪。</p> <p class="ql-block"> 2021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依托吉林省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不断深化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协作,多次开展案情会商,协助有关部门对涉案人员的账户及交易资金流水进行查询,并帮助其分析资金走向,积极推动洗钱罪宣判。截至目前,吉林省今年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宣判已有13起,洗钱罪宣判数量较去年提升了2.25倍,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型涵盖七大类中六类,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1起、走私犯罪3起、贪污贿赂犯罪2起、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4起、金融诈骗犯罪2起、毒品犯罪1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