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投保告知是投保时,客户基于保险公司对其健康、财务等信息询问逐一详实作答的过程,是以保险法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为基础,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行为规范。所以,投保告知不是一个敷衍了事的事情,而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手段之一。</p><p class="ql-block">那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会怎样呢?</p> 案例简介 <p class="ql-block"> 黄先生于2017年12月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缴费期20年,保障终身,已缴费5年,2021年10月补充告知2015年6月确诊风湿性心脏病,保险公司做出了合同加费处理,并除外心脏部位疾病责任的承保约定。客户认为加费较高、保障变少了,不同意公司的核保决定,最终现价退保。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保险,均因病史被拒保。</p> 案例分析 <p class="ql-block">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p><p class="ql-block"> 案例中,黄先生合同生效满2年办理了补充告知,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遂做出了加费并除外的核保决定。但客户可以解除合同,这样案例中的黄先生失去了原有的保障,同时也无法获得新的保障。</p> 【风险提示】 <p class="ql-block"> 若一时疏忽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及时补充告知,通常是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补充申请及补充病例资料。核保人员会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进行重新核保,进行风评,做出核保结论。此次核保结论有可能与首次核保结论不一致,通常会有:正常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延期或拒保,甚至是多个核保决定并行。所以补充告知是一种补充措施,保险消费者还是要从投保开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