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人是有选择的自由的。这个观点不知道放在这里是否妥当,但是还是觉得对于律师对待当事人的一些过分甚至不合理的要求的处理是有益的,这也是我的一些感触,法国哲学家萨特的选择自由的观点虽然理解不深,没有明晰的认识,但还是结合一点实践谈谈认识。</p><p class="ql-block">二战结束后,一个叫艾希曼的在逃纳粹高级军官被抓捕归案。在接受审判的时候,他自我辩护,为自己开脱:当时屠杀犹太人,我是别无选择。因为我是军人,军人的天职就是服从命令,我没有选择的自由。</p><p class="ql-block">他这是自欺欺人,作为一名军官,他当然是有选择的,他可以选择叛乱谋反,他也可以选择当逃兵,还可以选择自杀,并不是别无选择,他这种托词只是不愿意承担责任而矣。</p><p class="ql-block">还有一个故事,1989年2月的一天,东德士兵亨里奇正警惕地守卫在柏林墙东德一边。因为柏林墙的建立,常有东德人采用翻越柏林墙偷越到西德去。此时,士兵亨里奇目光像鹰隼一样,警惕地守卫着。</p><p class="ql-block">东德人格夫洛伊在企图偷越柏林墙时,被守卫士兵亨里奇开枪击毙。事后,亨里奇还受到上司的嘉奖,成为了英雄。没想到,仅过了几个月。1989年底,柏林墙被推翻,东西德终于回归统一。</p><p class="ql-block">后来格夫洛伊的家人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在法庭上,亨里奇的辩护律师在辩护中称,亨里奇作为一名守墙士兵,他是在执行命令,作为一名军人,执行命令是天职,他别无选择。</p><p class="ql-block">其实,作为亨里奇也并不是别无选择,他可以选择视而不见,也可以选择把枪口稍稍偏离。</p><p class="ql-block">通过两个故事,作为律师,也可获得一点感触,即使接受委托,面对一些当事人的违法的不合理的要求,也可以有所选择,并不意味着必须按当事人无理要求处理。当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首要的,对违法要求必须拒绝,也可以选择解除委托关系,不要触碰底线和发展为违法乱纪后,再强调所谓的别无选择!</p><p class="ql-block">良知是处理事情的底线,任何人都应如此,律师也不例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