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籍登记、获取身份证号码、入学、出国的医学据和凭询,是人生第一个法律证件。</p> <p class="ql-block">1、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分娩医院出院前及时办理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前必须确定宝宝姓名,申领时由婴儿母亲携带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将宝宝父母身份证的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办理。若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还需提交新生母亲签字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统一制文书)及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p><p class="ql-block">2、签发人员和孩子的父母请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记录的信息,以防有误《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信息不能更改。若提供错误信息,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鉴定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方能更换《医学出生证明》及户籍登记。</p><p class="ql-block">3、严禁私自涂改,私自拆卸,私自塑封《出生医学证明》,导致无效证件或私自拆切副页无法入户的,责任由产妇及家长承担。</p><p class="ql-block">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宝宝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p> <p class="ql-block"> 出生医学证明特别告知书</p><p class="ql-block">1、根据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2019年1月日后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超过30个工作日未领取的,需提供住院分娩病例复印件;超过一年及以上的,需到具有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开具《出生医学证明》。</p><p class="ql-block">2、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单亲母亲书面声明”。今后如改为双亲,需提供父亲与孩子的亲子鉴定证明。</p><p class="ql-block">3、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文件,由接生的助产机构提供《出生情况明》。</p> <p class="ql-block"> 出生医学证明亲情告知</p><p class="ql-block">1、请及早为孩子准备好名字,避免生僻字,选取姓名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汉字。</p><p class="ql-block">2、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不含外籍新生儿)姓氏应随父姓或母姓。3、尽量在出院前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规定领取时间,手续繁琐。</p><p class="ql-block">4、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