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作者:雷健坤</p> <p class="ql-block">作者简介:</p><p class="ql-block">雷健坤</p><p class="ql-block"> 女,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1971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学位,副教授。</p><p class="ql-block">1989.09——1993.07,在山西大学哲学系行政管理专业毕业</p><p class="ql-block">1993.09——1996.07,在山西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p><p class="ql-block">1996.09——1999.07,在南开大学哲学系中国古代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p><p class="ql-block">1999.07——2002.10,任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中外哲学教研室教师、副教授</p><p class="ql-block">2002.10——2003.03,任山西省纪委、监委办公厅干部(挂职)</p><p class="ql-block">2003.03——2003.12,任山西省纪委、监委办公厅副主任(挂职)</p><p class="ql-block">2003.12——2005.09,任山西省纪委、监委副秘书长(挂职)</p><p class="ql-block">2005.09——2011.08,任山西省共青团委党组成员、副书记</p><p class="ql-block">(期间:2004.09——2006.09,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专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p><p class="ql-block">(其间:2008.03——2009.01,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p><p class="ql-block">2011.08——2013.12,任山西省朔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p><p class="ql-block">2013.12——2016.07,任山西省朔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p><p class="ql-block">2016.07——2016.11,任山西省临汾市委副书记</p><p class="ql-block">2016.11——2017.12,任山西省临汾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p><p class="ql-block">2017.12——2018.01,任山西省阳泉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候选人</p><p class="ql-block">2018.01——2018.03,任山西省阳泉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代市长</p><p class="ql-block">2018.03——2021.08,任山西省阳泉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p><p class="ql-block">2021.08——2021.09,任山西省阳泉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p><p class="ql-block">2021.09—— 至今 任山西省阳泉市委书记</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span>“无为”这一哲学概念是老子最先提出的。在《老子》全书中“无为”并无一个清晰的定义,它代表了无欲、无心、无事、不争、不居功、不尚武、不肆、不耀、不敢为等一系列否定性的行为和态度正如有学者指出,它是一个集合式的“簇”概念或称“概念簇””。老子虽没有明确定义“无为”,但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限制人为顺随自然。《老子》一书中共有10章提到“无为”除了“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一章。其他9章都与“圣人之治”有关。如他说“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是以圣人之治,……为无为,则无不治”,“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显然,这里的“无为”有着鲜明的社会政治取向。老子把“无为”看作“圣人”取天下和治天下的根本方式。然而,怎样“取”与怎样“治”老子并没有说明,因此说老子的“无为而治”仅是抽象的政治原则而非实际的统治术。老子“无为”观念中的这两层含义分别为其后庄子和黄老道家所发挥。</p><p class="ql-block"> 庄子发挥了“无为”概念中“顺随自然”的基本含义,并把无为推向了彻底的“无所作为”。如果说老子的“无为”还有“为无为”的含义,不争不先,不有不恃还有“为”的意思,庄子则在肯定自然力量的绝对性和自然秩序完美性的同时,彻底否定人事作为的意义。他要求人完全放弃无谓的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而进入一种绝对的精神自由境界《庄子》内7篇中,“无为”出现了3次,其中两次与“逍遥”相连,正如《庄子·大宗师》中说“芒然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为之业”,这里的“无为”显然与社会事务无关,完全是对现实的逃避,从而也根本取消了老子“无为”所蕴涵的社会政治取向。</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span>真正将老子的无为思想由“学”变为“术”,实际应用于政治领域则是黄老一派。黄老派对无为思想的最大发挥在于把无为的主体明确确定为“人君”提出了“君无为而臣有为”的新观念,并以“循名责实”的刑名之术作为“君无为”的实际内容。这样一来,无为不仅成了君主的特权,而且君对臣的管理也成为“无为”的实际内容,至此,无为思想真正成为适用于政治运作的“君人南面之术”。《淮南子》作为汉初黄老之学的总结者吸收诸家之学对无为理论作出了新的诠释从而使道家无为观的理论化与实践化都达到新的高度。