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致伤的赔偿问题

咏冬

  体育运动中,特别是身体接触类激烈对抗的运动,容易造成身体损伤,这类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吗?<br>  一、“自甘风险”原则<br>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br>  上述条款就是“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足球、蓝球等竞技比赛,是一种激烈对抗的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可以预料此项运动可能会带来的后果,应属“自甘风险”的行为。<br>  二、致伤的情形及应对<br>  (一)对方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br>  对方的行为违反比赛规则、体育精神,如不合理冲撞、为了防守恶意犯规等重大过失,或存在故意的加害行为,如故意击打当事人身体各部位、故意使当事人失去平衡等行为,属于不能免责的比赛伤害行为。以上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做好以下几点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br>  1、迅速去医院就诊,评估伤情,展开急救。<br>  2、确定造成伤害的主体,取得对方联系方式,告知伤情保持沟通。<br>  3、确定比赛及自身有无运动伤害意外保险,如有即可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br>  4、收集比赛现场监控或网上录像,找到现场可以作证的目击者。<br>  5、尽量与对方沟通,如有障碍就请赛事组织者或场馆运营商进行调解。若沟通调解无果,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请公安依据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人证言依法处理。<br>  调解不成时,就需要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br>  (二)对方无过错<br>  1、无过错行为假设,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如当事人投篮时对方防守(属于篮球运动中的必然的、自然的行为,并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防守行为本身是属于合法合理的行为,法律不能责备),由于天比较黑,对方看不清下落点(当时的光线昏暗的情况为客观存在的,对方无法避免,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落地的时候肘部碰撞当事人的眼镜,镜片破碎造成脸部受伤(此行为中先前的行为并无任何故意或过失,对于此结果虽然客观是由对方造成,但是对方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此时受伤属于一种意外,并非被侵权,则对方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  2、应对方法。这种情形,赔偿主要以调解协商为主,一般按医药费、后期可能会发生的费用,如整形费用等,本着诚信公平原则,进行协商。调解协商时,最好有第三方参与,如居委会、派出所等。对方一般会对造成的损害进行道歉和适度的赔偿,但也会以“自甘风险”原则进行抗辩。<br>  3、司法救济。<br>  《民法典》施行前,若对方与当事人均无过错,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可能性。一般而言,法院会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出发,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是否使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害。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同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上两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既不会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一律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害,也不会过于绝对化地由致害人分担损失。具体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这类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br>  《民法典》施行后,对于这类诉讼,法院一般也是先调解,但对于调解不成的,法院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实行裁判标准的统一,摆脱“谁伤谁有理”的桎梏。<br>  实际上,不管是《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对于“自甘风险”,法院还是倾向于受害人自行承担,只有在受害人经济状况恶劣无法治疗,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致害人进行分担。<br><h3>  三、相关案例</h3>  打篮球误伤眼睛 法院认定球友无责<br>  2016年4月7日,在某中学就读的小高(化名)和小章(化名)放学后,与其他同学相约在学校篮球场打球。在争抢篮板时,小章的手无意中打到小高的左眼,致使他受伤。随后,小高被送往福州多个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小高的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经过多次治疗仍未痊愈,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br>  事发后,学校补偿了小高的部分费用,但小章及其家人未支付相应费用。2017年,小高作为原告,将小章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章赔偿18000多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br>  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运动,是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竞技性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对于篮球运动中因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风险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与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示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通常由此而生的损害。同时对于体育运动中因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损害系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为,否则对方不承担侵权责任。小高在自发组织的篮球运动抢篮板过程中受伤,虽与小章碰撞引起,但并非小章主观故意造成,无法认定小章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驳回小高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