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亲爱的家长朋友们:</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2021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作为老师和家长,我们应该让孩子从小学会知法、懂法、保护自己。当今的孩子大多都是由于长辈的包办代替,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还不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态度、教育方法、言行举止的榜样作用、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都将对孩子的人生产生巨大影响。为共同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良好性格的培养,让孩子从小知法、学法、懂法,我园向家长提出以下倡议:</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一、请家长要以自身实际行动带动孩子学法、懂法,守法,从小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家长朋友要经常给孩子讲解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及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让孩子从小懂得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知道法律、法规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法制常识。</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二、教育孩子要和小朋友搞好团结,要互相理解,营造浓厚的团结氛围。同时,家长也要从自身做起,时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自己的行为,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三、要教育孩子一些最基本的生活技能和法制常识,让法制安全扎根在孩子心中。</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1.不跟陌生人走,不随便接受陌生人赠送的物品,更不能让陌生人碰自己的身体。</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2.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安全、防火、防水、防电,不到有危险的地方玩耍,教会孩子正确使用家用电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3.火灾时,不要慌,切记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逃生。</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4.不独自一人乘坐电梯、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随身携带锐利器具。</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5.牢记特殊电话号码,遇到紧急情况,要冷静,拨打紧急电话求救。</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盗、防骗,不随便泄露自己的家庭信息,外出要有家长的陪同。</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7.教育孩子确立环境保护意识,学会低碳生活方式。</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孩子们是祖国的希望!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家庭保护——关注成长的摇篮🔱</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学校保护——给予健康的培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社会保护——提供优化的环境🔱</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保护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为优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优良的服务。</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 <p class="ql-block">🔱司法保护一实行专门的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p><p class="ql-block">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法律责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想要详细了解更为全面的法律条款,请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亲爱的家长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让我们的孩子在文明的氛围中健康快乐的成长!</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屯南幼儿园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1, 1, 1);"> 2021年12月8日</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