</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二)</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span>与所有道家一样《淮南子》奉“无为”为立身行事的最高准则。所谓“万物固以自然,圣人又何事焉!”“唯灭迹于无为而随天地自然者”。显然这里把无为理解为省事顺随自然,符合道家“无为”的基本含义。不过《淮南子》并未停留于此,而是用“因”这一概念明确界定“无为”,将无为与无不为巧妙等同,将无为与有为辩证统一,使道家“无为”观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span>《原道训》中说“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也。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无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老子讲“无为”与“无不为”,可以视为是具有逻辑先后的两个阶段或两种态度。在《淮南子》中,无为与无不为、无治与无不治不再是特殊行为与其结果的关系,而统统变成了视条件而定的行为本身。无为与无不为的差别就在于“无为”是用否定的形式说明这种行为不是什么,而“无不为”则是以肯定的形式说明这种行为是什么二者根本是同一的。在这一定义中,由于用“因”来说明无为所以强调了“无为”在不争主动、不改本然的情况下应物而动的理论意涵。为了突出这一含义《淮南子》特别区分了“塞而无为”与“通而无为”两种无为观《要略》中说:“故通而无为也与塞而无为也同,其无为则同其所以无为则异”。所谓“塞而无为”,在《淮南子》看来就是“寂然无声,漠然不动,引之不来,推之不往”这样的无为是沉寂不动的是无所事事,实际上,根本也就不存在。因为,就自然而言,“夫地势,水东流,人必事焉,然后水潦得谷行;禾稼春生,人必加功焉,故五谷得遂长”。就人类社会看“自天子以下,至于庶人四肢不动思虑不用事治求澹者,未之闻也”。虽然有人打着老子的旗号,把无为等同于“清静”“恬淡”,但实际上是根本背离“大道’的。所以《淮南子》主张要“通而无为”正如《修务训》中说:“吾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这句话至少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无为就是“为”。作者强调“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显然是要有所作为这与老庄具有消极意味的“无为”观是大不相同的。其次无为是“为”与“不为”的辩证统一《淮南子》虽然把“无为”落足在“举事”“立功”之上,但同时指出,人要有所不为那就是“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只有如此,人才可能遵循客观规律,因乘自然资源,才能事成而功立。这里“为”以“不为”为前提所以,为不是“妄为”;而“不为”不是“凝滞不动”,是为了更好地“为”。既非盲动,又非不动,这正是《淮南子》通而无为”的深刻含义。</p><p class="ql-block"> 为了进一步解释这种“无为”观《淮南子》还区分了“有为”与“无为”《修务训》中说:“若夫以火井,以淮灌山此用己而背自然故谓之有为。若夫水之用舟,沙之用鸠泥之用,山之用,夏渎而冬陂,因高为田,因下为池,此非吾所谓为之。”显然,通常意义上所说的“有为”内涵变小了,它专指违背客观规律而听任人为的行为,而所有顺应客观规律、因时因地而制宜的行为则统统视为“无为”。这样一来有为与无为的差别就不再是“为”与“不为”的问题而是如何“为”的问题了。循己而为是“有为”,因资而为是“无为”,无为的内涵得到空前的扩展。在《淮南子》对无为的这种创造性解释中,可以看出其核心的精神就是一个“因”字。由于“因”既包含有顺随自然去己私智而不违老庄无为原意,同时又含有利用一切有利条件而举措的积极事功精神,因此《淮南子》充分吸收儒法思想,将“因”的精神贯穿在现实政治中,把“因君势依法度”“因臣资用众能”“因民性得民心”“因风俗行教化”作为“无为而治”的具体内容,从而在实践的层面大大丰富了无为思想,使其真正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帝王之道”。</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三)</p><p class="ql-block"> 黄老学派的无为思想主要是就政治层面而言的,它被视为君主应当持守和采用的基本为政手段,因此也就成为最具实践意义的理论。《淮南子》在黄老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四个方面扩展了无为的实际内容。</p><p class="ql-block">1、因君势依法度</p><p class="ql-block"> “势”之本意为“力”《集韵》解释为:“势,威力也。”后来法家把势用到政治领域指最高统治者所特有的一种力量即权势,并把这种力量看作人君可以倚恃能够不为而自成的优越条件韩非曾说“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5。《淮南子》同样主张“因势”,因为君主之权势是其得天独厚的政治资本,它不仅能在无形中影响民众而且是君主能够驾御群臣的根本原因《主术训》中说:“夫臣主之相与也,非有父子之厚,骨肉之亲也,而竭力殊死不辞其躯者何也?势有使之然也。”因此君主应该因乘这种“自然之势”同时以“法”执下。不过《淮南子》的法治主张并不同于法家,而是把它作为君主无为而治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他继承黄老“因道全法”的主张赋予法以形上的意义。《淮南子》认为法乃是使人“莫得自恣”的“天下之度量”人能守法就是“尊道循理”。由于“法”根本体现的是道的特性所以人君虽以法“制而诛之”,但“民无怨憾”。其次《淮南子》强调了法对人主的制约。书中明确指出“法”是“禁君使无擅断”的并进而要求人君应从自身作起,以平与正的修养守法而做人民的表率。最后《淮南子》将“义”的道德原则纳入法的内涵之中。正如书中提到“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这里将人民的普遍的心愿优先于君主的意志,法由君主施暴的工具转而成为符合民心众意符合普遍道德原则的行为规范。由于“法”具有这样含义,它公正无私绝对客观同时又是基于民心民义符合“义”的道德原则,所以,人君依法执下便自然能有无为而治的实际效果。</p><p class="ql-block">2、因臣资用众能</p><p class="ql-block"> 《主术训》明确提出了“君臣之道”,所谓“主道圆者运转而无端化育如神虚无因循,常后而不先也臣道方者论事而处当为事先倡守职分明以立成功也。”从这里看君主的无为是以臣下的有为为前提的。