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 font-size:15px;">厦门市同安区西柯学区</span></p> <ul><li class="ql-indent-1"><span style="color:rgb(128, 128, 128); font-size:15px;">西柯学区李伟杰老师手绘抗疫志愿者作品</span></li></ul><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鹭岛的平静,团结的厦门人再次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厦门就是我们,我们就是厦门”。作为一名学生,也是一名中国公民,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也是能为抗疫出的一份力。一起来学习吧!</p> 一 <p class="ql-block"> 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条)</p><p class="ql-block"> 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p> 二 <p class="ql-block">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p><p class="ql-block">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p> 三 <p class="ql-block">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p><p class="ql-block"><br></p> <ul><li class="ql-indent-1"><span style="color:rgb(128, 128, 128); font-size:15px;">西柯学区李伟杰老师手绘抗疫志愿者作品</span></li></ul><p class="ql-block"><br></p> 四 <p class="ql-block">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p><p class="ql-block">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p><p class="ql-block">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p> 五 <p class="ql-block">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p><p class="ql-block">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p> <ul><li class="ql-indent-1"><span style="color:rgb(128, 128, 128); font-size:15px;">西柯学区陈阳阳老师手绘抗疫志愿者作品</span></li></ul> 六 <p class="ql-block">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p><p class="ql-block"><br></p> 七 <p class="ql-block"> 不得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p><p class="ql-block"><br></p> 八 <ul><li class="ql-indent-1"><span style="font-size:15px; color:rgb(128, 128, 128);">西柯中心小学六年3班钟柳芳同学抗疫手抄报</span></li></ul><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p><p class="ql-block">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p> 九 <p class="ql-block">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p><p class="ql-block"><br></p> 十 <p class="ql-block">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p><p class="ql-block">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雷锋学子们,学习完疫情防控的法律和法规,一定要严格遵守并执行哦!</b></p>