因此,君对臣的合理管理就成为君无为的内容而人君对臣下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因循”。人君只有“因”臣能臣力,臣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尽忠报国。正如书中所说:“君人者不下庙堂之上,而知四海之外者,因物以识物因人以知人也。”“是故圣人举事也……未尝不因其资而用之也。是以积力之所举,无不胜也;而众智之所为,无不成也。”然而,如何才能有效地利用众人的才智?一方面《淮南子》主张术业有专攻,一定要根据人不同的资质或特长分官分职。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人臣渎职卸责人浮于事,人君必须“循名责实”。也即“上操其名,以责其实臣守其业以效其功,言不得过其实,行不得逾其法。群臣辐凑,莫敢专君。事不在法律之中,而可以便国佐治必参五行之。阴考以观其归并用厝听以察其化,不偏一曲,不党一事。”这里不仅明确把“循名责实”作为治国的根本法而且具体指出了“责实”的标准与内容。为了保证考核的客观性。人君凡事“必究于法”如果有超越法律但又对国家有利的则要通过反复验证。此外人君还要以公正无私之心“阴考以观其归,并用周听以察其化”,在经过这样一番周密细致、客观的考察之后人臣自然不敢放松懈怠,只能“务致其公迹(即政绩)也”。如此一来人主看似没有什么想法是清静无为的,但百官之事却“各有所守矣”,这实在是一种无形而有效的高超政治艺术。</p> <p class="ql-block">3、因民性得民心</p><p class="ql-block"> “民”作为政治构成的根本对国家政权的稳定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淮南子》因此强调要因民时顺民欲、因民性得民心,从而把民本德治的思想纳入到“无为而治”的内容中。《诠言训》就此概括说:“为治之本,务在安民;安民之本在于足用;足用之本在于勿夺时;勿夺时之本,在于省事;省事之本,在于节欲节欲之本,在于反性”,虽然此处将“无为而治”最终归结到节欲反性之上,但在人主实际的政治运作中,无为而治的根本在于“安民”,而安民的前提就是因顺民之所欲满足其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此外,君主还应“因民性”“因民情”。《泰族训》说:“民有好色之性,故有大婚之礼;有饮食之性,故有大飨之谊;有喜乐之性,故有钟鼓管弦之音:有悲哀之性故有衰绘哭踊之节。故先王之制法也因民之所好而为之节文者也。”这里明确肯定礼仪法度的制定是因顺民性而“为之节文”的同时也就暗含了民性的可教化性。《淮南子》说:“圣人之治天下也,非易民性也拊循其所有而涤荡之。故因则大,化则细矣。”一显然,圣人之“因性”不仅是要顺随民的好恶之情更要因其所喜而劝善,因其所恶而禁奸。同时,由于人主对民的基本态度是“因而不扰”,因此能得民心用民力,正如《淮南子》说:“所谓有天下者,非谓其履势位、受传籍称尊号也,言运天下之力而得天下之心”,能得民心、用民力则人主为政“逸而不劳”这显然是“无为而治”的题中之义。由以上看《淮南子》强调了对民性民欲的依顺但他并不主张放任自流、任民自恣,他将儒家的德治教化纳入“无为而治”的内容中,并把由此达到的“日化上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视为为政的最高境界。</p><p class="ql-block">4、因风俗行教化</p><p class="ql-block"> 风俗是一定地域内的人群或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共同认可的普遍性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是一种“集体无意识性”的无形力量。它是现实政治不可忽视的方面,因此《淮南子》“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中有因风俗行教化的内容。</p><p class="ql-block"> 《淮南子》首先肯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各有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尽管它们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大不同但其所表达出尊主事亲这种人类共同信条却是相同的。因此没有理由去贬低或轻视异族,不过,不同的时代风俗会有一定的变化,不同的社会政治环境对风俗的好与坏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人君为政不仅要“因俗”,还要因时而化俗,使风俗向着“美”的方向发展,如此一来君主自然可以“不下庙堂而衍四海”,实现其无为而无不为的政治理想。那么究竟以什么手段来达到化俗的目的呢《淮南子》首先否定以法化俗。因为,法虽然能禁止恶行,但并不足以把人民往善的方面引导,法可以严惩行窃的大盗但不能使人有伯夷那样廉洁的操守。因此《泰族训》中说:“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法弗能正也。非崇善废丑不向礼义。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4-”这就自然引出了以礼义化俗的主张。不过《淮南子》认为“礼”必须因人情,要与人的感情相契合只有这样才能“因其所喜以劝善因其所恶以禁奸”-达到使民向善的教化之目的如果礼背离了“佐实喻意”的本意,而饰之以烦,只能导致“风俗浊于世而诽誉萌于朝”。同时,礼毕竟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它同法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淮南子》说:“法制礼仪者,治人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故以仁为经以义为纪,此万世不更者也。”-”这就明确把仁义为核心内容的德治主张作为了化俗理民的根本行仁义能达到父慈子孝君尊臣忠的良好社会风俗,社会因此稳定,人君自然无为而大治。</p><p class="ql-block"> 综上所述由于《淮南子》以“因”界定“无为”,转化了老子“无为”概念中的消极含义而包含有积极的事功精神因此在以“因”贯穿的“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中道家“法自然”的精神一以贯之,而“无为而治”的实现则落在法家与儒家的政治主张之上。由于《淮南子》把道、儒法家思想圆融地统一于无为的观念中,从而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超越了原有无为观的意涵,实现了对道家这一重要观念的创造性转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